近期,北京金融法院對一起信托產品兌付糾紛作出二審判決:不僅要求信托受托人民生信托公司對未兌付債務負責,還判令托管銀行對信托公司應付債務的4%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有專家表示,這是國內首例托管銀行因未完全履行義務而被判承擔賠償責任的案件。
案件源于2023年,一位投資者因民生信托“XX1071號”產品出現兌付問題,委托律師進行起訴。與以往多數信托糾紛不同的是,該投資者沒有只將信托計劃的“直接責任人”——民生信托列為被告,而是一并將該信托計劃的托管人——某股份行北京分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兩者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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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審理過程歷時近一年半。一審于2023年10月立案,歷經三次開庭,于2024年6月作出一審判決,一審法院在判決中采納了原告方關于銀行存在過錯的部分論證,并判令某銀行北京分行對相關損失承擔部分連帶責任。
后原、被告雙方均提起上訴,經北京金融法院兩次開庭審理,最終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上海市金融法院二審判決,某銀行需要就GD資本在本案中不能清償的部分,向投資人吳某承擔4%的補充賠償責任。
某銀行為何被判承擔責任?
1、未能充分揭示風險: 法院認為,某銀行在向投資者銷售和推薦該理財產品時,沒有充分、清晰地揭示項目的底層風險(即MPS收購項目的巨大風險)。其宣傳材料、風險揭示書等文件存在不足,可能導致投資者對風險判斷產生偏差。
2、盡職調查存在瑕疵: 作為專業的金融機構,某銀行在投資前的盡職調查工作中存在疏忽,未能及時發現并規避項目的重大風險。
3、主動管理職責未完全履行: 雖然某銀行是優先級投資人,但法院認為其在基金運作過程中,未能完全履行其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盡的主動管理和風險監控職責。
為何責任比例是4%?(責任劃分)
這是本案最引人深思的地方。法院采用了“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
主要責任方: 法院認定,項目失敗的根本原因在于GD資本作為基金管理人和主要操盤手的重大過失和違規操作。例如,在收購時沒有與MPS原股東簽訂競業禁止協議,這是導致MPS迅速崩盤的關鍵原因。因此,GD資本承擔最主要的賠償責任。
某銀行的次要責任: 某銀行的過錯主要體現在銷售推介和事前風控環節,而非項目運營的直接決策者。因此,其責任是補充性和次要性的。
投資者自身責任: 法院也認定,投資者吳某作為具備一定投資經驗的個人,對高風險投資應有一定的認知,自身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綜合考量各方過錯對損害結果的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終酌定某銀行承擔4%的補充賠償責任。
專家表示,以前大家都覺得托管銀行是“甩手掌柜”,只要管好資金收付和賬戶,不用擔兌付風險,現在這個判決一出來,等于給所有托管銀行提了個醒,程序性把關必須落到實處,不然就可能被追責。
來源:用 益 投 資、裁 判 文 書 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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