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河南廣播電視臺民生頻道《大參考》報道,近日,河南新鄉原陽市民孫先生通過網絡結識一名自稱收糧老板的買家,對方從孫先生哥哥這里收購了三車共100多噸的小麥,總價28萬元,并將款項打入孫先生銀行卡。
孫先生分部分把錢轉給妻子和哥哥,兩天后,孫先生及其哥哥、妻子的銀行卡被凍結,貴州警方告知他們收到的款項涉及詐騙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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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的案例在購買手機、黃金等上都出現過,不過手機、黃金是體積小、價格貴的商品,而小麥正相反,體積大,運輸不便。還曾經有手機號,應使用網絡上優惠的快充,被涉詐停機,三大運營商也發過謹防此類涉詐行為的提醒。
我在此前分析過此類詐騙的流程,大致流程包含了分割的物流和資金流。
物流:甲從乙處購買了商品。
資金流:(在甲忽悠下),丙支付了貨款。
之后,
乙看到貨款像其他購買行為一樣到賬,發出了商品。
而商品很可能沒有直接到甲處,因為甲把商品賣給了丁,丁向甲支付了貨款,乙得到的收貨地址實際是丁的。
這里:甲是電詐騙子,丙是被騙受害人。乙、丁都很可能發現不了自己接觸過程中的有違法情節,他們認為是一個相對合理的“對價”買賣。
警方順著資金流、物流,會查到乙,甚至查到丁,會將乙、丁列為電詐嫌疑人。但由于甲和乙,甲和丁的交流都是通過網絡,可能查不到甲的真實信息。
警方查案初期,將乙的賬號判定為涉詐,對丁進行盤查,都是合理的。但如果沒有發現乙、丁直接參與電詐,應盡快解除對乙、丁的限制,因為此詐騙案的詐騙者是甲,被騙受害人是丙,是甲詐騙了丙。
在這里,我再次呼吁,有關主體應更積極地采取措施,避免為電詐提供便利。
一、網購平臺,應嚴管賣方(例如上面賣麥子給丁的乙、甲)信息的真實性,堵住信息、資金流動通道,避免成為詐騙的幫兇。
二、對于普遍性的行為,如手機充值,服務者應監控不同渠道的安全性,并主動封堵安全風險高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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