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回顧:生死抉擇下的醫療糾紛
患者甲因晚期心臟病入院,書面聲明:“拒絕任何創傷性手術”。三日后,甲突發心衰休克,主治醫生乙評估后認定心臟搭橋是唯一生存機會。在無法聯系家屬的緊急情況下,醫院負責人批準手術,成功挽救甲的生命。術后甲以“違背患者意愿侵犯身體權”為由起訴醫院,索賠醫療費、精神損失共計128萬元。
二、裁判結果與理由
法院判決:駁回患者全部訴訟請求
核心裁判理由:
符合緊急救治法定要件
手術時患者已喪失意識,家屬無法聯系,符合《民法典》第1220條“不能取得患者或近親屬意見的緊急情形”,醫院負責人批準程序合法。醫療行為無技術過錯
鑒定報告確認手術操作符合診療規范,未造成非必要器官損傷。生命權優于知情同意權
法院強調:“當患者生命面臨緊迫危險時,醫療機構為保護更高位階的生命權實施必要救治,不構成侵權”。
三、法律焦點問答:為何“違背意愿”不必然擔責?
▍問題1:患者明確拒絕手術,醫生強行救治是否違法?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分析:
需區分三種情形:
① 非緊急狀態:患者清醒且明確拒絕的,強制手術構成侵權(例:某醫院未獲同意多拔牙被判賠3000元);
② 緊急無同意能力:適用《民法典》第1220條,醫方經批準可立即處置(如本案);
③ 家屬拒絕但危及生命:若患者無行為能力,家屬決定明顯損害患者利益時,醫院可申請醫療介入權。
▍問題2:什么情況下“違背意愿”需賠償?
俞強律師提示: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醫方需擔責:
① 非緊急狀態:患者/家屬有充分決策時間;
② 存在替代方案:如未告知保守治療選項(例:乳腺癌患者要求保乳,醫院未告知微創方案直接全切被判賠精神損失2萬元);
③ 造成非必要損害:如擴大手術范圍、使用未同意的高價耗材。
▍問題3:醫生如何平衡救治義務與知情同意權?
關鍵操作清單:
記錄決策全過程:
?? 患者拒絕治療的原因及告知風險錄音/錄像
?? 家屬聯系痕跡(通話記錄、短信截屏)啟動緊急程序:
?? 2名以上主治醫師確認必要性
?? 醫院倫理委員會快速評估(1小時內)術后補充告知:
?? 清醒后24小時內書面說明救治必要性
?? 提供手術錄像及病理報告佐證
四、類案裁判規則
情形是否擔責典型判例依據孕婦拒剖宮產致死亡否生命權優先原則(肖志軍案)清醒期未告知替代方案是侵犯知情同意權(劉某乳腺癌案)全麻中擴大器官切除是超出手術同意范圍(高某醫療案)
五、風險防范指引
上海醫療律師俞強建議醫療機構:
知情同意書動態升級
增加“緊急救治特別條款”:“若術中突發危及生命的狀況,授權醫生采取必要措施”。建立拒絕治療風險評估表
包含:“□理解疾病后果 □知曉替代方案 □自愿承擔風險”三級確認項。設立院內緊急響應小組
由醫務科、律師、倫理委員組成,15分鐘內啟動緊急救治評估。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俞強律師提示:醫療決策是生命權與自主權的價值平衡。醫方既要尊重患者選擇,更需掌握《民法典》第1220條賦予的“緊急救治盾牌”,用規范程序守護生命紅線。
風險提示:本文所述裁判規則基于公開案例,具體案件需結合證據綜合判斷,建議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實習導師
法律咨詢:俞強律師已在公眾號“律師俞強”開通免費電話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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