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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十三(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三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問題。
遺產分割的法律基礎:
遺產繼承最終須進行遺產分割。分割時,應當按照遺產分割的原則和方法進行。
《民法典》第1156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該規定與《繼承法》第29條規定的內容相同。
遺產分割的原則:
1、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是指共同繼承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繼承開始后,各共同繼承人對遺產共同共有。遺產共同共有與普通共同共有相比具有特殊性,普通共同共有存續期間,原則上共有人不得請求分割共有財產,而遺產共同共有是一種暫時的共有關系,允許繼承人隨時請求分割,可以更好的滿足繼承人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2、互諒互讓、協商分割原則。《民法典》第1132條規定: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不損害遺產效用原則。《民法典》第1156條規定: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當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遺產分割的方法:
1、實物分割。適用實物分割的遺產是可分物,可以作總體的實物分割。例如對糧食,可以劃分出每個繼承人應繼承的數量。
2、變價分割。對不宜進行實物分割,或者繼承人都不愿取得該種遺產的,可以將遺產變賣,換取價金,由各繼承人按照各自的應繼份比例,對價金進行分割。
3、補償分割。對不宜實物分割的遺產,如果繼承人中有的愿意取得該遺產,則由該繼承人取得該遺產的所有權,由取得遺產的繼承人給其他繼承人分別補償相應的價金。
4、保留共有的分割。遺產不宜實物分割,繼承人又都愿意取得遺產,或者繼承人基于某種生產或生活目的,愿意繼續保持遺產共有狀況的,可以采取保留共有的分割方式,由遺產繼承人對遺產享有共有權,共有分割之后,就不再是遺產共有關系,而變成了普通共有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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