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73號,貴陽市云巖區黔商市西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件當事人
上訴人(原審被告):貴陽市云巖區黔商市西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西小貸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長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貴州省分公司(原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貴陽辦事處)。(以下簡稱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
原審被告:貴州利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原審被告:貴州黔商市西投資擔保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15日,市西小貸公司與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轉讓給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貸款債權本金余額為10070萬元。
同日,雙方當事人簽訂《委托清收協議》,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就收購市西小貸公司不良貸款債權再委托其清收的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市西小貸公司受托管理、清收不良貸款。
清收期限內,委托清收的最低現金回收目標(根據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收購市西小貸公司不良資產的買價和投資回報收益率為9%/年確定【收購不良資產的剩余金額×資金實際占有時間×投資回報收益率】,以下為測算值,具體金額按《債權轉讓協議》項下買價支付日計算)為10841萬元。市西小貸公司承諾確保實現以下分期回收現金的目標:即2014年10月31日前回收227.5萬元、2015年1月31日前回收230萬元、2015年4月30日前回收222.5萬元、2015年5月31日前回收3000萬元、2015年6月30日前回收3000萬元、2015年7月31日前回收4161萬元。如市西小貸公司未能按上述約定期限實現清收目標,差額部分由市西小貸公司補足。清收期限自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如提前實現清收目標的,清收期限提前終止。
清收權限為全權代理,如需對委托清收的債權采取減免、和解、以資抵債等方式處置,需報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同意后才能實施。代理期限內市西小貸公司完全按照本協議約定實現清收目標且不存在違約情形為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支付委托代理費的支付前提。清收期限內如市西小貸公司未實現清收目標的,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不支付委托代理費;清收期限內如市西小貸公司實現清收目標或未實現清收目標但其已補足差額的,市西小貸公司受托清收的現金回收總額超過雙方約定的清收目標部分和剩余未處置債權,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作為委托代理費支付、讓渡、轉回給市西小貸公司。清收期間市西小貸公司應承擔管理、清收相關一切費用。
為確保市西小貸公司嚴格履行本協議,實現清收目標,維護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的權益,由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簽署《質押擔保協議》;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分別與冉某等簽署《最高額保證擔保協議》,為市西小貸公司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提供擔保。違約責任: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的,或者履行本協議約定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視為違約,違約方除向守約方支付200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守約方因此受到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實際損失、預期損失和要求對方賠償損失而支付的律師費、交通費和差旅費。
▍裁判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關于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之間是委托關系還是借貸關系的問題。
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以委托合同糾紛提起訴訟,市西小貸公司抗辯稱雙方系借貸關系。一審法院認為,對于雙方當事人之間形成何種法律關系,需根據合同具體內容和法律特征依法予以確認。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訂立委托合同的目的,在于通過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來實現委托人追求的結果,委托事務產生的后果應當由委托人承擔。
本案中,雙方簽訂的《委托清收協議》約定,在清收期限內(2014年7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委托清收的最低現金回收目標,根據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收購市西小貸公司不良資產的買價和投資回報收益率為9%/年確定,如市西小貸公司未能按上述約定期限實現清收目標,差額部分由市西小貸公司補足。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支付委托代理費的前提是代理期限內市西小貸公司完全按照協議約定實現清收目標且不存在違約情形,清收期限內如市西小貸公司未實現清收目標的,不支付委托代理費。清收期間市西小貸公司應承擔管理、清收相關一切費用。上述約定均表現為受托方保證到期返還本金和投資回報收益率9%/年的固定收益,委托方不對委托事項產生的后果承擔任何風險或責任,是委托方收取固定回報,受托方承擔全部風險的行為。因此,《委托清收協議》不符合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本案中,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簽訂《債權轉讓協議》,以10000萬元買價受讓市西小貸公司33筆貸款共計10070萬元債權,并在《債權轉讓協議》中約定,同時簽訂《委托清收協議》和各項擔保合同,將受讓債權委托市西小貸公司進行保底清收,目的是通過受讓債權加保底清收的方式確保其投入資金得到保障并有固定收益,符合借貸關系的法律特征,且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市西小貸公司已支付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三個季度的款項均是按照年利率9%支付的固定收益,因此,市西小貸公司關于其與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之間是借貸關系的抗辯意見成立,一審法院予以采信。
同時,一審法院亦認為,長城資產貴州分公司與市西小貸公司通過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和《委托清收協議》的形式最終形成的法律關系雖然是借貸關系,但該借貸行為本身并不違反國家法律與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故本案法律關系雖以借貸關系據實認定,但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亦應遵守。
文章來源:指導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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