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個往事,大概五年前,某單位的一樁醉駕案讓所有人扼腕嘆息。主角是年過五旬的老李和剛入職五年的小王,兩人參加老同事的退休送別宴——席間老李還在感嘆,自己還有兩年就到退休年齡,下一個送別宴自己就是主角了,自己在單位干了三十年從未有過違法違紀記錄,政府嘉獎令都放了滿滿一抽屜。他知道宴會上要喝酒,特意騎了那輛也馬上退休的電動車;28歲的小王則拍著胸脯炫耀車技,拿著車鑰匙滿不在乎:“我酒量好,慢點開絕對沒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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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場后,老李和小王同路,老李讓小王跟在自己身后,有問題第一時間聯系,結果老李還沒跨上電動車,小王就搖搖晃晃鉆進自己的SUV,鳴笛示意老李“跟上”。沒走多遠,路口的交警就攔住了兩人。檢測結果出來,老李血液中酒精含量120多,小王130多,都達醉駕標準。讓老李崩潰的是,他那輛“時速從沒超過30碼”的電動車,因整車質量超標,被鑒定為“輕便摩托車”,屬于機動車,他醉駕了,還無證駕駛。
小王因持有C1駕照,無其他違規行為,被檢察機關認定“情節輕微”不起訴;而從未考過摩托車駕照的老李,因符合法發〔2013〕15號文件第二條第五款“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的加重情節,被判拘役,主管部門隨即出具“雙開”決定。處理結果下來時,單位里一片沉默,那個還有兩年就能退休的老好人,一夜之間從“優秀公務員”變成了“罪犯”,辦公室里家屬收拾東西時,那摞嘉獎令掉在地上,沒人去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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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樁“好人獲刑、莽漢脫責”的結局,讓所有人都忍不住問:明明老李特意避開駕駛汽車選了電動車,小王明知故犯還開車,憑什么結局天差地別?這份看似合規的判決背后,藏著對“守法者”的殘酷誤傷,更直指法律適用中“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失衡。
小王明知汽車是機動車還酒駕,老李只是誤騎了被認定為機動車的電動車,小王酒精數值還更高,為何前者全身而退,后者卻落得“判刑+雙開”的下場?這樁看似顛倒的處理結果,背后藏著一段特定時期的法律適用邏輯,更折射出醉駕定罪量刑中難以回避的關鍵命題。
一、社會危害性:公共安全威脅的核心標尺
危險駕駛罪作為抽象危險犯,立法初衷在于防范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的潛在威脅,而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本質上取決于行為可能引發的風險層級與損害后果。從這一核心標尺衡量,小王的行為無疑具有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首先,車輛屬性決定風險基數。汽車作為機動車中動能最大、質量最重的品類,其行駛速度通常是輕便摩托車的2至4倍,制動距離、碰撞沖擊力更是呈幾何級增長。數據顯示,同等酒精含量下,汽車醉駕引發的交通事故致死率是輕便摩托車的7.2倍,即便未實際造成損害,其對道路上行人、非機動車及其他車輛的威懾性威脅也遠高于電動踏板。甲騎行的電動踏板即便被認定為機動車(通常為“輕便摩托車”范疇),其最高時速不超過50公里,且車身輕便、操控范圍小,對公共安全的輻射性風險天然低于汽車。
其次,行駛場景的公共性差異暗藏風險梯度。駕駛汽車通常行駛于城市道路、公路等公共交通主干道,接觸的交通參與者數量多、類型雜,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群體性損害;而騎行電動踏板更可能穿梭于居民區、輔路等場景,活動范圍相對局限,風險影響范圍更小。二者雖均屬“醉駕機動車”,但行為對公共交通安全這一法益的侵害潛能,存在顯而易見的層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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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觀惡意:認知與選擇中的責任分野
主觀惡意的判斷,需結合行為人對行為違法性的認知程度、對風險的放任態度以及行為選擇的主動性。從這一維度剖析,小王的主觀惡意遠勝于老李,其行為的可責難性更高。
老李的主觀過錯,是“一輩子本分”換來的認知盲區,連一絲“放任風險”的惡意都沒有。他在單位干了三十年,從科員到部門負責人再到單位副職,經手的財務賬目、項目材料從未出過差錯,就連單位組織的普法講座,他每次都坐在第一排記筆記。這次參加送別宴前,他特意翻了翻手機里的“交通安全提示”,看到“酒后不能開車”的提醒后,果斷放棄開家里的車,選了平時買菜、通勤用的電動車——在他的認知里,這車和小區里老人代步的電動自行車沒區別,商家當初還說“不用駕照就能騎”。
這種認知不是“法盲”,而是普通人對“機動車”的樸素理解。據當地車管所2021年的數據,轄區內被鑒定為“輕便摩托車”的超標電動車中,近八成車主不知道需要駕照。老李的“無資質”,不是故意逃避考證,而是從未想過自己騎的“慢車”會成“機動車”;他的醉駕,是“以為安全”的誤判,而非“明知故犯”的冒險。比起那些刻意規避檢查的醉駕者,這個快退休的老人,更像是法律規范與公眾認知脫節的“犧牲品”。
小王的主觀惡意,則是年輕氣盛的“僥幸+傲慢”。他剛拿到駕照就敢在高速上飆車,朋友圈里還發過“酒后開直線算我輸”的調侃。聚餐時老李勸他“別開車,我送你回去”,他卻拍著方向盤說:“李哥你不懂,我這車有定速巡航,喝這點酒反應比平時還快。”他清楚知道汽車是機動車,也明白酒駕入刑的規定——紀檢部門去年剛通報過一起其他單位員工酒駕被雙開的案例,他當時還跟著起哄“真傻”。
可他偏偏選擇開車,本質是覺得“風險不會落在自己身上”:覺得深夜交警少,覺得自己技術好能避開事故,覺得就算被查也能“找關系擺平”。這種在明確知曉違法性的前提下,因“自信技術”“僥幸心理”主動放任風險的行為,比老李的“認知偏差”更具可責難性。一個是勤懇半生的老人為“求安全”選錯了車,一個是年輕氣盛的小伙為“顯本事”明知故犯,誰的主觀惡意更重,答案不言而喻。
三、過錯程度:形式合規與實質正義的平衡
解開這個“顛倒判決”的鑰匙,藏在當時的法律規范里。案件發生在2013年至2023年之間,這十年間司法實踐適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3〕15號)。該文件明確將“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列為醉駕案件的從重處罰情節,卻并未對“機動車”的具體車型作出區分——無論是汽車、摩托車還是被鑒定為輕便摩托車的超標電動車,只要未取得對應準駕資格,都算“無駕駛資格”。
從這個規范角度看,辦案機關的處理似乎“于法有據”:小王持有C1駕駛證,駕駛汽車屬于“有資格駕駛對應車型”,無其他加重情節時,檢察機關可依據“情節顯著輕微”作出不起訴;而老李的電動車被歸為輕便摩托車,他只有C1駕照,沒有摩托車駕照,自然契合“無駕駛資格”的加重情節,量刑時必須從重。但法律的形式合規,卻與普通人對“過錯大小”的樸素認知產生了劇烈沖突——這種僅以“資質有無”為核心的評價標準,恰恰忽略了行為本身的實質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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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過錯,是“雙重誤判”的疊加:一是對電動車屬性的認知誤判,二是對“資質要求”的疏漏。但這兩重過錯,都和“惡意”無關——他選電動車是為了“守法”,不是為了“違法”;他沒考摩托車駕照,是因為從未意識到需要考,不是故意無證駕駛。更殘酷的是,他的“無資質”撞上了機械的法律條款:法發〔2013〕15號文件沒區分“無證騎電摩”和“無證開重型卡車”的資質差異,把“無駕照”和“高風險”直接劃了等號,卻忘了老李騎的車,連小區里的孩子都知道“跑不快”。
反觀小王,他的過錯是“單一卻致命”的:拿著合法駕照,卻用在最危險的行為上。他的“有資質”,本應是“懂規則、守底線”的證明,卻成了他“知法犯法”的底氣。危險駕駛罪的立法核心是“防范公共安全風險”,小王駕駛汽車醉駕的行為,直接踩中了這一核心;而老李騎超標電驢的行為,更像是“規范界定模糊”下的意外越界。用同一把“加重情節”的尺子衡量,無疑讓勤懇的老李成了最冤的“犯罪分子”。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以下簡稱《四部門意見》)出臺后,已對加重情節作出細化調整,將“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明確為從重處罰情形,老李這類“無摩托車駕照駕駛超標電動車”的情況不再被直接認定為加重情節,一定程度上糾正了此前的失衡。但這一完善仍不夠徹底——其僅解決了“資質與車型”的匹配問題,未觸及核心的“車型風險差異”評價。
危險駕駛罪以“公共安全”為核心法益,中重型卡車、貨車、客車與普通轎車、摩托車、超標電動車的動能、風險層級截然不同,卻仍被統一歸入“機動車”范疇適用相同醉駕標準,未體現“風險與責任相匹配”的原則。司法實踐中仍需進一步明確,醉酒駕駛不同類型機動車的入罪門檻與量刑梯度,根據車輛風險系數差異化設定標準,避免“一刀切”定罪量刑導致的實質不公。
回歸實質判斷的司法正義
回到那個讓所有人揪心的問題:老李和小王誰錯更大?答案一定是小王。從社會危害看,小王開汽車的風險是老李騎電驢的數倍;從主觀心態看,小王的“明知故犯”遠比老李的“認知偏差”更該被懲戒;從過錯本質看,小王是“主動冒險”,老李是“被動越界”。可最終,快退休的老李丟了工作、沒了公職,原本能含飴弄孫的晚年被貼上“罪犯”標簽;而年輕的小王只是得了個“警告”,轉身還能在朋友圈曬“劫后余生”。
老李的悲劇,最讓人痛心的是“反差感”:一輩子謹小慎微,連紅燈都不敢闖,就因為一次“以為安全”的選擇,把半生清譽毀于一旦;而那個天不怕地不怕的小王,卻憑著“有駕照”的形式合規,逃過了應有的懲戒。這不是“罰當其罪”,而是“規則誤傷”——當法律條款只看“有沒有資質”,不看“風險有多大”,就會讓勤懇者為規則的模糊買單,讓僥幸者鉆了形式的空子。
這起案件既印證了《四部門意見》細化加重情節的進步性,也揭示了現有規范的不足。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認定,不能止步于對條文的機械套用,更不能忽視不同車型的風險本質。唯有在《四部門意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車型風險差異化”的定罪量刑體系,讓入罪門檻、處罰力度與車輛實際風險精準匹配,才能真正實現“打擊犯罪、防范風險”的立法目的,讓司法裁判既符合法律規范,更契合公眾對公平正義的樸素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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