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用工管理中,企業常因調查延遲、管理層決策拖沓等原因,對員工的嚴重違紀行為“擱置處理”,待數月后才想起以“違紀”為由解雇。不少管理者認為只要員工違紀事實存在,任何時候解雇都合法,卻忽視了“解除權行使時效”這一隱藏紅線。司法實踐數據顯示,2025年上半年全國因“超期處理違紀”引發的勞動爭議同比增長58%,其中企業敗訴率高達71%。厘清違紀解雇的時間邊界,是企業防范用工風險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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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邊界:解除權并非“永久有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賦予企業在員工嚴重違紀時的單方解除權,但該權利并非無期限存在。法律雖未直接規定違紀處理的具體時限,但通過相關條款及司法解釋,形成了明確的權利行使邊界:
1. 核心參照:一年行使期限的司法共識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明確規定,解除權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權利消滅。勞動合同作為特殊民事合同,司法實踐普遍參照這一規定,將企業處理嚴重違紀員工的合理期限界定為一年。
2. 地方特別規定:更嚴格的時限要求
部分地區對違紀處理時限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企業需優先遵守。例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二)》明確要求,用人單位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違紀事實之日起5個月內行使解除權。這意味著在浙江地區,即便未超過一年,若延遲處理超過5個月,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
3. 時效起算點:“知道違紀”而非“違紀發生”
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起算點并非違紀行為發生之日,而是企業“知道或應當知道”違紀事實之日。某電子元件公司員工徐某2009年的違紀行為2016年才被發現,因企業在證實事實后1個月內即作出處理,法院認定未超過時效。但若企業早已發現違紀卻拖延處理,即使違紀發生時間不長,仍可能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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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判定:超期解雇的核心審查維度
法院在審理超期解雇案件時,不會僅以“時間超期”簡單裁判,而是結合企業行為合理性、員工信賴利益等維度綜合審查,核心圍繞以下三點展開:
1. 期限合理性:是否存在“正當延遲”事由
企業若能證明延遲處理存在合法正當理由,可部分豁免責任。司法實踐中認可的正當理由包括:
調查取證需要:涉及商業秘密泄露、職務侵占等復雜違紀行為,需第三方審計或公安機關介入調查,導致處理周期延長;
特殊時期考量:員工處于醫療期、產假等法定特殊保護期,企業暫緩處理以規避程序瑕疵;
集體爭議協調:違紀行為涉及多名員工,需統一調查并與工會協商確定處理方案。 反之,因管理層疏忽、內部審批效率低下等主觀原因導致的延遲,均不被法院認可。
武漢某人力資源公司對張某2022年的脫崗行為,既未及時調查也未作出處理,時隔近一年才以同一事由解雇,被法院認定為“怠于行使權利”。
2. 行為默示性:是否構成“權利放棄”
企業在知曉違紀事實后,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足以讓員工產生“不再追究”的合理期待,則可能被認定為放棄解除權。司法實踐中,以下行為常被視為“默示放棄”:
正常發放工資、獎金并進行年度考核;對員工進行崗位晉升或培訓安排;已通過扣罰工資、警告等方式作出處理后,又以同一事由解雇(即“一事二罰”)。
3. 證據有效性:超期是否導致舉證不能
違紀行為發生時間越長,證據滅失風險越高。企業若延遲處理,可能因關鍵證據缺失無法證明違紀事實。東莞某公司以“收受回扣”解雇程某某時,不僅處理程序存在瑕疵,其核心錄音證據還因時隔數月被證人推翻,最終因舉證不能敗訴。類似地,某建設公司因延遲處理員工曠工問題,導致考勤記錄丟失,無法證明違紀事實,最終承擔敗訴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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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風險警示:企業常見的三大操作誤區
司法數據顯示,80%的超期解雇糾紛源于企業對解除權行使的認知偏差,其中以下三類誤區最為典型:
1. 誤區一:“事實存在即可解雇,與時間無關”
部分企業認為只要員工違紀事實確鑿,無論時隔多久都可解雇,忽視了解除權的時效屬性。某互聯網公司在發現員工2023年1月虛報差旅后,未及時處理,2024年3月因員工拒絕調崗才以此為由解雇,法院以“超過一年行使期限”為由認定違法,判決支付賠償金12萬元。這種“舊賬重提”式解雇,本質是濫用用工自主權。
2. 誤區二:“先擱置再處理,避免激化矛盾”
有些企業為“維穩”暫時擱置違紀處理,待員工關系惡化時再行解雇,殊不知已埋下風險隱患。某制造企業發現員工偷拿生產原料后,因擔心影響生產線穩定未及時處理,3個月后員工申請勞動仲裁,企業才反訴解雇,法院以“延遲處理無正當理由”為由支持員工索賠請求。
3. 誤區三:“已作小額處罰,后續可升級解雇”
企業對違紀行為先作警告、罰款等輕處理,后續又以同一事由升級為解雇,構成“一事二罰”。武漢張某案中,公司既已通過扣工資處罰脫崗行為,又在一年后以同一事實解雇,法院明確指出該行為違背“一事不再罰”原則,屬違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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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風險防范:構建合規的違紀處理體系
企業應從制度設計、流程規范、證據管理三個層面入手,避免陷入超期解雇的法律陷阱:
1. 制度層面:明確處理時限與程序
設定剛性時限:在《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對嚴重違紀行為的調查應在15日內完成,處理決定應在調查終結后15日內作出”,總周期控制在30日內,最長不超過6個月,預留合理彈性空間;
界定正當延遲:列舉可延長處理的具體情形(如司法調查、特殊保護期等)及審批流程,避免“隨意延遲”;
履行民主程序:涉及處理時限的制度條款,需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公示,確保合法性。
2. 流程層面:建立“發現-調查-處理”閉環
即時啟動調查:在知曉違紀事實后24小時內啟動調查,明確調查負責人、期限及證據收集清單;
階段性告知進展:向員工書面告知調查進展,避免其產生“未被追究”的誤解;
及時固化結果:調查終結后立即作出處理決定,若暫不解除勞動合同,需書面明確“保留進一步處理權利”及期限,避免默示放棄。
3. 證據層面:全流程留存合規痕跡
固定核心證據:及時收集違紀現場記錄、證人證言、員工簽字確認的陳述等證據,形成完整證據鏈,避免因時間推移導致證據滅失;
留存處理痕跡:對延遲處理的正當理由(如調查函、公安機關回執等)進行書面記錄并歸檔;
規范送達程序:處理決定通過EMS郵寄并注明“違紀處理通知書”,留存簽收回執,確保送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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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在時效與合規中行使解雇權
員工嚴重違紀并非企業“隨時解雇”的通行證,解除權的行使必須受時效約束與程序規范的雙重限制。法律設置時效制度的核心,既是督促企業及時行使權利、維護管理秩序,也是防止其濫用權利損害員工信賴利益。
企業與其在“舊賬重提”時面臨違法風險,不如建立“即時響應、規范調查、及時處理”的違紀管理機制。這既是對《勞動合同法》的遵守,更是企業提升用工管理水平、降低法律風險的長遠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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