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甲公司經債權人申請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法院指定了某會計師事務所作為管理人。清算期間,管理人發現甲公司股東都沒有履行實繳義務,經與股東溝通無果后,管理人欲起訴至法院并委托了某律師事務所代理起訴,約定風險代理,代理費為后期回款的30%,是否合理?
也迪律師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管理人自身履行其全部職責系管理人履職的基本原則,非必要情況下不得將其應當履行的職責轉包他人。但由于管理人專業背景來源多樣化,破產案件所涉法律和財務問題錯綜復雜,部分管理人確實難以對其專業領域外的疑難復雜事項適當履職,因此允許管理人聘請本專業以外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職。甲公司管理人系會計師事務所,對于其不能履職的法律專項服務有權聘請律師事務所處理。但需要特別強調的是,聘請本專業以外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職,必須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則。具體到本案中,案件涉及的證據收集流程簡單、內容明確,且本案中股東未出資相關事實較為清晰,不存在重大、疑難、復雜的情形,無需選擇風險代理模式。管理人與聘請的律師事務所簽訂風險代理合同,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大大增加了辦理破產成本,顯然超出合理范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