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邊是消費者較真投訴,一邊是品牌方信誓旦旦宣稱合規,護膚品牌“LAN”的“時光蘭花系列”產品,正陷入一場備案與宣傳不符的爭議漩渦。
據澎湃新聞報道,成都消費者張琦(化名)從李佳琦直播間和天貓“蘭旗艦店”購買的9款“蘭時光”系列產品,涉嫌將新原料“白及蘭、蝦脊蘭愈傷組織”,套用《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中已有的“蘭科植物提取物”進行備案和銷售。他認為,這不僅是標注不規范,更可能存在原料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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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說明的是,張先生的質疑并非空穴來風。他購買的“蘭時光”蘭花臻顏精萃油(時光油3.OPro)、“蘭時光”蘭花煥活精萃油(氣泡油2.0Pro)、“蘭時光”蘭花臻妍精萃油、“蘭時光”蘭花悅活精萃油等9款產品,在備案信息和包裝上均標注為“蘭科植物提取物”,而品牌在天貓產品頁面和小紅書官方賬號中,卻明確宣傳使用的是通過生物技術培養的“白及蘭、蝦脊蘭植物愈傷組織”。
通過藥監局官網查詢發現,蘭時光蘭花臻顏精萃油的備案編號是“浙G妝網備字2025013197”,備案人為杭州蘭匠化妝品有限公司,生產企業分別為廣州科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茵派化妝品有限公司、湖州嘉亨實業有限公司、上海嘉亨日用化學品有限公司和蝶柔化妝品(浙江)有限公司。
與此同時,清揚君注意到,“蘭時光蘭花臻顏精萃油”備案的實驗室試驗簡述顯示,所用原料明確標示為“蝦脊蘭(CALANTHE DISCOLOR)提取物(蘭科植物ORCHID提取物)”,并簡述其具有表皮修護作用。該表述與網頁宣傳中使用的“愈傷組織細胞”并不一致。
公開資料顯示,「蘭」品牌2020年營收達2億元人民幣。值得一提的是,該品牌在2021年4月之前的六個月內,連續完成了兩輪融資,總額也恰好為2億元。其中,前一輪由天圖資本獨家投資,后一輪則由源碼資本領投,天圖資本與內向資本跟投。
張先生的質疑,看似只是名稱差異,實則牽出一個關鍵問題:植物愈傷組織能否等同于植物提取物?
品牌客服的回應是:“雙蘭精粹”(白及蘭、蝦脊蘭植物愈傷組織)就是“蘭科植物提取物”。但也有專家的觀點卻與此相左。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何淼、中國醫學科學院藥用植物研究所石鉞等專家撰寫的《化妝品原料現狀及應用發展》一文中指出,《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中“間接來源于植物的原料”,如蓮(NELUMBO NUCIFERA)葉細胞培養物粉、蘋果(MALUSDOMESTICA)果實細胞培養物提取物等,不能歸屬于植物原料,“因為其與植物原料的形態、化學組成及化學結構等差異明顯。”
不過也有業內人士指出,爭議的核心在于法規更新滯后于技術發展。其邏輯在于,現行法規將直接提取、發酵和愈傷組織培養等不同工藝獲得的同類成分視為同一原料。這種歸類方式一方面避免了因過度細分而導致的監管復雜化,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控制產品成本,防止因分類過細而推高企業和消費者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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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說明的是,2024年3月,杭州拾光欣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曾申請了“蝦脊蘭植物愈傷組織提取物在制備護膚產品/化妝品中的應用”發明專利,但在2025年10月轉讓給了杭州蘭匠化妝品有限公司。該說明書稱,這是一種“新原料”,并總結稱,“蝦脊蘭愈傷組織提取物“相比于‘蝦脊蘭植株提取物’,能夠更好地促進細胞中膠原蛋白、纖維蛋白基因的表達,即蝦脊蘭愈傷組織延緩肌膚衰老的效果優于蝦脊蘭植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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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揚君注意到,杭州拾光欣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還備案了一種無花果愈傷組織提取物及其制備方法和應用、一種牡丹愈傷組織提取物及其制備方法與應用、一種梅花愈傷組織提取物的制備方法及其應用、曇花愈傷組織提取物在制備化妝品中的應用等專利。
此外,杭州蘭匠化妝品有限公司備案了華白及(Bletilla sinensis)愈傷組織提取物新原料(國妝原備字20250083),杭州拾光欣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備案了曇花(Epiphyllum oxypetalum)愈傷組織提取物的新原料(國妝原備字20250033)。
一邊在專利中區分“愈傷組織”與“植株”,一邊在備案中堅稱合規卻宣傳“愈傷組織”,難免讓人生疑。
面對質疑,LAN品牌母公司杭州蘭匠化妝品有限公司回應稱,其“時光蘭花系列”產品完全合規。所用“蘭科植物提取物”具體成分為《已使用化妝品原料目錄》收錄的“白及提取物”與“蝦脊蘭提取物”,所有原料均已在藥監局系統完成報送,備案時按原料商正式文件使用類別名稱標注,符合法規要求。此外,原料添加量在法定安全范圍內,并經第三方檢測機構多項毒理測試(包括急性經皮毒性、眼刺激、皮膚刺激等),結果均顯示“無毒、無刺激”。品牌強調,安全合規是經營的根本底線,始終嚴格遵循國家標準。
然而,聲明并未直接回應核心問題:為何宣傳中的“愈傷組織”在備案中消失不見?品牌方聲稱“依據原料企業提供的正式報送文件標注”,等于將皮球踢給原料商,而原料商“浙江未名拾光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杭州拾光欣雅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母公司)在“聲明”中稱,該公司在原料的上市前備案階段,已依照國家《化妝品注冊備案管理辦法》的要求,將包括核心制備工藝、質量標準及安全信息在內的全部資料,通過國家藥監局指定的備案平臺進行了完整、如實地報送,不存在任何違法違規問題。但也未能進一步說明植物愈傷組織是否等同于植物提取物。
事實上,無論杭州蘭匠化妝品有限公司還是江未名拾光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都備案了“愈傷組織”的新原料,更應明確區分新原料與已使用原料,而非模糊處理。
目前我國對化妝品新原料實行嚴格管理,新原料需經過3年安全監測期方可納入已使用目錄。品牌方若確實使用了新原料,就應按規定進行新原料備案,而非套用舊名稱。
目前,國家藥監局已將張先生的投訴轉交浙江、廣東、山東等地監管部門核查。杭州市上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正介入處理。
此事看似是專業術語之爭,實則是化妝品行業創新與監管的典型博弈。品牌追求營銷亮點無可厚非,但必須在法規框架內行事。如果打著“科技成分”的擦邊球,卻回避新原料的嚴格監管,不僅對消費者不公,更可能損害行業信譽。
監管部門的態度將至關重要。我們期待一個明確的結論:這究竟是合規的類別標注,還是刻意規避新原料監管的投機行為?
消費者有權知道,抹在臉上的“科技成分”,究竟是不是真正的“新原料”。而品牌方若想以“創新”為賣點,就更應以透明、規范的方式接受監管。
清揚君將持續關注事件進展。
圖源:天貓、小紅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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