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6〕15號,以下簡稱《意見》),《意見》第三十五條規定:“各地在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人員時,對表現特別突出的警務輔助人員,可確定一定比例采取定向招錄。”同年11月,公安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16〕30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國家公務員局要會同公安部研究確定特別優秀警務輔助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其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給予適當照顧的具體政策及措施。
同時,各省區市通過地方立法(地方性法規、規章)的方式進一步確定,但相關規定不盡相同。
1.北京
《北京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01號,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天津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應當給予適當照顧。”
(2019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3.河北
《河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河北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山西
《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19年9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21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4年5月30日山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山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條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5.內蒙古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職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優先錄用。”
(2024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6.上海
《上海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之規定:“經市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從特別優秀的輔警中定向招錄人民警察。”
(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于2022年6月22日通過的條例,該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7.山東
《山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四條之規定:“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時,在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招錄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面向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
(2022年7月28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8.江蘇
《江蘇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七條之規定:“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2020年9月2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9.安徽
《安徽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20年12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10.江西
《江西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省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時,應當確定一定數量的名額在全省定向招錄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輔警。對作出特別突出貢獻、且符合入警條件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優先錄用為人民警察。”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2025年5月28日江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正,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1.浙江
《浙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事業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安排一定數量的崗位面向優秀輔警公開招聘。公安機關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22年9月29日經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2.福建
《福建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和事業編制的公安機關文職人員職位的,應當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認定標準和實施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制定。公安機關直接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事業編制文職人員的,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福建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于2022年11月24日通過,本條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13.湖北
《湖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在本職崗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2023年10月3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4.湖南
《湖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招錄人民警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優秀警務輔助人員。”
(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0年11月27日審議通過,2020年12月4日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5.河南
《河南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錄人民警察時,優秀輔警報考的,同等條件下可以優先錄用。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20年9月26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16.廣東
《廣東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輔警享有的假期和相關待遇,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16年3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7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17.廣西
《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特別優秀的警務輔助人員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2年5月13日通過,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18.海南
《海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六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可以從烈士、公安英模、因公(工)犧牲或者四級以上因公(工)傷殘民警、輔警的配偶、子女(無配偶、子女的,可以為一名同胞兄弟姐妹)中定向招聘輔警,并可以放寬其學歷至高中(中專)。“
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輔警在工作中表現突出、取得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參照國家和本省有關人民警察的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三十九條之規定:“ 公安機關面向特別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25年5月28日通過,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19.重慶
《重慶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特別優秀的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21年7月29日重慶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四川
《四川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特別優秀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市(州)、縣(市、區)公安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公開招聘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21年1月5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45號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1.貴州
《貴州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和事業編制人員,給予適當照顧。具體認定標準、條件以及適當照顧的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會同公務員主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2022年7月29日經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2.云南
《云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對工作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警務輔助人員,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面向警務輔助人員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024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3.西藏
《西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自治區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時,可以確定一定數量的名額在全區服務期滿二年以上符合報考資格條件的優秀輔警中招錄。輔警考錄到公安機關擔任人民警察的,其從事輔警工作的時間計算為工齡。”
(西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2年5月26日通過,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24.陜西
《陜西省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可以從特別優秀輔警中招錄人民警察。”
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對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或者作出突出貢獻的輔警,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2023年9月27日經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5.甘肅
《甘肅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面向優秀警務輔助人員定向招錄人民警察。”
(甘肅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1年5月28日通過,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26.寧夏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0年9月27日通過,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7.新疆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面向優秀輔警招錄人民警察或者招聘事業編制人員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21年9月28日通過,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28.青海
《青海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在招錄人民警察計劃中,可以面向優秀輔警安排一定比例職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請批準后招錄。”
(2022年11月29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9.黑龍江
《黑龍江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別優秀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
(2020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自2021年1月1日施行)
30.吉林
《吉林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重要貢獻的輔警給予表彰。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適當照顧。”
(2017年2月17日省政府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31.遼寧
《遼寧省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之規定:“特別優秀的輔警報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或者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給予適當照顧。招錄機關可以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職位,面向特別優秀的輔警招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一定比例的崗位,面向特別優秀的輔警公開招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體辦法由省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遼寧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23年9月27日審議通過,本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獨角法獸 學思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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