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知父母讓孩子裸爬、高速服務區啃食,這是自由,還是違法?
近日,四川石棉高速服務區里,一孩子赤身裸體爬行、像動物般啃咬食物,這觸目驚心的一幕,竟出自一對高知父母之手。他們以生活方式自由、家庭私事為借口,漠視孩子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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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周兆成,今天就來解讀這種另類養育到底違法在哪?遇到類似情況又該如何干預?
首先要明確,監護權不是私有支配權,父母的自由不能凌駕于孩子的法定權利之上。
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父母作為監護人,必須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的保障。而事件中,孩子在公共場合裸體爬行,面臨磕碰、凍傷等自然風險,啃咬的食物也無衛生保障,這直接侵犯了孩子的健康權;同時,讓孩子以違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暴露身體,更是傷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更嚴重的是,孩子既未接受教育,也沒有申報戶口,父母的行為還違反了《學前教育法》、《戶口登記條例》,屬于典型的怠于履行監護責任,絕非一句家庭私事就能搪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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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網友會覺得沒打沒罵就不算虐待,但法律早已將“忽視”納入虐待范疇。
《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明確規定,監護人故意或過失不履行監護職責,導致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基本需求無法保障,就構成忽視型虐待。這種傷害比顯性暴力更隱蔽、更深遠,身體上可能導致營養不良、發育遲緩,甚至因未及時就醫落下終身殘疾,心理上會讓孩子產生自己被討厭的認知,埋下自卑、抑郁的種子;而關鍵成長期的教育缺失,更會讓孩子終身喪失正常的學習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這些損傷,往往是不可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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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類情況,法律從不是旁觀者。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1條明確,任何組織或個人發現此類行為,都有義務及時勸阻、制止、檢舉、控告,有關部門更要依法受理處置。近期關于這可能是暗網牟利產業鏈的傳言雖未證實,但公權力必須及時介入調查:一方面要委托專業機構評估孩子的身心狀況,制定針對性的干預方案;另一方面要對父母進行嚴肅的法律教育,若查實孩子已遭受嚴重損害,還可依據《民法典》第36條,依法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保護未成年人,絕不能只停留在讓孩子穿上衣服的表層。真正的法律防護,需要有關部門的及時介入、專業機構的持續幫扶,更需要每個人摒棄事不關己的心態,因為孩子的健康成長,從來不是某一個家庭的私事,而是整個社會的共同責任。唯有如此,才能讓每一個孩子都能在安全、正常的環境中,擁有本該屬于他們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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