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更是具有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文書,必須得到嚴格遵守和執行。
近日,恩施市法院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該案是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活動以來審結的首例此類案件,對震懾拒執行為、維護司法權威具有重要警示意義。
據悉,被告人秦某因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執行期間利用子女銀行賬戶轉移財產,逃避、阻礙執行,不僅自己獲刑一年九個月,其子同時獲刑,案件判決現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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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恩施市法院立案受理了張某與秦某民間借貸執行案,執行過程中,凍結了秦某名下所有的銀行賬戶。2022年1月,被執行人秦某明知自己有生效判決書未履行、自己賬戶被凍結的情況下,將其在某公司的應收款330余萬元,使用其兒子肖某的銀行賬戶收取。
肖某明知母親在有執行案件的情況下,仍提供賬戶幫助其母將該筆款項轉移,其中部分用于償還秦某其他債務,部分用于秦某個人消費。最終導致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嚴重侵害了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也挑戰了司法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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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一經生效即具有法律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法定義務。被告人秦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利用親屬賬戶轉移財產,逃避、阻礙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的民事權益長期無法實現,嚴重影響了法院裁判權威和執行權威,破壞了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應予懲處。
被告人肖某明知秦某系被執行人而幫助轉移財產,其行為也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考慮肖某主動到案并退繳了其幫助轉移的全部案款,決定從寬處罰。故,法院根據被告人秦某、肖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主觀惡性、行為性質、社會危害性,依法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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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1.財產處置類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無償轉讓財產、放棄到期債權或債權擔保,惡意延長債務履行期限,或通過虛假和解、虛假轉讓等方式逃避債務。
●隱藏、轉移已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影響判決執行。
2.妨礙執行類
●拒不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經強制措施后仍拒不改正。
●違反法院限制消費令,進行高消費(如乘坐飛機、入住星級酒店等)。
●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的財物、票證,或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
●以暴力、威脅、聚眾哄鬧等方式阻礙執行人員進入現場,或對執行人員進行侮辱、圍攻、毆打。
●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公務車輛等,干擾執行工作。
3.虛假行為類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轉移財產或妨害執行。
●偽造、毀滅、隱匿財產證據,或指使他人作偽證,妨礙法院查明財產狀況。
4.逃避執行類
●外出逃匿,躲避執行。
●與他人串通,通過離婚、贈與等方式惡意轉移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丨執行局
作者丨王長勝
編輯丨李曉涵
初審丨張 森
復審丨黃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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