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醫療律師解析知情同意權糾紛核心要點
一、案件回顧:一場改變人生的耳部手術
患者丙因左耳聽力下降至某醫院就診,被診斷為“中耳膽脂瘤”。醫生建議行“左耳鼓室探查術”,并在《手術同意書》中籠統提及“可能損傷面神經”,但未明確說明具體風險概率及替代治療方案。
術中突發狀況:醫生發現丙的病變范圍遠超預期,臨時改為“左耳乳突根治術”,但未重新告知家屬新術式的高風險(面神經損傷率高達15%)。術后丙左側面部永久性面癱,咀嚼、語言功能嚴重受損。
關鍵爭議點:
醫方是否充分告知原手術的并發癥風險?
術中變更手術方案為何需再次簽字?
未提供替代方案(如保守治療)是否剝奪患者選擇權?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判決:醫方承擔30%賠償責任,賠償丙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8萬元。
裁判核心理由:
告知缺陷定性
術前告知僅抽象描述“可能面癱”,未量化風險概率、未解釋面癱對生活的具體影響;
術中變更高風險術式未重新取得書面同意,侵犯患者知情權;
未告知保守治療等替代方案,剝奪患者比較選擇機會。
因果關系認定
雖手術操作符合規范,但若患者事先知曉真實風險及替代方案,可能拒絕手術。醫方剝奪其選擇權,與損害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三、法律分析:如何認定醫方未履行告知義務?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
知情同意權是患者人格權的核心組成部分。根據《民法典》第1219條,醫方未盡告知義務致損需擔責,但實踐中如何證明“告知不充分”?需從3個維度鎖定證據:
認定維度法律要求本案醫方過錯告知內容充分性需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概率、后果)、替代方案、預后費用僅概括“可能面癱”,未提概率及生活影響告知方式有效性高風險手術需書面告知+患者簽字;變更手術需再次告知術中改術式未重新簽字替代方案告知當存在多種治療方案時,需說明各方案利弊(如:手術vs保守治療費用、療效對比)未告知保守治療可能性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219條:特殊檢查/治療需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并取得明確同意;
《醫師法》第25條:告知需“具體”且采用患者可理解的語言,避免專業術語堆砌;
司法解釋:未造成人身損害的知情權糾紛,不支持賠償(如僅未告知費用)。
四、維權指南:3步鎖定醫方責任
問:遭遇未充分告知導致醫療損害,如何有效維權?
答:上海醫療律師俞強實操指引——
固定告知缺陷證據
調取病歷中的《知情同意書》,重點核查:
? 風險描述是否具體(如“面癱發生率10%”而非“可能發生并發癥”);
? 是否列明替代方案(如藥物控制、微創手術等);
? 術中變更手術是否有補充簽字記錄。
證明因果關系存在
通過醫療損害鑒定明確兩點:
? 醫方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技術規范(技術過錯≠告知過錯);
? 若事先充分告知,患者是否會做出不同選擇(核心要件)。
精準主張賠償范圍
可索賠: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知情權屬人格權);
免責例外:緊急搶救無法取得同意(《民法典》第1220條),但本案不適用。
俞強律師特別提示:
2023年江蘇高院典型案例重申——醫方即使技術無過錯,未充分告知替代方案也需賠償(案例索引:腹壁腫物切除致死案)。
五、風險警示
具體案件需結合手術必要性、患者基礎病情等綜合判斷,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評估可行性。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
咨詢方式:俞強律師已在公眾號“律師俞強”開通免費電話咨詢。
風險提示:個案具有特殊性,法律適用需結合具體證據及案情,建議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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