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多年的寵物犬在自家車庫門前睡覺,
被他人駕駛的小車碾壓致死,
飼養人向肇事車主及保險公司索賠不成,
對簿公堂,
車主及保險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
近日,邵陽市大祥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基本案情
2014年9月,李某購買了一只薩摩耶品種寵物犬,并辦理了寵物免疫證。2024年11月,李某的寵物犬在小區內自家車庫門前地面睡覺時,被小王駕駛的小轎車不慎碾壓,小王將該犬送至寵物診所治療,后因治療無效死亡。李某向小王索賠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王賠償犬只的購買費用8000元及飼養費用66000元,共計74000元。同時請求事故發生時小王所駕駛車輛投保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經濟損失。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小王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保險公司認為李某未提供相應證據證明狗的實際價值,74000元的經濟損失計算不合理,且小王對自己的狗未盡到管理義務,自身存在一定責任,因而拒絕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王未盡謹慎駕車義務碾壓李某的寵物犬并致其死亡,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未給其寵物犬佩戴牽引繩,任其在小區內公共區域休憩、自由活動,未盡到妥善管理義務,亦存在一定過錯。結合本案案情、各方當事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和過錯程度大小及公平原則,酌定由小王承擔70%的損失,李某自負30%的損失。關于損失金額,參照2014年市場關于薩摩耶犬只的價格,酌定案涉犬只價值為8000元;寵物犬飼養費用并非法定的賠償項目,照料案涉犬系李某的責任,由此產生的生活費用等應由其自行承擔。小王駕駛的轎車已投保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本案事故在該險種賠付的范圍內且發生在保險有效期限內,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賠付。綜上,保險公司應向李某支付財產損失金額5600元(8000元×70%)。
判決作出后,原告李某、被告小王、被告某保險公司均未提起上訴,被告某保險公司已主動向原告李某履行完畢。
法官說法
近年來,很多人出于陪護、興趣、精神慰藉等需求而飼養寵物,寵物數量和飼養寵物的家庭越來越多,因寵物管理而引發的矛盾糾紛也隨之增多。一方面,寵物作為飼養人的合法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損害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折價賠償。本案中,被告未盡謹慎駕車義務將原告飼養的寵物犬碾壓致死,侵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應向原告進行賠償,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先行予以賠償。
另一方面,公民飼養寵物應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應通過對寵物佩戴牽引繩、加裝寵物籠、對有攻擊性的寵物佩戴防咬人嘴套等方式,確保寵物在可控范圍內活動,不妨礙到他人生活。本案中原告未妥善管理所飼養的犬只,導致其在小區公共區域休憩并被碾壓致死,原告自身存在過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的規定,應減輕被告的相應賠償責任。(王芊芊 夏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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