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
原告葉某某曾在被告某家政服務公司處從事家政服務工作,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2020年10月27日,原告葉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原、被告雙方就工傷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2021年3月22日,原告葉某某向北京市通州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勞動關系,該委當日作出京通勞人仲不字[2021]第150號不予受理通知書,對原告葉某某的仲裁請求不予受理。后原告訴至法院。
來源:(2021)京0112民初11654號、(2021)京03民終11256號
二、爭議焦點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能否建立勞動關系?
三、裁判要旨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和基礎。原告入職被告公司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者主體資格,不能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因此,原告要求確認原、被告雙方于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葉某某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在我國勞動法律制度中,勞動者是指在法定就業年齡范圍內,具有勞動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用人單位管理下獨立提供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即自然人想要建立勞動關系的前提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就業年齡范圍以及能自由支配自己的勞動能力。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葉某某系農業戶口,其于2020年6月28日已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即已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主體資格,據此一審法院駁回其要求確認與家政服務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訴訟請求符合現行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對于葉某某提出的判斷雙方是否能夠建立勞動關系,主要看勞動者是否享受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主張尚缺乏法律依據,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四、案例評析
對于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是否能夠構成勞動關系的問題,究竟是采取年齡標準,還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標準,全國層面的法規中存在不一致之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上述條文的不同表述正是引發理論界及實務界爭議的根源所在。
最高人民法院與人社部對此爭議亦有不同的答復。《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2015)民一他字第6號]中認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合同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
人社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4419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6〕69號)中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者只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無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勞動合同自然終止。人社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第6979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9〕37號)中進一步明確表示:只要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則不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不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條件,不論其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傾向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標準,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及人社部傾向于年齡標準。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網”,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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