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廣西高院
旅客在火車站不慎摔倒骨折,訴至法院要求火車站管理者賠償數萬元,火車站管理者該不該賠?近日,柳州鐵路運輸法院審結旅客訴南寧鐵路局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認定火車站已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依法駁回旅客全部訴訟請求。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王悅(化名)與同伴乘坐動車到達桂林某站。下車后,王悅胸前背包,右手拎20寸行李箱,左手提若干塑料袋,從距其最近的樓梯通道步行出站,行至樓梯中間平臺時,王悅突然摔倒,無法自行站起。桂林某站工作人員發現后,立即將王悅扶起,并為王悅提供了輪椅以便其就醫。經醫院診斷,王悅右踝外骨折。王悅認為桂林某站存在過錯,將桂林某站管理者南寧鐵路局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等費用合計4萬余元。
經查實,桂林某站為旅客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樓梯三種出站設施,其中樓梯設有防滑槽和安全扶手,樓梯臺階上、樓梯扶手旁均設有“小心臺階”“當心滑倒”等警示標識。此外,桂林某站站臺配置了雨棚,事發當日,樓梯地面無積水、不濕滑。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 公共場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責任,而是以“合理限度”為界,判斷公共場所管理者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綜合考量場所性質、風險程度、管理能力、受害人行為等多種因素。本案中,桂林某站提供了扶梯、直梯和樓梯三種出站設施,事發時,樓梯已采取防滑措施并設置警示標識,樓梯地面亦不存在濕滑等異常情況,工作人員事后處置及時妥當,桂林某站已經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
反觀王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攜帶多件行李下樓梯可能阻擋視線或者影響身體平衡,卻仍未選擇乘坐更加便捷安全的直梯或扶梯,王悅未能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由其自行承擔。法院據此判決駁回王悅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法官提醒
為滿足公眾的基本安全需求,公共場所管理者應在合理可控的范圍內,提供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識,但是這些防護措施無法完全避免所有日常風險。因此,公民在公共場所活動時仍需要提高安全防范意識,特別是攜帶大件行李物品出行時應盡可能主動選擇安全可靠的通行方式,當好自身生命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共同維護公共場所安全和秩序。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柳州鐵路運輸法院
作者:胡蘭蘭 覃燕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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