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才是所有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近日,四川省廣元市旺蒼縣一位居民通過“四川省網上群眾工作平臺——問政四川”反映,其不喜歡名字“麗春”,先后去了四次派出所,兩次提交申請材料要求改名,但均被旺蒼縣公安局駁回,原因為:審核認定“麗春”不存在歧義,改名理由不充分,故不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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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中國青年報
姓名,是伴隨人一生的身份符號,更承載著個人對自我認同的期待,理應讓每個人擁有合理處置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早已明確,“自然人享有姓名權,有權依法決定、使用、變更姓名,且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同時禁止任何組織或個人干涉公民姓名權。從法律層面看,該居民的改名訴求完全合理,并無不妥。
既然有法可依,當地公安局為何多次駁回該居民改名申請?問題出在地方執行“門檻”上,四川省2018年出臺的戶政管理規程規定,“成年人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姓名”,僅少數情形可申請。那么問題來了,《民法典》清晰賦予公民姓名權,地方規程卻以“原則不允許”增設限制,這合理嗎?
更值得商榷的是,當地公安局以“麗春”無歧視為由拒批,當事人卻稱姓名致其長期受辱、身心受傷。姓名是否有歧義,該以行政機關客觀判斷為準,還是結合當事人主觀感受與實際遭遇考量?若僅看字面判定無歧義,忽視實際傷害,這樣的標準是否機械,是否尊重人格尊嚴?
此外,當地公安局要求當事人補充醫院精神證明以佐證傷害,更顯不合理。按《民法典》規定,公民改名不應附加條件。而要求提供精神證明,是否屬額外增設的非必要條件?對普通公民而言,開證明耗力耗時,還可能加劇心理負擔,這樣的流程是否背離便民初衷?
目前,四川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表示,針對現行文件中和法律法規相沖突的內容,正在調整修訂工作規程,預計明年出臺。但公眾仍需追問,在此期間,類似該居民這樣有合理改名需求的公民,其權益該如何得到臨時保障?
希望各地相關部門引起重視,簡化不必要的流程,摒棄機械的審核標準,別再讓公民為改一個名字反復奔波、開具證明。畢竟,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才是所有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黃河評論信箱:zghh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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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韓靜
二審:王亞平
三審:王長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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