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
執行懸賞舉報公告
因被執行人郭旭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現申請執行人提出執行懸賞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長春市二道區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懸賞舉報公告,申請執行人已向本院承諾,凡提供線索真實有效,促使案件債權全部或通過所提供的線索找到被執行人下落并使其到案履行債務的,由申請執行人兌付一定金額的賞金。
一、被執行人身份情況
被執行人:郭旭,男,1989年10月19日生,漢族,戶籍住址吉林省榆樹市新立鎮什家村什家屯6組
身份證號:22018219XXXX194914
二、執行依據
(2022)吉0105民初1739號民事調解書
三、案件執行標的
未履行標的:人民幣40621.25元及利息
四、懸賞條件及金額
1.凡向本院提供郭旭的財產線索(包括但不限于銀行存款、房產、車輛、股權、到期債權等),經本院核實并對舉報財產采取了控制措施執行到位的,申請人承諾按照實際執行到位金額的10%獎勵舉報人;2.凡向本院提供被執行人郭旭本人下落線索者,經本院核實并根據舉報線索掌握被執行人行蹤的,申請人承諾額外支付1000元獎勵舉報人。
五、懸賞期限
自2026年3月31日起至2027年4月1日止。
六、舉報人不能獲得懸賞金的情形
1.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者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的;
2.舉報人舉報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已由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屬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機關查封、扣押范圍的;
3.舉報人舉報被懸賞對象財產線索前,被執行人已主動向人民法院提交,或人民法院已經查找到被懸賞對象財產的;
4.舉報人舉報前,案件已執行完畢結案的;
5.舉報人使用非法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
6.依據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不應支付懸賞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說明
若兩個(含)以上舉報人對被執行人下落、同一財產或同一財產線索進行舉報的,懸賞金由舉報在先的舉報人獲得;聯名舉報的,由聯名舉報人均分。舉報時間以人民法院接到舉報時的登記時間為準。
本院鄭重承諾,將對提供線索的人員身份及提供線索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聯系人:王勇
聯系電話:19843179913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來源:中國吉林網綜合自二道法院微信
編輯:劉星彤 審校:王偉光
主編:曲翱 監制:陳尤欣
統籌:張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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