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浩公律師事務所 民商事研究院 文章/張佳琦
![]()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28日上午,黃某某駕駛小型普通客車免費搭乘徐某焜、沈某某等6人出游,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6名搭乘人員受傷,其中徐某焜、沈某某于當日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黃某某雨天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左轉彎時,對路口動態觀察不夠、估計不足,沒有按照操作規范確保安全駕駛,且未讓直行的車輛先行,對事故負主要責任,另一方司機楊某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乘坐人徐某焜、沈某某等6人無責。楊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在事故發生期間已向平安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受害人徐某焜已離異,父母均早于其去世,徐某鋒系受害人徐某焜的獨生子。
徐某鋒起訴稱:黃某某、楊某某的過錯行為導致徐某焜死亡,給受害人家庭造成了巨大物質損失及精神創傷,平安公司在事發時承保被告楊某某所駕車輛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合計84.8萬余元,并要求平安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先行賠償責任,保險以外的損失按照責任比例由黃某某、楊某某承擔。
二、裁判結果
法院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民事判決:黃某某、楊某某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平安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責先行賠償徐某鋒損失共計23.2萬余元,因好意同乘酌減被告黃某某5萬元賠償責任后,黃某某應賠償徐某鋒損失共計53萬余元,被告楊某某賠償徐某鋒代理費3000元,徐某鋒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宣判后,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法院認為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被告黃某某在本起事故中是否存在好意同乘行為,應否減輕駕駛員的賠償責任。法院認為,黃某某駕駛非營運機動車,基于善意互助無償搭乘徐某焜等人共同出游,系好意同乘行為。黃某某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車輛,在未讓直行車輛先行的情況下,發生兩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主觀上具有過錯,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黃某某具備駕駛資格,駕駛的車輛年檢合格,無酒駕等不得駕駛車輛的情況,且無嚴重超載、超速及不按交通信號燈通行等違章情形,主觀上已盡到普通駕駛員通常應盡的注意義務,其主觀上不存在侵權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依法可減輕其賠償責任。綜合黃某某的過錯程度、賠償總金額,按照社會良俗及公平觀念,本案酌情減輕黃某某5萬元的賠償責任。
綜上,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黃某某、楊某某由于過錯侵害他人生命、財產,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平安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按責先行賠償徐某鋒損失共計23.2萬余元,因好意同乘酌減被告黃某某5萬元賠償責任后,黃某某應賠償徐某鋒損失共計53萬余元,被告楊某某賠償徐某鋒代理費3千元,徐某鋒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四、以案說法
我國《民法典》第1217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好意同乘”本是一種符合社會公共道德、友好互助的情誼行為,但由于機動車在運行過程中具有高度危險性,故行為人在駕駛機動車過程中,應當盡高度注意義務,以免因不當駕駛行為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駕駛員在同意他人搭車時,可簡要告知車輛狀況及行車風險,但不得以此作為免責借口。若存在嚴重違反駕駛人最基本注意義務的情形,如酒駕、無證、闖紅燈、顯著超速等,可排除“好意同乘”減責的適用。出車前應檢查車輛制動、轉向等關鍵部件,確保車況良好;行車中主動提醒同乘人系好安全帶,遇復雜路況提前減速警示。這些舉措既能降低事故風險,也可在糾紛中體現已盡安全義務。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