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部書記出缺的情況下,開展換屆選舉工作需遵循黨內法規的嚴格程序,核心原則是“先補齊缺額再換屆”或“上級指定臨時負責人組織選舉”。具體依據和操作方式如下:
一、關鍵法規依據
1. 《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第二十一條
明確規定:“黨支部書記、副書記、委員出現空缺,應當及時進行補選。確有必要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派黨支部書記或者副書記”。
換屆前提:若支部委員會任期屆滿但書記空缺,需先補選書記或由上級指派負責人,再啟動換屆程序。
2.《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第十八條
上級黨組織認為有必要時,可直接指派下級黨組織負責人(書記或副書記)。
二、具體操作流程
情況1:設支部委員會的黨支部
優先補選書記:
步驟:
① 支部委員會提出委員補選候選人初步人選(需差額選舉);
② 報上級黨組織批復候選人預備人選;
③ 召開黨員大會差額補選委員;
④ 新支委會等額選舉書記/副書記;
⑤ 選舉結果報上級批準。
若時間緊迫:上級可直接指派書記,再由其主持換屆選舉。
換屆選舉啟動條件:
補選完成后,由新支委會按正常流程組織換屆(提前1-2個月請示→醞釀候選人→黨員大會選舉)。
情況2:不設支部委員會的黨支部
直接補選書記: 通過黨員大會選舉產生書記/副書記,無需委員過渡環節。
換屆同步進行: 若任期已滿,可在補選書記后立即啟動換屆,流程合并進行。
情況3:上級黨組織直接介入
指派臨時負責人: 若支部無能力自主組織補選(如委員集體缺額),上級可指定臨時負責人主持換屆工作。
特殊情形: 任期屆滿且書記空缺時,上級可延期換屆(不超過1年),但需提前審批。
三、禁止情形與例外
1. 不得暫缺書記只設副書記
條例要求“及時補選空缺”,副書記不能長期代行書記職責,否則違反組織規定。
2. 不得跳過補選直接換屆
未補選書記或未獲上級指派負責人前,換屆程序無法合法啟動。
四、總結:操作建議
優先補缺:書記出缺時,首選程序是補選或上級指派,確保支部領導完整后再換屆。
上級主導:若支部無法及時組織補選,上級黨組織應主動指派負責人或直接任命書記。
流程合規:嚴格履行“三請示三批復”(補選請示→候選人請示→選舉結果請示),確保程序合法。
支部組織的完整性是換屆的前提。缺額不補而強行換屆,既違反黨內法規,也可能導致選舉無效。實踐中需結合《條例》靈活采用補選、指派或延期策略,一切以維護組織功能為根本。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網絡”,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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