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3歲娃患上1型糖尿病,每天打胰島素、凌晨測血糖,連幼兒園都沒法好好玩——這愁壞了全家。本想靠重疾險撐一把,保險公司卻甩出一句“病得不夠重,不賠”!就在家長絕望時,法院直接拍板:75萬必須給!這反轉里的門道,小編今天就給你扒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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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遭罪成這樣,保險公司憑啥說“不賠”?
3歲半的小竹剛上幼兒園就出事了:一天灌好幾瓶水、尿床、昏睡、暴瘦,最后被確診為1型糖尿病,還引發了酮癥酸中毒、電解質紊亂,醫生直接下了病重通知書。
從此,小竹的生活徹底變了:肚皮上貼著血糖監測儀,吃飯前得先算食物量、打胰島素,等半小時才能動筷子。別的小朋友在操場瘋跑,他只能坐在邊上瞅著;媽媽為了盯他血糖,凌晨兩點雷打不動起床,整宿整宿睡不了囫圇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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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這情況,媽媽拿著重疾險合同找保險公司,卻被潑了冷水:“合同寫了,1型糖尿病要賠,得滿足倆條件——要么裝心臟起搏器,要么切腳趾。你家娃沒到這份上,不賠!”
聽到這,小編都驚了:這倆條件,對一個3歲孩子來說,不是強人所難嗎?
法院一句話打臉:你這是“霸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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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時,直接把保險公司的理由否了,句句在理:
這病早就夠“重大”了:小竹得的1型糖尿病要終身打胰島素,還出過酮癥酸中毒這種能要命的并發癥,對孩子一輩子的健康都有影響。憑啥說“不夠重”?
合同里的“坑”不算數:“裝起搏器”“切腳趾”這種附加條件,本質是保險公司想少賠錢的“免責條款”。但法律規定,這種條款必須加粗標出來,還得跟投保人講明白。可這家保險公司啥都沒做,這條款等于白紙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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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外的錢也得給:合同里還有“額外保障金”,保險公司說“孩子沒到30歲不給”。法院:條款明明是說“最晚啥時候得病能賠”,3歲患病咋就不符合了?這筆錢必須給!
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75萬,保險公司沒上訴,錢很快就到了小竹家。
小編提醒:買保險別踩這些“坑”!
這事給所有人提了個醒,尤其是買保險時:別光看“保哪些病”,得看“咋賠”:有些病看著在保障列表里,實則藏著“必須截肢”“必須癱瘓”這種奇葩條件,得瞪大眼睛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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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沒講明白的“坑”,可以不認:遇到那種藏在犄角旮旯、沒加粗、沒解釋的條款,就算簽了字,真出事了也能不認!
被拒賠別認栽:要是覺得自家情況明明夠“重大”,卻被保險公司用歪理拒賠,別猶豫,找法院!法律可不慣著這種“玩文字游戲”的套路。
說到底,保險是用來兜底的,不是用來“挖坑”的。希望每個家庭都能避開這些糟心事,在難的時候,真能靠保險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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