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益凸顯,涉未成年人犯罪新類型案件不斷涌現。未成年人犯罪低齡化、暴力化趨勢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也對社會治安和公共安全帶來了嚴重挑戰。由于未成年人其身心的不完全成熟和認知偏差,容易被社會、家庭、互聯網等因素所裹挾并走向墮落,現有的刑事政策和幫教制度在應對當前未成年人犯罪時力不從心,亦無法滿足人民群眾最樸素的情感期待。本文在介紹國內未成年人犯罪和比較中日未成年人犯罪對策問題的基礎上,圍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原因、如何預防及對策開展討論,并探索從教育、心理疏導、家庭力量、社會力量等手段出發構建多部門、多力量協同配合的預防措施,進而實現從“事后懲治”向“事前預防”的重心轉變。
關鍵詞: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預防;犯罪治理;多方聯動
“少年犯罪”歷來是社會法制建設的難題,而近年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頻發,更是要求社會重新審視現有的制度框架。湖南沅江“12歲男童弒母案”、大連“13歲少年殺害女童案”河北邯鄲“殺人埋尸案”等事件在社交媒體的推動下,對社會公眾形成了極為強烈的“感官刺激”,同時,也觸動著公眾敏感的神經:公正、安全。因此,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打破“未滿14周歲無刑責”的絕對界限,規定12-14周歲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且情節惡劣的,經最高檢核準追訴需承擔刑責。這無疑是立法對社會呼聲的及時回應。不過正如邱帥萍教授所言,這是對困境暫時按下了“暫停鍵”,并沒有實質地改變現實難題。法律修訂雖然能夠提供制度上的遵循,但要改變現實,還需直擊教育問題、家庭問題及社會治理問題。
因此本文更側重于強調“如何防”而非“是否應懲”。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重心應轉向社會治理模式,即建構社會化預防體系,基于此,本文以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為對象,參考日本的經驗教訓,以社會治理角度予以闡發,旨在通過法律社治實踐的關聯性來努力尋求合理平衡。
一、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與趨勢
(一)低齡化趨勢的現實表現
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4)》來看,2024年,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核準追訴初中生殺害同學埋尸案等低齡未成年人嚴重暴力犯罪34人。全國檢察機關受理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65198人,同比下降1.1%,批準逮捕34329人,同比上升27.8%;受理審查起訴未成年人犯罪人數增幅放緩,受理審查起訴101526人,同比上升4.3%,提起公訴56877人,同比上升46%。
根據上述數據,可以看出我國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呈現明顯增多趨向,究其原由,一方面與《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條款被激活有密切關聯,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未成年人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不利趨勢和巨大隱患。邱帥萍表示,當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低齡化、手段成人化、文化程度低且不計后果”的顯著特點。一些低齡未成年人在認知、情感構成還未形成相對穩定的道德觀時,往往已經開始通過網絡、影視、朋輩群體等途徑,接收到一些成人化甚至暴力性的信息,進而導致其行為模仿并發生認知偏差。加之多數涉罪未成年人缺乏家庭監護和有效引導,使得他們的行為規范幾乎全部依賴“同輩群體的習慣”所塑造。
(二)犯罪類型的結構演變與社會環境因素
社會結構層面上。孫煥婷通過理論研究提出,由城鄉社會結構分化帶來的留守兒童、外出隨遷子女等監護失當、失能、教育弱化等問題成為了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高發的重要原因。調研中,留守農村家庭的在押未成年子女占在押未成年人總數的52.4%,隨遷家庭占7.3%,而在該兩類家庭中,暴力犯罪及聚眾型犯罪占該類型全部犯罪總人數的比例高達59.7%。由此可以看出,社會家庭教育缺失、學校管束失衡、社會資源匱乏,是造成未成年人對情緒掌控力不強、道德品質意識培養不足的關鍵因素。特別是近年來電子產品、社交媒體的蓬勃發展,催化了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工具化和利益化,如網絡詐騙、盜竊侵財、模仿型強奸等,凸顯了經濟結構和文化結構對低齡未成年人行為模式的深刻塑造。
因此,唯有從國家層面實施包括心理幫扶、教育平衡、家庭支持與網絡行為綜合規范的社會系統工程,才能有效控制低齡未成年人犯罪及類型復雜化的趨勢。
(三)社會輿論與法治反應
公眾輿論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的態度長期呈現“兩極化”趨勢:一方面主張“該罰則罰”,呼吁嚴懲以儆效尤;另一方面則擔心懲罰過度會損害教育本位,使少年司法偏離“挽救為主”的宗旨。李開欣與近藤龍彰的研究表明,當社會整體信任度下降、民眾普遍感受到不安全與制度焦慮時,輿論更容易轉向懲罰性立場,形成“以刑止惡”的集體情緒。近年來,我國輿論亦表現出類似特征——重大低齡案件往往在短時間內引爆網絡輿論,公眾情緒由震驚、憤怒迅速滑向“要求重判”的共識。輿論的這種聚合效應,在社交媒體算法的推波助瀾下,被進一步放大,使輿論主張對司法形成了一定的外部壓力。
筆者認為,輿論的高壓不應作為量刑標準,司法溫度應建立在程序正義之上。通過司法信息的主動公開和法治宣傳來引導公眾理解少年司法的教育屬性,從而降低情緒化的“輿論審判”需求。只有在理性的討論和法治的信任下,社會輿論才能是制度建設的“催化劑”,而不僅僅是冷酷無情的“熒幕判官”。
二、低齡未成年刑事違法行為的成因與特點
(一)低齡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成因
王洪濤將低齡未成年刑事違法行為的頻發歸結于家庭、學校、社會與個體心理四個方面的綜合影響,筆者將從以下幾方面予以說明。
1、家庭環境因素
父母的行為習慣、表達方式、態度與情緒狀態,都會對未成年子女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孩子出生在一個什么樣的家庭,長大成人后就帶著怎樣的氣質去面對世界。而現實生活中,許多父母將精力與時間更多地花在打拼事業與謀生上,對于未成年子女的關心多停留在物質需求層面,而非精神需求。亦或有許多未成年人處于隔代教育狀態,老人往往不懂得教育應該有的規則,事事遷就,使得在該情況下成長的未成年人逐漸形成以自我為中心,不尊重規則,不尊重他人的觀念。寵溺和嚴苛,可以說是家庭教育中最常見的兩種極端,前者讓孩子難以面對困難,后者讓其更逆反,這種家庭間關系的緊張和情感的疏離,很容易讓其激進地用對抗的方式來回應自己的情感需求。
2、學校教育因素
教育與管理機制的薄弱性和法治教育碎片化也是導致部分未成年人走向歧途的因素之一。個別學校忽視了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和心理指導,對一些學習成績中游、性格逆反的孩子,選擇“躲得越遠越好”甚至通過勸退來規避問題,在面對學生輟學、逃課、欺凌等問題時,缺乏有效的跟蹤與幫扶機制,一定程度上導致風險向社會轉移。而法治、德育教育課程也存在形式單一、缺乏針對性等問題,難以對學生樹立正確觀念形成持續影響。
3、社會環境因素
社會環境的變化,是另一層隱性的推力。互聯網讓未成年人更早地接觸到復雜的社會信息,不少網絡內容在無形中強化了暴力、金錢崇拜、功利競爭等觀念。對于分辨能力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這些內容往往被視為“酷”“成功”的象征,從而引發模仿。另一方面,社會轉型過程中帶來的壓力與競爭,特別是來自貧困家庭的未成年人,他們在現實生活以及虛擬網絡世界里各種各樣的對比中產生極大的心理落差,容易形成挫敗和絕望感。而社會環境對青少年違法不良行為的寬容——“是未成年人,不究責”——也反過來弱化了他們的法治意識。
4、個人心理因素
青春期生理發育加速與心理成熟滯后形成“落差”,導致控制能力弱、情緒起伏大、價值觀模糊、沖動性強、易在應激狀態下實施過激行為等特征。特別是低齡未成年人受教育程度偏低、法律知識匱乏,對犯罪后果缺乏預判。部分未成年人因長期處于負面環境,被忽視經歷等心理問題,進而形成偏執、冷漠等人格特質。可以看出,心理脆弱與社會支持缺乏相互疊加,構成了低齡違法的內在基礎。
(二)低齡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的特點
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變革,未成年人犯罪起始年齡從以往的14-16周歲向12-14周歲甚至更低年齡延伸,部分地區出現8-12周歲未成年人實施嚴重危害行為的個案,其中暴力犯罪占比居高不下。缺乏認知判斷能力、行為自制力及行為目的預期效果,是低齡未成年人普遍存在的特點,其違法犯罪大致具有以下三方面特點。
1、隨意性。
低齡未成年人作案動機多為牟取小額利益、替朋友出頭、情緒沖動或模仿網絡暴力場景,缺乏成熟的犯罪預謀,呈現“臨時起意多、深思熟慮少”的特點。且受同伴影響顯著,呈現“抱團化”特征,在共同犯罪中易出現相互慫恿、強化犯罪意圖的現象。
2、暴力性。
手段暴力化與低齡化錯位。情緒控制能力不足是低齡未成年違法的重要心理特征。部分案件中,未成年人采用的犯罪手段殘忍程度與年齡形成強烈反差,且受影視作品、網絡游戲中暴力元素的不良誘導,導致其憤怒或緊張情緒一旦被激發,容易模仿并通過暴力或破壞行為釋放。
3、不計后果。
低齡未成年人因缺乏法律意識和預判力,往往只追求眼前享受而忽視自己行為的后果,甚至存在“未成年人不會被判刑”的無知心理,加重了道德失范。
綜上,低齡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往往由沖動驅動、缺乏理性與約束。因此,我們在治理中要真正理解這些行為背后的邏輯,不能只注重事后懲治,更要回到問題生成的源頭去看。目前我國已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刑事責任年齡進行了調整,將部分低齡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納入法律規制范圍,但要從根源上減少低齡未成年人刑事違法行為的發生,不光在于立法,強化法律意識教育與心理引導,還應觸及家庭、學校教育與社會治理的深層問題。
三、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現狀與困境
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治理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議題,實踐中仍面臨諸多挑戰。具體可從治理基礎、制度運行、干預體系三方面深入分析。
(一)刑事責任年齡調整的局限性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個別下調”模式設置了嚴格的實體與程序條件,需同時滿足“特定罪名”“嚴重后果”“最高檢核準”等多重限制,實踐中適用率較低。同時,“特別殘忍手段”“情節惡劣”等關鍵概念缺乏明確認定標準,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裁量不統一問題,影響法律適用的公正性。加之配套制度銜接不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專門矯治教育與刑法追責制度缺少銜接過渡,對12周歲以下涉罪未成年人的干預措施仍屬空白區域。部分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并未受到刑事懲處,或不同個體情況的低齡未成年人采用同質化處理方式,都使得在處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時,既難以實現精準矯治,也可能因“一放了之”引發再犯風險。
(二)社會協同的碎片化
家庭責任落實乏力,監護督促、家庭教育指導等制度缺乏剛性約束,對監護失職父母的追責與懲戒機制不完善,難以形成有效的效果。其次學校防控作用弱化,法治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流于形式,對重點學生的動態監測與干預機制不健全,預防功能未充分發揮。最后社會治理存在斷層,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門數據不互通,重點未成年人排查管控存在盲區,社會組織參與治理的渠道不暢、保障不足。
(三)矯治教育的形式化
專門學校數量不足、布局不均,且部分學校存在“交叉感染”“重管理輕教育”等問題,矯治效果不佳。加之專業人員和力量不足、不同主體之間的協作配合不緊密、分級干預分級處理體系不健全,矯治教育制度執行情況并不理想。
四、日本低齡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治理經驗
日本的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體系以《少年法》為核心,強調“教育優先”與“預防為主”。出原基成提出,日本在針對未成年犯罪中通過教育、警察、社會福利等多機構聯動,構建了“早期發現—聯合干預—社會協同”的治理框架。這種“事前預防型”思路的核心在于防止青少年滑向犯罪。然而,任何制度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日本的實踐在取得經驗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現實問題與制度困境。
(一)少年法的理念與刑事責任制度
日本少年法以“健全育成”為宗旨,以教育、指導、保護為主要手段,目的在于協助少年重新獲得社會適應能力。日本學者向井智哉認為這個體系的背后意圖是“要使少年犯罪者不被永久烙上‘罪犯’的印記,而是通過社會托育讓他發現自己”。但從20世紀末期開始,社會輿論越來越嚴酷地對待青少年犯罪。1997年“神戶事件”長期見諸于媒體報道,社會不安感達到了頂峰。向井智哉指出,公眾“犯罪不安”和“理解不能感”強有力地促進了社會的嚴懲傾向,因為人們不能理解青少年犯罪的動機,他們也就更容易求助于“懲罰性正義”。這種社會情緒的影響還直接表現在立法上,對此,日本律師聯合會在2015年的意見書中提出頻繁的修法可能順應社會情緒而損害少年司法體系的教育功能與復歸功能,進而會出現所謂的“保護主義倒退”。可以看出,日本少年法的演進是一場在社會輿論、法理理念與公共情緒之間不斷調適的過程,其發展軌跡既反映了社會的成熟,也暴露出公眾心理與法律理性的張力,對于我國具有深刻的借鑒意義。
(二)教育與矯治體系的多層建設
日本學者出原基成提出,犯罪的少年往往不僅存在行為問題,還伴隨家庭貧困、心理創傷、學校適應困難等復合因素,因此“單一法律干預無法產生持久效果,必須結合教育與心理支持”。因此,在法律制度之外,日本建立了較為完善的教育與矯治體系。少年司法體系中設有三種核心機制:保護觀察、兒童自立支援設施和少年院。保護觀察主要面向輕度違法的未成年人,通過保護司和心理輔導員的定期指導幫助其重建行為模式;自立支援設施則為缺乏家庭監護的少年提供生活和學習環境;少年院則承擔教育、勞動與心理干預等綜合矯治任務。并且同類型機構之間的交流尤為頻繁,比如少年院與兒童自立支援設施相互借鑒、分享經驗,以此來實現對于少年犯教育的持續性。
此外,日本還建立了全國性的“出院后跟蹤輔導”機制。該制度主要是由政府、學校、社會福利和民間組織形成的共同的網絡機制,為出院的青少年提供心理咨詢服務、求職引導、家庭成員關系的調和及物資生活援助等,以促進涉罪未成年順利融入社會。但在實踐過程中也存在著明顯的差距——隨著少子化、老齡化進程加速,日本各地區間逐漸呈現出機構經費不足、專職輔導員短缺等問題,進而導致了涉罪少年教育、復歸的差距不斷擴大。
(三)社會輿論與公眾心理的應對
日本社會對少年犯罪的態度長期處于“保護”與“懲罰”的張力之中。公眾極容易對“無明顯犯罪動機”、“莫名其妙”的少年犯罪案件產生強烈的反應,媒體為滿足這種“公眾焦慮”因而偏好集中報導、多次重復描述案件的具體細節,使得社會上形成一種“對于少年犯罪的象征恐懼”,進而導致在整體犯罪率減緩的社會氛圍中,大眾依然對未成年犯罪的印象呈現“犯罪越來越危險”的“洪水猛獸化”狀態。前田雅英也以統計結果證明,在1990年代以后,盡管日本少年犯罪案件數量在整體上都在減少,然而輿論當中所呈現出對少年犯罪“兇惡化印象”卻在上升。究其根本,日本社會的“信任結構”從根本上決定著其對少年司法的“寬容性”。向井智哉等人主張:隨著社會整體的信任結構下降,更多時候社會會采納以“懲罰”來重建“社會秩序”的方式;而隨著社會關系緊密、社會社區凝聚力更強的時候,社會更傾向于采用教育和矯治的方式。這表明,輿論不是單純的情緒性表達,而是一個結構性的信任危機的結果。
近年來,日本政府和學界開始反思這種過度情緒化的輿論環境。部分地方政府嘗試通過媒體公約與學校法治教育來減少“獵奇式報道”,引導公眾理性看待少年犯罪;教育部門則推動將社會心理教育納入校園課程,以培養青少年的同理心和法治意識。這些努力的共同目標,是在社會層面重建“理解與包容”的文化基礎,使少年司法能夠在公眾信任的支持下恢復其教育本位。
(四)日本少年司法的現實問題與反思
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本意為以教育矯正為核心,但實踐中存在制度滯后性、資源碎片化與社會情緒化的困境。針對少年犯罪,其立法理念也越發呈現出教育保護與社會秩序維護之間的沖突。社會安全需求使得立法愈發偏向懲罰化,加之地方教育與矯治資源不足限制了矯治覆蓋面,削弱了矯治效果,同時媒體與民眾的懲罰化傾向也喪失了教育性司法的社會基礎。另外,“未成年人的偏差行為”是社會失衡的體現,而非成長中可教育的階段。使得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復歸需經受來自制度與輿論的雙重壓力。
綜上,筆者認為,日本少年司法的現實困境不是一個單一維度的問題,而是法律的制定、資源結構以及社會心理學的多方因素作用的結果。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兼顧懲戒與矯治、預防與修復。其基于社會語境形成了多元治理路徑,制度設計與實踐經驗對我國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體系具有重要參考意義。
五、我國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體系完善路徑
日本少年司法制和社會改造制度與中國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現狀較為相似,其經驗與教訓對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面對犯罪低齡化、暴力化、網絡化等客觀現實,我國應從立法、社會支持、教育預防和宣傳引導等維度著手,建立并完善“治本兼治”的長效機制建設。
一是在法律制度方面,強化教育矯治取向,打造分級干預制度。日本《少年法》確立“教化第一、處科從末”的原則,通過保護觀察制度、少年院教育制度等,打造出教化—矯治—回歸的“一條龍”體系。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雖然已經通過增設對12-14周歲未成年人可以有條件承擔刑責的特別程序,將矯治措施納入了刑法定罪量刑之列,但在實踐中對于這些措施的適用存在“重處罰輕矯治”的弊端。應在法律上細化非刑罰化的教育措施,如保護觀察、社區矯治和專門教育學校等,完善《刑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銜接過渡,實現從被動懲處到主動預防的轉變,但日本的教訓也表明,制度穩定性一旦被放置在首要地位,很難迅速、靈活應對新現象。因此,我國應在法律上設置制度的自我調整機制,以提升法律應對社會變化的應變能力。
其次,在構建社會支持體系上,可以學習日本多維協作路徑,構建完善以政府為主導,社會為主體,家庭、學校共同參與的社會綜合治理系統。我國目前在未成年人分級干預矯治中存在部門壁障、信息孤島等現象。應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定位,由政府主導聯合公安、教育、司法、民政等部門構建多主體間信息共享與緊急事件快速聯動機制,促進案件信息、矯治數據和心理評估數據實時互換的同時,建立社會介入制度,通過引入社區、社會專業力量參與,充分發揮社區、志愿者以及社工的能力,協助矯治后的未成年人開展就業培訓和心理指導,進而打造社會復歸安全緩沖帶。目前,我國部分地區已建立相對完善的社會支持體系及分級干預矯治措施,但我們也應當充分注意平衡城鄉資源、避免“城市化、空心化”的結構性錯配問題。
第三,教育預防方面,堅持家庭教育為基礎、學校教育為主陣地,法治教育和德育教育并舉的預防制度。完善家庭監護監督和督促監護令的剛性落實,對于存在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的家庭,應從法律層面進一步明確職責,為相關部門及時介入、減少監護不力導致的行為偏差提供法律和制度支持。對于學校而言,則應進一步轉變教育理念,將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納入學校教育的重要內容。針對中小學分階段設置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并落實到課堂和生活實際中,同時針對留守兒童、隨遷兒童、輟學少年等高發人群開展個別化輔導與心理干預工作,同時應避免德育和法治教育流于形式。
第四,專門學校作為未成年人罪錯行為分級干預體系中的關鍵環節,在預防和矯治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當前我國專門學校建設仍面臨規范供給不足、區域發展不均衡、入學程序銜接不暢、教育矯治模式單一、監督評估機制不健全等問題。應進一步明確專門學校的建設標準和定位,優化入學程序銜接機制,創新教育矯治模式,構建科學的監督評估體系。可根據罪錯未成年人所處的處遇階段、罪錯類型與程度實行分類矯治,避免交叉感染。對于處于不同矯治期的未成年人,可采取不同場域的開放式教育矯治模式,盡可能減少封閉狀態對罪錯未成年人再社會化產生的不利后果。
最后,日本的社會輿論曾經有過“懲罰化”傾向,媒體通過煽情報道加深公眾的恐懼和憤怒心理,進而對立法、司法產生一定影響。可見,若缺乏對社會輿論的有效引導與規范,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矯治目標極易被非理性的社會情緒所淹沒。在我國推進未成年人犯罪預防與治理的過程中,必須高度重視輿論與司法的良性互動。有必要通過立法或制度性約束,推動形成媒體自律機制與司法釋法常態,避免個案被輿論裹挾、被情緒主導。司法機關應主動加強司法透明度,借助案例解讀、政策宣講與社會對話,提升公眾對“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司法理念的認同。唯有構建理性包容的輿論環境,才能筑牢未成年人司法中的教育導向,重塑社會信任與共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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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筆者認為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的價值應是教育化和社佐性的矯治邏輯,而非矯治懲戒邏輯。我國應立足國情,在社會安全與個體保護之間尋求有效平衡,致力于構建一個“有溫度、有責任、有力量”的少年司法體系。唯有在制度理性與社會情理之間尋得內在契合,才能真正實現對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預防和妥善治理。(作者:李國旺、周瑋)
*李國旺,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未檢辦案組三級檢察官助理;周瑋,綏芬河市人民檢察院未檢辦案組一級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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