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意見的差距有多大,我以一個故意殺人案作為例子。
第一段論述出自于該案援助律師。
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行為后,沒有逃避行為,而是在現場等待公安機關的到來,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 自首論。 ”
犯罪嫌疑人具有前款規定的自首情節,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規定,可以對其減輕處罰。
沒爭議倒也罷了,不影響認定。要是存在爭議,這段論述沒人愿意看。
有人老是在吐槽自己的辯護意見沒被采納。如果都是以上這種辯護意見,沒被采納很正常。
捫心自問,辯護意見有沒有做到嚴謹細心。
再來看下一段。
到案經過證實唐某某系被現場抓獲。辯護人認為存在自首的可能性。
1、受案登記表真實性存疑。受案登記表顯示死者于2025年6月4日22時55分報案,而根據唐某某與妻子通話記錄證實,唐某某于22時57分打電話給妻子,按照唐某某的供述,他與死者發生肢體糾纏,后把死者捅倒在地,又走到馬路對面掏出手機打電話,這一系列動作不可能只有短短的兩分鐘,在22時55分時,很可能唐某某與死者仍在肢體纏斗中,死者身負重傷且面對死亡威脅,無暇撥打電話報案。撥打電話報案的另有其人。
2、報警人可能是案發現場自稱“警察”的人,而這個人到底是不是警察需要核實。會見唐某某了解到,自稱“警察”的人好像穿著一身保安服,因夜間視野不佳看不分明,唐某某說這個人一直在現場附近,就是這個人報案的,建議核實報案人身份。若唐某某所說為真,其明知他人報案而在現場等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成立自首。
這兩段均是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律援助律師所寫,兩人說的是一個事情。
相比較,第二段論述更細致,具有可操作性,被采納的可能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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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死核援助律師,律所主任,貴州省市律協委員,辦有無罪免死不起訴緩刑案例,l5599l8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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