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新媒體總監被辭退,雙方為此鬧得很不愉快,上了勞動仲裁庭。老東家不知是故意還是無意,給他出具的離職證明上寫“離職原因目前正在處理中”,導致他好不容易找到了新工作,卻因為離職證明被HR提出質疑,導致無法入職,最終痛失offer。他起訴,卻意外敗訴,原因是他當初“未積極與公司協商處理”。
唐某原為某公司新媒體總監,公司以業務調整、不再需要該崗位為由將唐某辭退,他不服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委最終確認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之后,唐某全身心積極尋找新工作,并成功通過了某大企業的面試并拿到了入職通知。剛拿到了仲裁結果之后一個來月就找到了新工作,在當下的就業大環境下非常不易。
然而,唐某在辦理入職手續時意外發生了,新東家的HR發現唐某沒有離職證明,這家企業的老板很看重唐某,表示只要離職證明弄明白,就即時批準入職。之后又折騰半年,唐某提交給公司卻是一份寫有“離職原因目前正在處理中”字樣的離職證明。經過慎重考慮,新單位最終決定不予錄用唐某。
唐某稱,他只在12月30日收到了落款時間為5月20日的離職證明,上面寫了“離職原因目前正在處理中”字樣,他認為這份離職證明不僅在時間上遠遠超出了法規的要求,而且表述模糊,不能明示他離職的原因和性質,給他帶來了不利影響,屬于違法增設不利條件,直接導致其求職受阻。
對此,唐某的老東家則稱,唐某離職時,公司已向他開具辭退通知書,但唐某拒絕簽收并申請勞動仲裁不認可勞動關系的解除,所以公司才在勞動仲裁出結果后出具離職證明并寄出,只是“當時的郵寄憑證已丟失”。
公司表示,后來唐某多次無理要求再次出具離職證明,公司這才在重新郵寄了半年多年做出的離職證明。
唐某認為,正是由于老東家惡意不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離職證明,導致其無法入職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工資損失,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并出具合規的離職證明。
廣東省某基層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通過仲裁裁決書可以確認,被告公司出具過離職證明,并非拒絕出具,唐某以該離職證明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接收,但又未積極與公司協商處理,導致問題僵持。勞動仲裁裁決書本可以證明原委,但唐某未將裁決書提交給新公司,因此新公司對他不予錄用的后果,不能完全歸責于唐某的老東家。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唐某的訴訟請求。
唐某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某中級法院審理后認為,唐某對離職證明提出異議后,唐某的原單位并未拒絕溝通,因此,唐某要求賠償損失和出具證明的訴求均不能成立,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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