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共同犯罪不是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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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共同犯罪不只是單獨犯罪的簡單相加。簡單相加的可能是完全不相干的犯罪,也可能是同時犯,但不是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包括共同的正犯、幫助犯和教唆犯。共同過失不屬于共同犯罪。因此,認識共同犯罪應當從故意犯罪開始。
故意犯罪指的是,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簡言之,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而為之。
在共同犯罪中,各共犯圍繞同一目標,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活動整體,各共犯的行為共同造成危害結果,均系危害結果的原因,要對危害結果共同承擔責任。(馬某、李某強奸案,2024-02-1-182-019)
共同犯罪必須具備主觀上的共同犯罪故意和客觀上的共同犯罪行為兩個必要條件。共同的犯罪故意主要是指各行為人之間必須存在關于共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犯意聯絡。共同的犯罪行為主要是指各行為人在犯意聯絡的基礎上共同實施相應的犯罪行為
對共同犯罪故意的認定需要關注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二是共同犯罪人之間的犯意聯絡。具體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是指各行為人對本人和他人共同實施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社會危害性的認識。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為人在認識到共同犯罪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決意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而共同犯罪的犯意聯絡則是指各行為人關于相互協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意思溝通,這種意思溝通可以采用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進行,其實質上是指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合意”。共同犯罪行為人必須對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為人之間欠缺相互協同實施特定犯罪行為的意思溝通,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只不過是同時犯,作為單獨犯只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行為承擔責任。
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共同犯罪的成立除需具備共同的犯罪故意之外,還要求各行為人在客觀上具有協同行為。各行為人基于犯意聯絡,通過相互協作和配合實施特定的犯罪行為,共同實現預期的犯罪目的,才成立共同犯罪。各行為人的協同犯罪行為彼此聯系、互相配合,作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與犯罪結果之間均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這也是整體論哲學理念之下共犯的歸責基礎。(劉某波、劉某平強奸案,2023-04-1-182-002)
犯罪呈現日益復雜化和團隊化,當下的犯罪呈現出了組織化、集團化等特點。對于共同犯罪的研究和探索應當注重。我舉一個簡單的例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一個人肯定完不成。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需要各環節參與人的密切配合。在串通投標罪這種典型的共同犯罪案件中,更需要就共同犯罪進行分析。在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件中,是不是只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都屬于組織者和領導者,就無須區分主犯和從犯了呢?在掩隱罪、洗錢罪以及幫信罪案件中,如何確定與上游犯罪不屬于共同犯罪。實行犯過限、教唆犯過限如何處理?
諸如此等問題,有待我們多多思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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