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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鄉村振興」劉守英等:集體地權性質、土地占有與第二輪土地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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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守英等:集體地權性質、土地占有與第二輪土地延包

      鄉村振興


      中國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繼20世紀90年代延長30年后,將于2026—2028年進入第二輪土地延包高峰期。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布署啟動本輪延包試點,2021—2025年連續五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持續推進政策深化,試點范圍從2022年的整縣試點擴展至2024年的整省試點。實行農村土地承包制以來,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以及他們對土地的觀念已經發生改變。與上一輪延包相比,第二輪土地承包期到來之際要求調地的呼聲提高,一些無地農戶或人口凈增加農戶希望借土地二輪延包之際進行土地調整,無地農戶的土地調整意愿表現得尤為強烈。調地的理由是,農戶之間土地占有差異擴大,無地人口增多,已故或戶籍遷出的群體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甚至有人推斷,如果在第二輪土地延包時不能解決土地配置問題,人地矛盾將演化為社會風險,應通過土地調整解決承包期內累積的土地分配不均,以此維護社會穩定。

      延包政策的選擇和實施既關乎中國土地制度的穩定性,又關乎農民土地利益訴求的正當性和實施可行性。與上一輪延包相比,本輪延包既要堅持和維護已經形成的基本制度的內核,又要對結構變革后的人地關系和土地占有狀況做出回應。如何在維護地權穩定的前提下有效回應無地人口的需求成為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核心議題。本文首先通過對中國農地制度變遷與制度安排的歷史回顧,重申中國農地制度的地權性質,明確以任何理由動搖已經形成的地權結構的制度成本;利用全國范圍抽樣調查數據重點分析人地關系穩定后無地人口在結構變革下的行為反應和真實狀況,以回應如果不進行大調整就會帶來嚴重社會風險的擔憂;之后對一些試點地區所采取的制度安排進行了分析和評估,并對這些方案進行了制度成本收益的比較;最后提出本輪土地延包的原則和建議。

      一、集體地權的特征與性質

      討論本輪土地延包不能在想當然的“空制度”或自以為的制度安排下進行。無論是關于農地制度進一步變遷的邏輯起點還是關于本輪土地延包的具體方案,一個無容置疑的前提是關于經過幾十年的制度建構和變遷所形成的農地制度性質的共識。本文討論的集體地權性質是一個關于土地所有權、土地權利分割、地權穩定性和土地產權強度的制度結構。

      (一)土地所有權

      土地集體所有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在中國農村的具體實現形式。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將土地所有權主體落實為農民集體并得到法律承認,最終通過成員資格認定并確權登記頒證,集體所有被明確為村社范圍內的集體成員共有。

      第一,土地集體所有主體是享有成員權的農民集體。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經由集體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的“兩權分離”改變了傳統集體所有制形態,集體成員的集合替代生產隊組織成為集體所有權的主體。農民這種依據成員身份依法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在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簡稱《物權法》)第五十九條和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條中得到確認,這兩部法律明確“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202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集體土地所有權與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即“集體財產依法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成員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農民集體成員權固化。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初期,集體成員權體現為任何一個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都天然地、不需要付出任何代價地享有土地的使用權。集體地權隨著家庭人口變動發生頻繁的土地調整。1987年中共中央農村改革試驗區在貴州湄潭縣試點“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即農戶不能因為家庭成員死亡、女兒出嫁、兒子入贅等事件造成的人口減少而喪失已有的土地權益,同時也不能因為家庭成員出生、娶妻招婿等事件帶來的人口增加而要求擴大家庭承包耕地的面積。這一制度試驗被寫入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1989修正)第八條,上升為地方性法規,1993年被寫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成為國家政策,200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二十七條對此予以法律確認。從此,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但切斷了新增人口與集體土地的聯系,集體成員范圍被鎖定,土地所有權主體邊界固化為實施“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之前的成員。2013年“一號文件”開始全面推行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為基礎”“確權到戶到地”,《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簡稱《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二)土地權利分割

      產權可分割是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安排。集體所有制下土地權利的不斷分割與合約再議定是中國農地制度變遷的重要創新。

      第一,從“兩權合一”到“兩權分離”。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實施實現了農地制度的“兩權分離”,土地所有權歸屬集體,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集體所有權的核心內涵是維持土地公有制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三條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代理農民集體行使發包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核心內涵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平等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完成國家和集體義務后享有土地剩余索取權。

      第二,從“兩權分離”到“三權分置”。伴隨工業化與城鎮化進程,農村勞動力大規模向城鎮轉移就業,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事實上自發分離為承包權和經營權。2014年中央文件明確將經營權從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在“三權分置”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仍為農民集體,擁有對集體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有權依法發包、調整、監督、收回承包地。在轉讓土地承包權、流轉土地經營權和土地被征收時,分別須經農民集體同意、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以及由農民集體受償。承包農戶使用、流轉、抵押、退出承包地等各項權能受到嚴格保護,有權占有和使用承包地、通過流轉承包地獲取收益、就承包土地經營權設定抵押、自愿有償退出承包地以及獲取征地補償,同時政策和法律規定不得違法調整承包地或以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穩定現有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在流轉合同約定期限內,土地經營權人對流轉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流轉土地并獲取收益的權利、經承包農戶書面同意及向農民集體書面備案后可再流轉土地或設定抵押、獲取流轉合同約定的相應征地補償。

      (三)地權穩定性

      地權穩定性是影響農民行為預期的核心。提高集體土地制度下農民的地權穩定性,是推進農村改革和保證制度績效的關鍵。

      第一,保持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穩定性。1982年中央“一號文件”肯定包產到戶,1983年中央“一號文件”將穩定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作為農村工作的主要任務,1991年黨的十三屆八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業和農村工作的決定》,將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統分結合的雙層體制作為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項基本制度,1998年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通過《中共中央關于農業和農村工作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將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明確表述為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99修正)》第八條和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予以制度法定。2008年中央“一號文件”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強調這一基本制度是農村改革最重要的制度性成果和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必須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并不斷完善。在農業現代化進程中,家庭承包經營制度不斷適應新的發展要求,但這一基本制度始終未動搖。

      第二,延長土地承包期,穩定農民對土地的行為預期。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明確“土地承包期一般應在十五年以上”,1993年部分地區第一輪土地承包期限即將到期時,中央下發《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當前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規定原定耕地承包期在十五年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不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修訂)》第十四條以及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對三十年的第二輪土地承包期限進行法律確認。2008年《決定》提出“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三十年,《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條對此給予法律表達。至此農民在改革后獲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為七十五年。

      第三,承包農戶與承包地塊關系的穩定性。成員權集體土地所有制下,土地調整是影響地權穩定性的主要方式。第一輪土地承包期內,絕大多數村莊都進行過不止一次的土地調整。為減少土地頻繁調整帶來的負面影響,農地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從強調承包制穩定性到穩定承包農戶與承包地塊的關系。一是禁止在承包期內調整土地。《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通知》(簡稱《通知》)禁止在承包期內對全村范圍的土地進行定期大調整,以更嚴格的要求規定土地小調整的適用范圍及審批程序。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明確在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以及不得調整承包地。二是強調土地延包時的人地關系不變。《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土地延包在上一輪土地承包的基礎上展開,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

      (四)土地產權強度

      產權強度體現為使用權的排他性、收益權的獨享性和轉讓權的自由性。農民對土地產權的強度關乎他們對土地制度的信心和對土地的投資。中國通過農地制度的持續變革逐步完善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從法律上實現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物權,提高農民在集體制度下的土地產權強度。

      第一,農民的土地產權逐步完整。其一,農民土地使用權的排他性增強。農民經由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改革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條從法律層面明確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并在第十六條規定承包方具有不受他人干預的、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條延續了發包方在承包期內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規定,并進一步對特別規則做出修改,明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其二,農民土地收益權的獨享性提高。包產到戶初期農民在“交足國家的、留夠集體的”后,獲得土地剩余收益的索取權。伴隨農產品市場化改革,農民獲得更大土地收益權。取消農業稅以及制止地方政府以“提留”“統籌”等名義截留土地收益后,農民具有了土地收益權獨享權。其三,農民土地轉讓權的自由性擴大。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開始放松對土地流轉的政策限制,鼓勵土地逐步向種田能手集中。1995年《國務院批轉農業部關于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意見的通知》準許在發包方同意的前提下,進行承包地的轉包、轉讓、互換及入股。2002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國家保護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償進行土地流轉,承包方具有自主決定是否流轉和流轉方式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的土地流轉行為,以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進行的土地流轉向發包方備案后,農民擁有了自由轉讓土地的權利。

      第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從債權轉向物權。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建立之初,土地承包經營權依合約而設,以債權形式出現。2007年公布施行的《物權法》及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用益物權編,明確其物權屬性。2013年全面推進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以登記簿和權屬證書對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給予法律確認,經由登記公示,土地承包經營權成為可以對抗第三人的物權。

      歷經四十余年的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法律確認,中國的農地地權性質已經定型。一是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集體所有權是集體村社成員的集合,且在實行農地“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后,農地集體所有權被固化為這一時點之前的原有集體組織成員。二是實行集體農地權利可分割,經過農地“三權分置”制度創新,農地制度的權利結構為堅持集體成員所有權,保持成員承包權,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經營權。三是成員承包期限為75年,承包期內不得調整農戶承包地。四是承包農戶享有承包期內的排他性農地使用權、收益權和轉讓權。五是限定集體調整承包地的權限為“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且“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

      二、無地人口的狀況:與有地人口的比較

      與集體地權制度已經定型和深入人心相伴而生的是,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后,無地人口的存在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這一問題最早在率先實行這一制度的湄潭縣就已出現,2014年對該縣落花屯村和沙壩村的調查數據表明,兩個村莊的無地人口數分別從1988年的179人和111人增長到2011年的527人和384人,有無地人口的農戶數占總戶數的比例在同期分別增加了40和51個百分點。另一份基于貴州省2006—2008年的四縣調查數據顯示,46.34%的農民沒有承包耕地。一項2022年對山東和江西兩省的調研數據顯示,在山東省樣本縣的受訪農戶中,25.49%的家庭中至少有1人名下無承包地,該比例在江西省受訪樣本中高達47.50%。據延包試點反映,部分地區無地人口的占比已經超過20%。要回應無地人口的存在與代際累積對現行農地制度提出的現實挑戰,就必須對結構變革下無地人口的真實狀況進行認真分析。

      (一)無地人口的判定

      本文界定的無地人口指當前未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若戶主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且家庭所有成員均未從集體分配得到土地,則該家庭被認為是無地農戶,本文將無地人口、無地農戶以及來自無地農戶的家庭成員統稱為無地群體。無地人口的主要構成是在第一輪土地延包后的新出生人口,這部分人群未能在集體統一發包時獲得土地,也無法在承包期內通過土地調整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地人口的類型有很多種。例如,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期間的超生人口,早期為規避農業稅費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出務工經商農民,由于下崗、復員等原因而返鄉的人口以及因婚嫁無法保留原籍地的承包地又未能在新住所獲得土地的群體(以女性居多)。需要強調的是,本文界定的無地人口不包括因土地征收而失地的人口。身份屬性和土地性質是判定無地人口的兩個重要維度。在身份屬性方面,農民身份是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必要條件。本文將樣本限制在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或農業轉居民戶口的群體范圍,在此基礎上區分無地人口和有地人口。在土地性質方面,本文將土地類型嚴格限制為具有承包經營權的耕地,不涉及林地和草地等其他土地類型。在進行樣本篩選時,受訪者只要回答沒有耕地,則被認為是無地人口,而不論其是否擁有其他類型的土地。由于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獲得的用益物權,其權利歸屬及范圍區別于依據流轉合同獲得的一定時期內的土地經營權,本文關注的是目前并不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群體,以是否擁有從集體分配得到的耕地為依據來判斷受訪者有無土地,而不考慮其承租或無償代耕的土地。這意味著如果受訪者僅擁有從集體或其他農戶處租來的土地,其仍被判定為無地人口。

      本文的數據主要來源于全國流動人口衛生計生動態監測調查(China Migrants Dynamic Survey,CMDS)和中國家庭追蹤調查(China Family Panel Studies,CFPS),無地人口和有地人口的數據均來源于CMDS,無地農戶及其家庭成員和有地農戶及其家庭成員的數據均來源于CFPS。CMDS由原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自2009年起進行的調查,但僅2017年的問卷涉及承包地情況,本文將在該調查輪次中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或農業轉居民戶口且在戶籍地老家沒有承包地的受訪者定義為無地人口。該調查采取與規模成比例的概率抽樣方法(Probability Proportionateto Size Sampling,PPS),調查范圍覆蓋31個省份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身份為農民的樣本量達14萬,具有全國代表性。調查內容涉及流動人口經濟狀況、職業選擇、流動趨勢和居留意愿等多方面的信息,對于分析無地人口的生存發展現狀和流動情況具有獨特優勢。CFPS是由北京大學中國社會科學調查中心實施的一項全國性大規模調查,樣本覆蓋25個省份,包含個體、家庭和社區三個層次的內容,利于追蹤無地農戶和來自無地農戶的個體在社會經濟特征方面的長期動態變化。本文選取CFPS2012年、2014年、2016年、2018年、2020年和2022年六輪調查形成的混合截面數據進行分析。CFPS并未直接采集家庭戶主信息,本文從經濟角度出發,將最熟悉家庭財務情況的家庭成員視為戶主,該成員的戶口性質為農業戶口的家庭則被定義為農戶。在此基礎上,以是否擁有從集體分配得到的耕地為依據判定有地農戶和無地農戶。同時為盡可能準確刻畫無地農戶的狀況,弱化征地等失地沖擊帶來的短期影響,本文刪除了被訪時表明經歷了土地征收而處于無地狀態的農戶樣本,且只關注土地狀態保持不變的家庭,即在被調查的所有輪次中,農戶一直處于無地狀態或一直處于有地狀態。

      (二)無地人口的規模及構成

      表1呈現了無地人口和無地農戶的數量及其占比,并在代際分布和教育水平方面將無地群體與有地群體進行了比較,從中可以歸納出三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無地并非個別現象。從個體層面來看,在覆蓋全國約13萬流動人口的樣本中,個人名下明確沒有承包耕地的農民已經超過5萬,占總樣本量的比例超過40%。將樣本戶籍地所屬省份按東部、中部、西部和東北地區劃分后發現,各經濟區域的無地人口占比均在40%左右,無地現象具有區域普遍性。值得注意的是,相比于無地人口,家庭所有成員都沒有集體承包耕地的無地農戶規模較小,但其占比呈現持續上升趨勢,從2012年的6.98%增長到2022年的14.65%。這可能反映出無地人口中相對較年輕的群體通過分戶形成獨立經濟單元時,往往組建的新家庭正好是兩個無地人口,使無地農戶規模增加。

      第二,無地群體年輕化。無地人口的年齡中位數為32歲,小于有地人口(36歲)。為進一步識別代際差異,本文將1980年及之后出生的樣本定義為農二代,1980年之前出生的定義為農一代。可以發現,無地人口主要由農二代構成,所占比例達到64.25%,比有地人口中的農二代占比高出近13%。以家庭為單位的數據同樣發現,無地農戶的家庭結構更為年輕化。無地農戶的戶主年齡明顯小于有地農戶,超過60%的戶主為農二代。

      第三,無地群體的受教育程度更高。從學歷結構來看,無地農戶個體中,初中以上學歷群體占比為48.11%,比來自有地農戶的個體高28.49個百分點,而前者初中以下學歷群體的占比為20.00%,低于后者25.68個百分點。甚至同為農二代,無地人口和有地人口的受教育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異。來自無地農戶的個體在高中/中專、大學專科和大學本科學歷及研究生群體中的比例比來自有地農戶的個體分別高出4.79、13.47和9.38個百分點。

      由此可見,無地人口的存在與增長是一個事實。但是,無地人口的教育程度提高和年輕化又有利于降低土地對農民的經濟和生存風險,他們大多數沒有過農業生產勞動的經驗,與土地和村莊的聯結疏遠,對土地的依戀程度降低,擁有更高的受教育水平有利于他們到城市闖蕩以及增加對城市價值的認同感。

      (三)無地人口的經濟來源

      表2提供了無地群體和有地群體在工作性質和收入結構方面的信息。從中可以發現,無地人口與有地人口的經濟來源呈現不同特征。

      第一,無地群體主要從事非農工作。絕大多數無地農戶并非通過租賃方式獲取耕地以從事農業生產。表2的數據顯示,僅不足2%的無地農戶租用他人或集體的土地,即便仍然居住在鄉村,無地群體的土地流入比例在樣本期間內最高也僅為5.10%。對于無地農戶而言,有家庭成員從事農業工作的比例始終沒有超過10%,且從2012年的8.87%減少到2022年的3.43%。相比之下,有地農戶雖也呈現非農化趨勢,從事農業工作的家庭占比不斷下降,但2022年仍有70.56%的家庭延續農業生產。從工作性質來看,以非農工作為主要工作的無地群體占比超過85%,比有地群體高出約一倍,且呈現上升趨勢。即使將研究樣本限定在鄉村居住人口范圍內,仍然有80%左右來自無地農戶的個體主要從事非農工作。

      第二,無地農戶非農收入占比更高,且以工資性收入為主。無地農戶的家庭非農收入明顯高于有地農戶且在樣本期間內的增長速度更快,其中位數從2012年的24000元上升到2022年的70000元,增幅達191.67%,而同期有地農戶的增幅為100.00%,兩類群體間的非農收入差距持續擴大。無地農戶的非農收入占比均值始終穩定在90%以上,有地農戶的非農收入占比雖由2012年的58.44%增長到2022年的74.02%,但仍保留部分農業創收渠道。進一步分解非農收入發現,無地農戶對工資性收入的依賴性愈加明顯,而個體私營的參與率逐漸下降。在2012—2022年的樣本期間內,有家庭成員從事個體私營的無地農戶占比從17.51%降低為10.29%,而其非農工資性收入占比均值則從85.45%上升到92.23%。

      由此可見,以農二代為構成主體的無地人口并未選擇以土地為生,而是將從事非農經濟活動作為主要的經濟收入和生活來源。對非農收入的高度依賴并非僅僅體現為進城的無地群體,非農工作也是仍然居住在鄉村的無地人口的最主要經濟來源。無地并未導致這類人口處于生存危機,反而推動他們重構生計和生活模式,相較于有地農戶的亦工亦農狀態,無地農戶在經濟層面表現出更為城市化和非農化。

      (四)無地人口的城市化傾向

      表3展示了無地群體和有地群體的城市融入情況及落戶意愿,二者表現出不同的城市化傾向。

      第一,無地群體融入城市的程度更高。在完全沒有承包地的農戶中,絕大多數家庭已實現向城鎮的遷移。2012—2022年,無地農戶居住在城鎮的家庭占比從69.27%增長到78.50%。雖然生活在城鎮的有地農戶的占比同樣呈現上升趨勢,但截至2022年,僅有不到30%的有地農戶把城鎮作為家庭定居地。在已經進入城市的流動人口中,相比于無地群體,更高比例的有地人口反映在城市經營生意困難、難以獲得穩定就業機會、無力購置住房、遭遇身份歧視、子女教育問題突出、收入水平偏低以及生活習慣不適應,無地群體在經濟和社會層面均表現出更強的城市融入性。

      第二,無地群體的城市落戶意愿更強。從流動模式來看,無地人口表現出更低的城市流動性。超過半數的無地人口僅在一個城市流動過,該比例較有地人口高出約9個百分點。相比之下,有地人口在兩個及以上城市間流動的占比均超過無地人口,呈現出更頻繁的多點流動特征。進城無地人口的落戶意愿也更強。當被問及在符合落戶條件的前提下,是否愿意把戶口遷入流入地時,41.27%的進城無地人口明確表示愿意,比不愿意落戶的比例高約10個百分點。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在進城有地人口中,愿意落戶的占比反而比不愿落戶的占比低12.38個百分點。

      整體而言,相較于有地群體,無地群體表現出更明顯的向城市遷移并定居的趨勢。缺少土地依附的無地人口傾向于在城市尋求經濟機會和身份認同,并希望在特定城市落戶定居,實現長期穩定的發展。不同于有地人口在城市間頻繁流動或在城鄉之間往返遷徙,無地群體的遷移決策展現出相對較強的確定性,他們融入城市的程度更深并具有更強的落戶意愿,更傾向于將城市作為他們的安家之所,而非臨時謀生地。

      (五)無地人口應對風險的能力

      表4和表5呈現了無地群體和有地群體在收入水平、工作正式性和社會保險參與方面的情況,可以初步了解無地群體與有地群體在風險應對方式上采取的策略及其在風險應對能力上的差異。

      第一,無地群體擁有更充足的流動性資產儲備。從收入情況來看,無地農戶的家庭純收入在樣本期間內明顯高于有地農戶,二者中位數的差距從2012年的14988元擴大到2022年的22400元。以人均水平衡量,兩類群體的收入差距更明顯。無地農戶人均家庭純收入在樣本期間內增長了30915元,增幅約300%,高于同期有地農戶175%的增幅。截至2022年,無地農戶人均家庭純收入已達有地農戶的2.7倍。高收入水平有助于財富的不斷積累,無地農戶的現金和存款總值長期維持在有地農戶的兩到三倍的水平,2022年二者在該指標上的中位數分別為20000元和10000元。更為充足的流動性資產儲備反映出無地農戶較強的經濟實力,同時意味著當面臨風險沖擊時,無地農戶更有能力將流動性資產快速變現,有效緩沖外部不確定性帶來的負面影響。

      第二,無地群體的工作正式性更強。在就業單位分布上,相較于有地群體,更高比例的無地群體選擇在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等正規部門就業,而在雇主性質為個人或家庭等非正規部門就業的比例較低,這種差異在樣本期間內一直存在。在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無地群體表現出規范性更強的就業關系。簽訂勞動合同的無地群體占比一直高于有地群體,二者差距在樣本期間內由12.41個百分點擴大到19.79個百分點,截至2022年,已有2/3的無地群體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但該比例在有地群體中不足一半。同時在已簽訂勞動合同的人群中,無地群體選擇明確約定合同期限的占比更高,更傾向于從事具有穩定預期的工作。正規部門的就業通常伴隨著更完善的社會保險和福利體系,有明確勞動合同約束的工作關系有助于降低被拖欠工資、隨意解雇等風險。更高的工作正式性利于無地群體獲得穩定的收入和社會保障,增強其應對風險的能力。

      第三,無地群體享有待遇水平較高的社會保險。醫療和養老保險作為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組成部分,對農民福利至關重要。目前城鄉社會保障水平仍然存在較大差異,城鎮的醫療保險報銷水平和養老金給付水平均明顯高于農村。相較于有地群體,無地群體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占比都更高。截至2022年,已經有超過1/3的無地群體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地群體占比僅從2014年的2.42%增長到2022年的7.46%。在來自無地農戶的群體中,參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占比在2016年已經超過參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簡稱新農保)的占比,二者在比例上的差距于2022年達到17.89個百分點。而與此同時,更多的有地群體仍然選擇參與新農保(38.12%),未來能夠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占比僅為11.44%。即使把分析樣本限制在主要工作性質為非農工作的被訪者范圍內,兩類群體在社會保險參與上的差異仍然存在。截至2022年,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無地群體中的覆蓋率分別為有地群體的2.49倍和1.94倍。這可能反映出無地群體具有更強的積極性參與待遇水平更高的社會保險,其與有地群體的參保差異并非僅由工作性質的不同造成。由此可見,沒有承包耕地并未使無地農民處于更高的生存風險。相反,無地群體展現出比有地群體更強的抗風險能力、更高的流動性資產儲備、更正式的就業以及更高水平的社會保險,這些裝置能有效提升他們抵御風險及從沖擊中恢復的能力。

      綜上,結構變革下的無地人口與傳統社會單純以農為生的無地者不同。在傳統農業社會,土地對農民承擔著維持生計和抵御風險等多重功能,即“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伴隨經濟結構變遷,對大多數農戶來講,土地的生計功能已經弱化,無地人口也通過城市非農就業獲得遠高于土地的收入,以農二代為主的無地人口的就業和生活重心已向城市轉移,擺脫依賴土地的生計模式。與此同時,無地人口也更積極地參與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更加注重城市融入,在工作穩定性、合約保障、居住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努力在城市扎根,過城里人的生活,因此,利用土地抵御個人和家庭風險的功能降低。

      三、可選方案與試點評論

      因此,本輪延包本質是在定型化的集體地權與變化了的土地功能下進行制度調整收益與成本的重新計算。包產到戶將集體組織土地所有變為成員所有的制度收益顯著,國家、集體和農戶之間通過合約再議定,農民獲得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產生的制度收益明顯大于制度成本,在農民主要從事農業經濟活動的情況下,土地按成員均分實現了每個成員的土地生計和保障功能。當土地15年承包期到期實行第一輪延包時,農民更在意家庭承包制度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快速結構變革帶來的大量非農機會減低了無地少地人戶的分地訴求,因此,當時的延包策略是賦予更長的土地承包期、更穩定的承包關系、更有保障的承包權、更加明確的基本制度,做出的安排也是基于當時制度需求和制度功能所做出的成本收益權衡。本輪延包時的地權制度更加定型、更加制度化,農民對制度的信任已經根深蒂固,如果采取調整承包地的辦法來進行土地的再平均,就是動搖農村土地制度的根本,制度成本極其高昂。另一方面,經過長期的穩定承包關系確實出現了較大量的無地人口、甚至一定量的無地農戶,但是無地少地人戶在穩定制度下已經減少了重分土地的預期和訴求,無地和少地的現實反而成為推動他們更積極地在城市尋求經濟機會和生活保障的力量,他們在結構變革的進程中已經主動弱化了土地的生計和保障功能,這是本輪延包政策選擇的基本背景。

      (一)可選政策的比較

      理論上,在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有三種可供選擇的延包方式:打亂重分、繼續順延以及小調整。第一種方式為打亂重分或稱為大調整,指基于延包之時變化了的人地關系重新平均分配土地。這種方式無疑能改變土地承包到戶尤其是人地關系固化以后出現的集體成員土地占有不均等,滿足了無地和少地群體的分地訴求,但是存在眾多弊端。其一,其否定了40多年農村土地改革穩定基本制度的邏輯,也改變了已經形成的地權性質,會破壞全社會尤其是農村對產權穩定性的預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黨中央一直堅持的土地制度變遷主線,這一穩定既包括家庭承包經營基本制度不變,也包括承包者與承包地塊之間的對應不變。打亂重分就是重新回到人口增減變化就要調整承包地的制度安排,實質上是對傳統成員權集體所有制的強化和固化,意味著回到按成員占有與調整土地的制度安排,必然破壞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性,也形成集體成員(現存和未來)不斷調整土地的行為和預期。打亂重分隱含周期性進行大規模土地調整的邏輯,如果在本輪延包時將土地進行重新調整,也就給農民傳達了以后也將定期重分的制度預期,必然導致他們對自身所持有土地的長期性產生疑慮。一旦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政策承諾無法得到有效兌現,必將降低農民對政策連續性和制度穩定性的信任度。其二,這種以土地重分求公平的方式沒有回應結構變革后農民對土地的真實需求,其制度收益存疑。新的無地少地者實際上分成兩類,一是已經通過結構變革獲得非農收入和穩定保障的無地少地者,他們不需要通過重新分地來實現收入和穩定,在重新分到地后他們還得找人來耕種;二是真正在農村務農的無地少地者,打亂重分可以讓他們均分到村社的份地,但他們也不能靠這點均分地獲得更高的收入,要種更多的土地還得通過土地流轉。其三,打亂重分的制度成本奇高。打亂重分本質上是以行政手段強行改變農戶之間現有的土地產權結構,操作中需要在摸排核查人口和土地信息的基礎上重新界定土地產權,準確認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理評估土地資源數量及質量并進一步對土地權益進行公平分配。據試點地區反映,均地承包的延包方式將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其成本大大超過農地確權,村集體根本無法完成這項任務。而且在農村人口大量外流的情況下,土地重分會被少數人操縱,可能導致更大的不公平。

      第二種方式為繼續順延。此方式遵循農地制度改革和變遷的既有邏輯,堅持了制度穩定性,有利于穩定農民預期。但是,相比于第一輪土地延包時的情況,農民與土地承包狀況確實出現了新的變化,最主要是固化土地承包關系帶來的農戶土地占有差異,這一輪延包需要做出回應。理論上,一些人認為集體所有制的本質含義就是人口增減要調整土地,固化人地承包關系是對集體所有制的違背。這里要辨析清楚成員權集體所有制和固化土地承包關系集體所有制之間的內在聯系和利弊。從現實看,農民仍然存在成員權集體所有制觀念,認為人口增減就得調整土地,從包產到戶至今已經45年了,已經造成了人地占有不均,如果二輪延包繼續順延,不僅土地占有現狀無法改變,而且未來30年也沒有調整機會。應該承認,土地所有權主體被鎖定后,無地少地群體的存在是制度實施的必然結果,第一輪延包時,已基本實現土地分配上的等質等量,第二輪承包期內的人口增減變化是正常的社會現象,由此導致的人均占有土地不均也是事實。因此,對于現實中出現的調整土地觀念和土地訴求,需要了解無地少地群體的實際狀況與真實需求。調研中發現,農民的要地訴求主要不是源于自身希望從事農業生產,而是他們缺乏非農就業機會以及與城市居民均等的社會保障權利。研究表明,農戶的土地調整意愿或土地租入意愿與家庭無地人口占比并無直接的正相關關系,真正希望獲取更多土地的往往是外出務工人數較少、非農收入有限且土地缺失會對家庭生計產生重大影響的農戶。疫情沖擊過后,并非所有少地農戶都具有更強的土地調整意愿,只有在非農收入受到負面影響大的家庭中,少地農戶才表現出此訴求。由此可見,若無地人口的非農工作穩定性差且無法被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他們只能被迫將生計保障寄托于土地之上,從而表現出比有地人口更強的土地調整訴求。城市權利的限制和社會保障網的不健全才是導致農民處于高風險狀態的根本原因。

      第三種方式為小調整。與以上兩種方式相比,此種方式似乎有利于實現制度穩定與回應部分農民土地需求的平衡,但是也要謹慎行事。首先要明確小調整的原則和內涵。1984年中央“一號文件”首次提出“大穩定,小調整”,允許在延長承包期前根據群眾訴求由集體統一調整土地。1997年第一輪土地延包之際,中央發布《通知》對小調整做出更為嚴格的規定,指出穩定是調整的前提,小調整是在個別農戶之間小范圍的適當調整,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個別農戶,并且小調整的方案要經過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本輪土地延包中,《意見》再次提及“大穩定、小調整”原則,但調整適用情形的表述變更為因自然災害毀損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整土地的村組,并要求依法依規從嚴掌握。政策對土地占有不均是否構成特殊情形未做明確界定,為地方實踐預留了一定彈性空間。其次,小調整難以解決無地少地群體面臨的實際困難。隨著土地作為自然資本的價值弱化,農業盈利水平的下降,農戶自種糧食的經濟合理性低于直接購買,土地流轉租金亦難以為農民提供有效的疾病和養老風險保障,在當前許多村集體并無充足土地可供調整的背景下,依靠小調整獲取的少量土地根本無法滿足農民的生存保障需求。最后,小調整需承擔較高的制度成本。雖然土地小調整涉及的利益主體范圍不及打亂重分,但本質仍然是土地權益重構,需要重新測繪承包地并進行確權。同時,集體必須對收回誰的承包地以及發包給誰做出抉擇,若調整機制設計不合理或執行不公正,不僅無法有效回應無地少地群體的訴求,反而可能激化村內矛盾,引發更嚴重的公平爭議和利益沖突,不利于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

      (二)對試點政策安排的評論

      鑒于土地承包問題的極端重要性和高度敏感性,中央政府對此非常謹慎,采取先試點的辦法,并且在政策導向上明確以穩定農地制度、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及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為基本原則。2021年中央“一號文件”要求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制不動搖,堅持家庭經營基礎性地位不動搖,有序開展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試點,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習近平總書記2022年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指出,延包要確保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權保持穩定、順利延包。在具體實施層面,《意見》明確要求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應堅持延包原則,不得將承包地打亂重分,確保絕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地繼續保持穩定。對少數存在承包地因自然災害損毀等特殊情形且群眾普遍要求調整土地的村組,屆時可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由農民集體民主協商,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報鄉(鎮)政府和縣級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在個別農戶間作適當調整,但要依法依規從嚴掌握。各地要確保“長久不變”政策落實、確保承包延期平穩過渡,保持農村社會和諧穩定。

      面對部分無地少地人口的土地利益訴求,試點地區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回應,本文對各地做法進行了歸納。

      第一類是農戶之間的土地小調整。某試點村民小組在延包之際對集體的人口和土地信息進行了重新核查,計算出人均耕地面積,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在農戶之間進行土地調整。超出均值的農戶需要退出多余部分的土地并交由無地或少地農戶承包。經適度調整后,該小組涉及調整的土地共29.52畝,占全組耕地資源的6.3%。該類取均值的土地再調整安排強調了所有權主體內的土地占有均等化原則,體現了“大穩定、小調整”的政策要求,實現了在不重新全面再調整土地的前提下只在多地戶和少地戶之間回應無地少地群體的土地訴求。但是,這種方式也要付出相應的制度成本,例如讓全村農戶達成均值調地一致性意見,重新全面核查人地信息以及設立確定調出戶和調入戶土地標準,說服地多戶將土地調出來的費用,等等。同時小調整的實施也形成過幾年就得在地多戶和地少戶之間調地的預期。該村的做法之所以能實施,主要在于其無地人口僅占7%,涉及調整土地和農戶很少,從而降低了小調整的制度成本。如果將此辦法用于無地人口比例高、人均占有土地面積差異大的村社,將面臨高昂的制度實施成本。

      第二類是分配村內可供調整土地。一些集體經濟組織預留了部分機動地、通過開墾增加了一定量的土地,還有些以發包方名義收回或農戶自愿交回的部分土地,此類辦法即是用這些土地解決部分農戶土地訴求。貴州省某試點縣將上述類型的土地納入“未承包地”管理,符合承包主體資格條件且耕地面積顯著少于本村人均水平的農戶可以提出調地申請,經集體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后,集體以不高于本村人均耕地面積的標準向無地少地戶分配承包地。從制度績效上看,分配未確權土地方式既能保持原有農戶承包地塊和面積的穩定,又能使無地少地群體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在不侵害其他農戶現有土地利益的基礎上滿足了無地少地戶的土地訴求。但是,這一類型的關鍵在幾種可供分配土地的來源及由此產生的制度成本。首先是機動地。《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六十七條對集體經濟組織預留的機動地作出了明確規定,即其面積不得超過耕地總面積的5%,未預留機動地或其占比不足5%的集體,也不得再增加機動地,任何村莊如果以各種名義增加機動地就違背了這一政策規定,因此,試圖通過增加機動地來為無地少地戶提供土地不可取。其次是收回地。從法理上講,一個農民如果不再屬于集體組織成員,其承包地就得收回。《意見》明確規定“因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而導致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發包”。但是,承包地的收回在現實中的實施成本十分高昂,消亡戶的土地通常由其親戚代為耕種或流轉,他們認為自己理應享有承包地的繼承權。據江蘇省某試點村反映,在59戶消亡戶中,近一半比例(45.76%)反對在承包期滿時交回土地。最后,將未確權地分配給無地少地農戶。盡管沒有觸動現有農戶的承包權,但是,這些土地的權利和利益理應屬于全部法定村社成員,如果未分得這部分土地或未享有這部分土地利益的農戶提出對這部分土地的權益主張,村里如何應對?法理上如何解釋?

      第三類是折股分紅。西安市部分試點地區將家庭人均土地面積不足村均水平一半的農戶定義為進地戶,將其應補足的土地面積折股入社,作為無地少地戶分享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收益的依據,包括每畝500元的保底分紅和折股量化分紅。從制度實施來看,此類安排以利益而非土地滿足無地少地農戶土地利益訴求,不觸動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維護了地權穩定性。通過將土地權利轉化為分享集體股份權益,保障無地少地群體的成員利益,存在合理性,因為對于不再主要以種地為生的無地少地農戶來講,土地利益的滿足更符合他們的訴求。但是,這一方式也存在制度成本,對無地少地農戶來講,其土地權益的實現與村股份經濟組織的經營狀況掛鉤,一旦股份社經營不善或股份社以各種理由不進行股利分配,這些農戶的利益就得不到兌現,無疑增加了村社內部的摩擦成本。對其他農戶來講,集體股權的收益分配以成員權為基礎,這些無地少地農戶本來以成員身份參與了利益分配,如果再以無地少地為由多一份股利分配,對他們來講也是一種不公平。

      第四類是提供公益性就業崗位或與社會保障相當的經濟補償。某試點村421戶家庭基于2018年的農地確權頒證信息直接進行順延承包,針對4戶無地少地戶,其中2戶具備勞動能力的家庭,由村集體創辦的服裝廠為其家庭成員開展技能培訓、提供公益性崗位并發放工資,另外2戶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家庭則直接分享村集體鮮切花加工廠的經營收益,每人每年能獲得4800元的經濟補償,與該省區4920元/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相當。此方案維護了現有土地承包關系的穩定性,避免了因少數無地少地戶土地利益訴求進行土地調整引發的社會矛盾。針對不同農戶的社會經濟狀況分類采取解決措施,為這類農戶的發展能力和生計提供了救濟通道,既體現了人文關懷,也有利于社會安定和化解矛盾,但從試點推廣來講,對無地少地農戶需要提供制度化解決方案。

      綜上所述,各類延包方案體現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保持了集體地權制度的穩定性。除了第一類試點方案采取在地多地少戶之間進行土地再調整以外,其他三類方案都沒有采取調整土地方式,第一類方式之所以有調整土地行為,主要是因為該村無地農戶很少,牽涉面小,地多地少戶之間的土地調整成本較低。幾類方案之所以采取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的安排,一方面是因為要執行中央的順延延包要求,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大多數農戶的制度穩定性需求和不必通過重新分地來實現利益訴求的現實。二是利用了集體村社制度的彈性。面對村內無地少地戶現狀,尤其是部分這類人戶的收入和生計因土地占有受到影響,集體村社制度的彈性提供了解決這一矛盾的可能性,例如利用村內未分到戶的土地、想法開墾村內空閑地、股份分利、優先提供公共崗位等,這些措施既緩沖了無地少地戶對現行制度的沖擊,也為集體村社制度下每個成員所接受。當然,從試點向全國面上推開時,對于集體村社制度的彈性尺度要有約束,例如,不能以此為由擴大集體的權力限度,以及在利用集體制度彈性解決這部分人戶的問題時,要遵循成員一致同意原則。三是因村施策。每個村的經濟發展水平、資源稟賦狀況、村組織能力、經濟活動類型不一樣,集體村社提供的彈性空間和方式也會不一樣,不宜做一致性的規定。

      四、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政策選擇

      第二輪土地延包政策的基本思路是在維護集體地權性質的前提下,解決結構變革下部分生計不穩定的無地少地者的土地問題。農地制度變遷后的地權性質已經定型,遵循穩定地權的改革邏輯并維護已經形成的基本制度是本輪土地延包的前提。土地占有不均現象是承包關系趨于穩定后的必然結果,但在結構變革背景下,土地在農民生計中的功能已經發生深刻轉變,無地或少地本身并不必然導致農民陷入生存困境,只有當無地少地群體難以獲取謀生工具和風險保障手段時,才會產生對土地的訴求。試點地區的延包方案對如何平衡地權穩定性和回應無地少地群體的土地訴求進行了探索,本文對幾種可選安排的利弊進行了分析。結合前述分析,本文提出第二輪土地延包的政策選擇。

      第一,保持土地承包關系更長期的穩定性,穩定農民對土地權利的長久預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屬性已經制度法定,農民對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處分權利是法律賦予的土地完整權利,不能以削弱承包農戶的土地產權強度、破壞制度穩定性為代價解決土地占有矛盾。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長30年是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的重大舉措,應確保絕大多數農戶繼續承包原有承包地,使土地承包關系從第一輪承包開始保持穩定長達75年。通過總體順延,維護已經形成的地權性質,堅持以穩定土地承包關系為主線的農地制度演進邏輯,切實保障承包農戶已享有的土地權益,增強農民和其他土地經營者對制度穩定性的預期。

      第二,利用集體村社制度的彈性回應部分無地少地者的土地利益訴求。面對無地少地者的調整意愿及土地利益訴求,本輪土地延包做出的回應應當采取差異化策略。對可選政策的分析表明,農戶之間的大規模土地調整難以解決結構變革下這部分群體面臨的現實難題并回應他們的真實需求,且面臨高昂的制度成本。延包試點的現行方案為平衡地權穩定性和農民土地利益訴求提供了解決思路,集體經濟組織可結合本地區人地關系特點和集體經濟基礎,發揮集體制度彈性針對性地回應部分確實面臨生計困難和收入來源狹窄的無地少地群體的需求,對于大多數已經通過結構變革更好找到了土地生計和保障功能替代的無地少地者,不需要通過調整土地或調整利益來解決。還應注意的是,若涉及土地調整,要確保大多數農戶原有承包權穩定,對可供調配的土地來源及其調整成本進行科學評估,協調好無地少地群體和其他農戶的土地權益分配。對于采取折股分紅等利益調整或補償方式的地區,必須建立在集體經濟良好穩定的經營基礎之上,構建可持續分配機制,兼顧無地少地群體與其他集體成員之間的利益平衡。在第二輪土地延包之際,要充分發揮村民自治、村規民約和民主監督等基層治理功能,通過廣泛協商形成共識,降低制度實施成本,形成和實施解決部分農民土地利益訴求的制度化方案。

      第三,從根本上落實進城農民的城市權利。進城的無地農民在結構變革下表現出更強的非農化和市民化傾向,更期望在城市長期發展并定居落戶,但部分進城農民仍然在收入、工作、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方面面臨與城鎮居民的權利不平等。這部分群體未來返鄉務農的概率很低,其根本出路在于徹底地融入城市。這需要拓寬農民在城市的經濟活動空間,消除就業歧視,賦予平等的城市工作權利,切實解決他們在城市的住房、子女教育等問題,構建基于常住地的城市權利體系,保障農民平等享受城市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這要求保障進城農民平等的社會保障權利,建立全國統一的基礎社會保障,構建國家、企業與個人三方分擔的社保繳納機制,實現進城農民城鎮社保制度化、長期化。

      第四,提高農村基礎養老金水平,完善農村人口社會安全網。健全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擴大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的覆蓋面,提高各項保障的待遇水平,縮小農村基礎養老金與城鎮基礎養老金差距,確保農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增強農民抵御各類風險沖擊的能力。

      (載于《農業經濟問題》2025年第9期)

      【作者: 劉守英、蔣昱珺。其中 劉守英系長安街讀書會成員、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原院長 】

      注:授權發布,本文已擇優收錄至“長安街讀書會”理論學習平臺(人民日報、人民政協報、北京日報、重慶日報、新華網、央視頻、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視界、北京時間、澎湃政務、鳳凰新聞客戶端“長安街讀書會”專欄同步),轉載須統一注明“長安街讀書會”理論學習平臺出處和作者。

      責編:王驊琛;初審:韓培濤、邱詩懿、 許雪靖 ;復審:李雨凡、程子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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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現正面向中央和國家機關、中央企業、各省市縣(區)等所屬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等單位聯合開展黨建主題閱讀學習活動。近日,經相關部門批準,全國人大常委會機關、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機關、中央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工委、國家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國證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共青團中央等定點幫扶地區的有關單位,已正式加入“長安街讀書會”黨建閱讀合作機制,并將聯合承辦“長安街讀書會”系列讀書學習活動。

      關注公眾號,回復:申請入會、學思平治、為黨獻策、四中全會、“十五五”規劃、文化強國、黨建閱讀、智庫、好書推薦、核心期刊、干部培訓、免費贈書、直播、新書報送、期刊報送等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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