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兄弟反目成仇、多年不來往,卻因一次在共友家中聚餐,矛盾一觸即發釀下慘案。2026年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相關刑事判決書,對徐某甲故意殺人案作出一審判決。
大河報《看見》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52歲被告人徐某甲因與兄弟徐某乙土地邊界糾紛等積怨,酒后與徐某乙發生沖突,致其死亡,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鑒于其有自首情節、家屬代為賠償,且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依法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判決書披露,徐某甲與徐某乙系親兄弟關系,此前因土地邊界、分家及土地征收等問題長期存在矛盾,鬧過、打過架,村委會曾多次組織調解,兩人平時不來往。2025年8月6日下午,徐某甲等人受邀到孫某家吃飯飲酒。當晚8時許,徐某乙酒后也來到現場一同喝酒聊天,其間二人因言語發生爭執。徐某甲心生殺意,到洗菜臺處拿取一把單刃尖刀,刺傷徐某乙要害部位,隨后將徐某乙拖至孫某家門口,并將刀具丟棄在現場附近。
當晚9時16分,孫某撥打110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將在現場等候、未逃離的徐某甲控制。徐某乙經送醫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經鑒定,徐某乙系銳器致右頸靜脈、心臟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其心血中檢出乙醇成分,排除中毒死亡可能。
案發后,徐某甲之子徐某丁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賠償協議,代為賠償喪葬費等費用共計10萬元,并承擔送醫及殯葬相關費用,款項已當場付清。
庭審中,徐某甲對持刀致死徐某乙的事實予以供認,辯稱系被害人先動手且言語刺激。辯護人提出,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被害人存在一定過錯、徐某甲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及賠償情節,請求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徐某甲故意殺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明知他人報警仍在現場等候,到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構成自首。結合案件起因、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一定責任、家屬積極賠償等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最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徐某甲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河南日報社視覺全媒體中心·大河報記者 翟鈺潔
(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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