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我有個表弟,喜歡喝酒。用他自己的話來說就是多一個朋友多一條路,人家能主動請你喝酒,不喝白不喝。
這篇文章是寫給他看的。
2
這事發生在重慶梁平區。
2023年8月29日,朋友方某邀請艾某到重慶市梁平區云龍鎮聚餐,艾某欣然應約。
喝酒的地方有點遠,于是方某準備了一輛小轎車,讓艾某開車和自己一起去用餐的酒店。
兩個人喝酒,人有點少,氣氛上不來,于是方某又叫來自己的女性朋友梁某,梁某還帶上自己的表妹、未成年的鄺某。
4個人,兩男兩女,最佳酒席組合。
梁某又能喝又會說,于是本來說好開車的艾某也經不住勸,開始喝酒。
艾某想喝點啤酒,但梁美女卻喜歡喝白酒,認為啤酒不MAN,艾某怕酒后開車有顧慮,梁某說“已經安排好了代駕”,讓艾某放心暢飲。
3
酒后,艾某想在云龍住宿,畢竟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鄺某說朋友已在梁平南站的酒吧安排包房,邀請艾某等人一同前往。
酒吧離得有點遠,要走高速公路上,艾某有點害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 醉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其他犯罪的,從重處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汽車的;
(四)嚴重超員、超載、超速駕駛的;
(五)服用國家規定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的;
(六)駕駛機動車從事客運活動且載有乘客的;
(七)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且載有師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駕駛的;
(九)駕駛重型載貨汽車的;
(十)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貨物的;
(十一)逃避、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
(十二)實施威脅、打擊報復、引誘、賄買證人、鑒定人等人員或者毀滅、偽造證據等妨害司法行為的;
(十三)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
(十四)五年內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判決有罪或者作相對不起訴的;
(十五)其他需要從重處理的情形。
4
就在這時,飯店門口“偶遇”朋友聶某。
在艾某表示不敢酒后駕車時,聶某讓艾某駕車跟隨其乘坐的轎車,經G42滬蓉高速公路回梁平城區,其若發現前方有交通警察檢查,會提前通知艾某。
后艾某駕駛渝牌轎車,搭載方某、梁某、鄺某等人跟隨聶某乘坐的轎車,從云龍收費站進入G42滬蓉高速公路往梁平方向行駛。
5
就在這時,市民李某報警“揭發”艾某醉駕。
當晚22時44分,艾某在收費站出口被民警截獲。經鑒定,其血液酒精含量高達129.2毫克/100毫升,屬于醉酒駕駛。
6
艾某是標準的醉酒危險駕駛犯罪。
更有意思的是:事后,市民李某委托律師調取揭發材料提交給法院,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認定李某有立功表現,對其詐騙罪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7
發生在重慶的醉駕,竟然與遠在幾千里之外的江蘇常州的詐騙案產生了聯系,真是讓人想不通。
所謂天網恢恢。
梁平區公安局在辦理艾某危險駕駛案時發現多處疑點。2023年11月起,聶某等四人陸續投案。
8
這場酒可不是個普通的酒局。
2023年6月,李某因涉嫌詐騙罪被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檢察院提起公訴。
取保候審期間,他為了獲得從寬處理,產生了揭發他人犯罪、謀取立功表現的念頭。
李某的計劃是:設局促成他人醉駕,然后由自己“揭發”。
9
李某委托聶某策劃,并承諾事成后支付2萬元報酬。
聶某又找到方某物色人選,最終選定艾某作為“目標”。
幾人精心策劃,最終形成了一套方案:由方某、李某女友梁某及未成年人、聶某的女友鄺某等人誘騙艾某大量飲酒,并教唆其在高速上醉駕,最后由李某負責“報警揭發”艾某。
方案確定后,李某預付了聶某3000元報酬,事成后,李某向聶某支付了1萬元報酬。
10
就為了13000元,這些人制造了一起犯罪。
李某的女朋友梁某親自出馬上陣救男友,聶某也讓自己未成年的女友鄺某出馬。
新聞中沒有說方某這樣做,到底是為了什么。
更可怕的是,在艾某醉駕后,方某、李某女友梁某及未成年人、聶某的女友鄺某竟然教唆其在高速上醉駕,不怕出事嗎?
難道說真的是見錢眼開?
11
2024年1月,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艾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聶某、方某、梁某三人均被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
常州市天寧區法院撤銷原判,以詐騙罪改判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與危險駕駛罪判處的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予以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12
本案系一起為創造立功表現機會,教唆他人在道路上醉酒危險駕駛的案件,由兩地法院分案辦理。
被告人李某通過賄買方式,直接雇用、指使聶某“組局”教唆他人醉駕,指使女友梁某參與;聶某又邀約被告人方某參與,方某推薦其朋友艾某作為教唆對象,稱艾某喜歡跟女生聚會喝酒、會開車,為將艾某約出聚餐、飲酒,聶某又找來其女友鄺某陪酒,得知艾某沒有機動車,聶某還提供一輛轎車讓方某借給艾某駕駛。
在共謀環節,李某、聶某、方某、梁某為給正在受到刑事追訴的李某創造揭發他人犯罪的立功機會,精心策劃,達成“選擇對象—提供車輛—組局飲酒—誘導醉駕—舉報立功”的完整犯意聯絡。
在實施環節,方某、梁某、聶某、鄺某按照事先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在“臺前”直接實施教唆行為。方某作為艾某朋友,負責組局聚餐“打外圍”,在他人慫恿艾某醉駕時支援附和;梁某、鄺某假裝表姐妹,負責陪酒“搞氛圍”,騙艾某大量飲酒“喝到位”,在艾某表示想在當地住宿時,鄺某虛構酒吧聚會,誘導艾某駕車載眾人返回梁平城區;聶某負責“壯膽子”,在艾某猶豫不決時假裝偶遇,慫恿艾某駕車跟隨其車經高速公路回梁平,承諾會在前探路、提前通報、幫助逃避警察執法檢查,不斷堅定艾某醉駕犯意。
“臺前”四人相互配合,共同鼓勵、慫恿、促成艾某實施醉駕行為。
李某作為幕后策劃者、雇用者,在“做局”期間與聶某、梁某保持密切聯系,通過手機微信遙控指揮,掌控教唆艾某醉駕的整個犯罪進程。
資料來源:《立功教唆他人醉酒危險駕駛的處理》文/高 翔 朱 飛,《人民司法》2025年第16期
13
有些“朋友”或許是害你的人,有些酒也真的不能喝。
2025年11月3日星期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