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水縣人民法院
關于責令被執行人
限期交付車輛的公告
—— 第一期 ——
為進一步加大強制執行力度,依法打擊失信被執行人逃避執行、規避執行、抗拒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發布本公告。
一、責令被執行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將名下已被鄰水縣人民法院查封但未實際扣押的車輛(詳見責令交付車輛清單)主動交付鄰水縣人民法院執行局處置,或與執行法官聯系交付至指定停車場所。
二、確有正當理由無法交付車輛的,應在期限屆滿前向鄰水縣人民法院書面報告車輛的權屬和占有、使用等情況,并提交相應證據。
三、逾期未交付車輛,且未書面報告或虛假報告無法移交理由的,鄰水縣人民法院將對相關被執行人采取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措施。
四、如有拒不履行、逃避執行、抗拒執行、轉移資產等行為,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等犯罪的,鄰水縣人民法院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在公告期內及時交付車輛并主動履行全部法律義務的,鄰水縣人民法院將依法解除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等懲戒措施。對先前已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可依法予以從輕、從寬處理。
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申請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積極提供被執行人名下車輛下落及其他財產線索,人民法院將嚴格保密舉報人信息。
特此公告。
鄰水縣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責令交付車輛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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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水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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