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nóng)村地區(qū)和城鄉(xiāng)結合部,電動三輪車是很多人的代步和拉貨工具,大家普遍認為它是“非機動車”,不用上牌、不用考駕照。但酒后騎行被查后,鑒定機構常以“符合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標準”為由認定為機動車,這種情況下是否構成醉駕,關鍵要看“普遍認知”和“管理實踐”兩大因素。
醉駕是故意犯罪,根據(jù)《刑法》第14條規(guī)定,故意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fā)生”。對于電動三輪車這類“模糊車型”,若社會公眾普遍認為是非機動車,且交管部門從未將其按機動車管理,當事人就不可能“明知”是機動車,自然不構成醉駕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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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貴港的譚某某就是典型例子。譚某某是一名果農(nóng),在當?shù)剞r(nóng)村種植柑橘,為了拉運柑橘和肥料,購買了一輛電動三輪車,使用了3年多,從未有人告知這是機動車,也沒有交警要求上牌或考駕照。某天中午,譚某某和收購商吃飯時喝了半斤米酒,飯后騎三輪車回家,途中被下鄉(xiāng)巡邏的交警查獲,血液酒精含量達92mg/100ml。交警委托鑒定機構檢測,車輛最高時速35km/h、整車質(zhì)量120kg,鑒定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機動車)”。
譚某某的辯護律師介入后,從三個方面展開辯護:一是“普遍認知”層面,收集了當?shù)?0位村民的證言,證明當?shù)卮迕衿毡閷⒋祟愲妱尤嗆囈暈椤袄浀碾妱榆嚒保瑹o人知曉是機動車;同時調(diào)取了銷售商的證言,證明銷售時明確告知“這是電動三輪車,不用上牌駕照”。二是“管理實踐”層面,向貴港交管部門申請信息公開,得到的回復是“我市未對電動三輪車實施機動車登記管理,未要求駕駛人員取得駕駛證”;還收集了當?shù)亟痪块T的行政處罰記錄,顯示此前對電動三輪車的違法處罰均按非機動車處理。三是“車輛屬性”層面,核查發(fā)現(xiàn)該電動三輪車未被納入國家機動車生產(chǎn)企業(yè)及產(chǎn)品公告目錄,根據(j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未列入公告的車輛無法辦理機動車登記,自然不能按機動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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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譚某某騎行的電動三輪車雖技術上符合機動車標準,但當?shù)厣鐣娖毡檎J為其是非機動車,交管部門也未實施機動車管理,譚某某無法知曉該車輛為機動車,主觀上沒有醉駕的故意;且其騎行的是農(nóng)村小路,行人車輛稀少,未造成公共安全隱患。最終判決譚某某無罪。
類似的情況也發(fā)生在湖北竹山的李某某身上。李某某騎一輛無牌電動三輪車酒后被查,鑒定為“正三輪輕便摩托車”,但法院查明該車輛未列入國家機動車公告目錄,當?shù)亟还懿块T從未對其按機動車管理,最終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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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需要明確一個關鍵法律邏輯:“技術標準”不能替代“法律定性”。機動車的認定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符合技術標準,二是被法律或管理實踐納入機動車范疇。若僅符合技術標準,但管理實踐中未按機動車管理,公眾也普遍不認為是機動車,就不能認定為醉駕中的“機動車”。
實操中,遇到電動三輪車、老年代步車等模糊車型酒后被查,需重點收集四類證據(jù):一是周邊群眾、銷售商的證言,證明“普遍認知”為非機動車;二是當?shù)亟还懿块T的信息公開回復或證明,證明未實施機動車管理;三是車輛的生產(chǎn)公告查詢結果,證明未列入機動車目錄;四是騎行路段的證據(jù),如監(jiān)控錄像、證人證言,證明行駛在農(nóng)村小路或封閉區(qū)域,危險性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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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注意一個誤區(qū):不能以“我不知道是機動車”為由一概主張無罪。若當?shù)匾衙鞔_將電動三輪車納入機動車管理(如要求上牌考駕照),或當事人此前因駕駛該類車輛被交警告知是機動車,再酒后騎行就可能構成醉駕。比如江蘇蘇州某區(qū)已對電動三輪車實施機動車管理,當?shù)匾淮迕窬坪篁T行就被認定為醉駕。因此,關鍵要看當?shù)氐墓芾韺嵺`和自身的認知狀態(tài)。
在農(nóng)村或者小城里,電動三輪車很常見,不少人覺得它就是“非機動車”,不用上牌,也不用考駕照。可要是酒后騎了,被查后鑒定說這是“機動車”,會不會算醉駕犯罪?答案是:不一定,關鍵看大家的普遍認知和管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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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犯罪是“故意犯罪”,意思是當事人得知道自己騎的是機動車,還故意酒后駕駛才算。如果一種車,大家平時都覺得是非機動車,交管部門也從來沒要求上牌、考駕照,沒把它當機動車管,那當事人自然不知道這是機動車,也就不存在“故意醉駕”的想法,不構成犯罪。
廣西貴港的譚某某就騎過電動三輪車酒后被查。他平時拉貨都用這輛車,從來沒人跟他說這是機動車,也不用上牌考證。被查后,鑒定說他的電動三輪車屬于“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也夠了醉駕標準。但檢察院最后沒起訴他,說他不構成犯罪。
理由很簡單:當?shù)氐恼块T從來沒對這種電動三輪車進行過有效管理,既不要求上牌,也不要求考駕照。周圍的人,包括譚某某自己,都覺得這就是非機動車。他根本不知道這是“機動車”,自然也就沒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故意,怎么能算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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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一下:騎電動三輪車、老年代步車這些特殊車輛酒后被查,別光看鑒定結果。先看看平時大家是不是都覺得這是非機動車,交管部門有沒有要求上牌、考駕照。要是大家都覺得是非機動車,也沒人管,那就算鑒定說它是機動車,也不能算醉駕犯罪——總不能怪當事人“不知道自己騎的是機動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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