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的菜場人來人往,翠綠的青菜、香甜的瓜果堆成小山,濕漉漉的地面上水光粼粼。鎮上的杜阿姨剛走到一家水果攤轉角,腳下一滑,重重摔倒在地,誰也沒想到,這一跤竟摔出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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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圖片不代表文中所述具體事件或場景,僅作示意)
那么,在菜市場因地面濕滑、雜物堆砌而摔倒受傷,責任該由誰來承擔?是怪自己不小心,還是攤主沒收拾,抑或是市場管理方疏于職守?
近日,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案件,厘清了公共場所中“誰受傷、誰有理”的認識誤區,為我們提供了一個清晰的答案。
案情簡介
60歲的杜阿姨清晨到附近的菜市場買水果,在途經一家水果攤旁的轉角過道時,因地面濕滑不慎摔倒。杜阿姨隨即被送醫救治,診斷為肱骨大結節骨折、肩關節脫位。此后經鑒定,構成十級傷殘。
出院后,杜阿姨認為,作為案涉場地的管理者、經營者,市場開發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市場中心)、水果攤經營者汪某應當對此次事故承擔賠償責任。因與市場中心多次協商賠償無果,杜阿姨遂向鄂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市場中心辯稱,其與攤主汪某簽訂了《租賃合同》,約定由汪某承擔其攤位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責任,故相關事故責任及損失應由汪某承擔。即便認為市場中心負有管理責任,其在市場內部張貼了管理規范與警示標語、設置了足夠數量的垃圾桶與志愿服務站,并定期開展消毒打掃,主觀上并無過錯。此外,事發后現場工作人員處置得當,及時施救并撥打急救電話。綜上,市場中心認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水果攤經營者汪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法院審理
鄂城區法院審理認為,市場中心作為案涉菜市場經營管理者,對市場公共區域的安全負有管理責任。市場中心應當根據市場環境的實際情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排除出現的安全隱患,盡到監督或提醒義務。
案發時,菜市場過道路面雜亂、濕滑,地面散落著若干菜葉等垃圾未及時清掃,汪某攤位前也堆放著若干塑料筐和泡沫筐等物品。這表明市場中心在清潔管理上存在明顯瑕疵。
對于市場中心以《租賃合同》約定“事故責任由汪某承擔”為由的抗辯,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該合同約束的僅為合同相對方,市場中心的安全保障義務并不因與汪某的內部約定而免除。
汪某作為案涉攤位的經營者,對其經營場所及周邊區域亦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案發時,其攤位前堆放物品未及時清理,未盡到相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責任。
此外,菜市場有其不同于一般公共經營場所的特殊性,如人員流動性大、地面易殘留雜物水漬,致使通行環境較為復雜。因此,消費者在行走時應對自身安全盡到審慎注意義務。杜阿姨未能充分觀察路面情況導致摔倒,自身存在過失。
綜上,法院認定杜阿姨對其損失自行承擔40%的責任,判決市場中心承擔40%的賠償責任,汪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二者共計賠償杜阿姨5.9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來源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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