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行政案件陪議員的資格或條件問題
有的地方行政分支專門規定了陪議員必須是法學背景或已取得法律資格,或者是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
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向上靠攏,而不是向下看齊,貼近公眾,貼近草根。
陪議員,顧名思義是行政分支之外的人員。應該盡量體現民意,體現非法律性也就是天理人情,代表自然之法。
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擬制,陪議員應該類似于陪審員或儕判員,也就是體現和發揚同儕審判的精神。
如果說行政復議是公共服務的一種特殊方式,更應該傾聽民意、服從民意,以免官審民或官官相護的印象。
行政復議更應該提倡非對抗性,提倡真相、真理、真情、合作、和解。
行政復議不是高筑官民之墻,而應該破除官民之墻。
行政復議不是求官每議必勝,而應該求爭議得到實質性化解,求ADR精神得到更好的發揚。
行政復議應該加強權力制衡,權利制衡權力是最根本的。
故此,陪議員要在信望卓著、明察秋毫、公道正派,最好是賢達名流,不一定是官。
這樣行政復議的合理性、合情性自在不言而喻,合法性也就有了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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