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熱心粉絲推送了一起刑事案件的二審判決書,內容是因該省某起特別重大火災事故,某監管機構的公職人員犯濫用職權罪被判處4年有期徒刑。
我瀏覽了一遍,二審法院認為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的主要理由,是該公職人員在對企業進行消防檢查時,明知其所在建筑未辦理亦無法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責令停止使用,卻濫用職權未查處該消防違法行為,并決定對企業的重大火災隱患單位予以銷案,致使該建筑的火災隱患長期存在并最終導致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我還注意到該公職人員在上訴時,稱其在接到紀委監委工作人員通知后自行趕到指定地點并如實說明全部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對此上訴觀點,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該公職人員對明知案涉企業沒有亦無法辦理消防驗收備案手續的事實予以翻供,該辯解足以改變認定事實影響定罪量刑,不屬于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故依法不構成自首。
翻供,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自己以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其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權翻供的。但翻供是存在法律風險,可能讓案情急轉直下,也可能讓被告人墜入更深的法律陷阱。
一是存在不能認定為自首的風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二是存在不能適用緩刑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犯濫用職權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仍有緩刑的可能。而自首是法定從輕情節,會增加適用緩刑的可能性。
翻供是否成立,法院要審查翻供的原因、內容以及對定罪量刑的影響,如果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矛盾,而其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其庭前供述。
職務犯罪案件,翻供是尤其需要謹慎處理的問題。被告人在決定翻供時應充分考慮后果,征求辯護人的意見,以避免不必要的不利后果。
看完判決書仍存疑惑的是,該公職人員翻供時有沒有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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