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實案例分享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15.4萬元,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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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7:楊某林甲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平山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4)冀0131刑初116號
涉案金額:15.4萬元
從輕減輕情節:坦白、認罪認罰、取得諒解、賠償被害人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被告人楊某林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拘留日期:2023.12.30
判決日期:2025.01.06
公訴機關指控:
2023年6月份,被告人楊某林甲在明知楊某、劉某彥、張某會等人提供的廢鋼可能是從敬業集團盜竊所得的情況下,分別以1940元/噸、2000元/噸的價格收購楊某等人的兩車廢鋼予以出售牟利。第一車重33噸,價值64000元;第二車重45噸,價值90000元,總計78噸,總價值154000元,楊某林甲非法獲利7800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林甲明知他人出售的廢鋼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判處被告人楊某林甲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被告人楊某林甲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沒有異議,自愿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楊某林甲明知他人出售的廢鋼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楊某林乙在公安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自愿認罪,且主動賠償被害人敬業集團有限公司十萬元損失,有悔罪表現,對其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辯護人辯稱“對公訴機關指控楊某林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定性無異議,但被告人楊某林甲具有以下法定及酌情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被告人楊某林甲一貫表現良好,沒有前科劣跡,屬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及所犯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楊某林甲及其家屬在家庭極其困難的情況下,籌集資金,退賠被害者損失,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告人楊某林甲在審查起訴階段就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悔罪態度較好。楊某林甲的主觀惡性以及社會危害性是非常小的,完全具有可以通過社區矯正進行教育改造的自身條件和家庭條件。建議對被告人楊某林甲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前科證明材料,被告人曾涉嫌四起違法案件被抓立案,除一起被行政處罰外,其他三起尚無結論,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對其不予適用緩刑,故被告人辯護人的辯稱,本院不予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楊某林甲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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