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戶核心權益之一,近日,貴州省大方縣瓢井鎮村民薛永利(又名薛運利)向媒體反映,其名下一宗承包地的權益爭議已持續十余年,盡管他持有土地分配原始佐證材料,歷經基層調解、兩級法院審理,爭議仍未得到預期的合理解決,希望此事能得到關注,推動承包地權屬的清晰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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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包地 “代管生變”:權益分歧的緣起
據薛永利介紹,上世紀 90 年代,他依法取得了大方縣瓢井鎮瓢井村平街五組大納公路旁 “鵝頸項” 地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1997 年,因外出務工,他將該地塊委托胞姐薛永秀代為管理。
2000 年起,同村村民吳德香、喻德俊、喻德平開始在該地塊開展耕種活動,后續多次與代管的薛永秀產生分歧;2012 年 5 月,吳德香等人雇請挖掘機在該地塊內挖基建房,薛永利前往阻止時雙方發生沖突,爭議徹底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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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層調查與調解:佐證指向原始權益歸屬
針對此事,當地基層組織曾介入核實:瓢井村村委會工作人員對參與過當年土地分配的李忠英、陳伍珍、申祥琴等知情人進行詢問,相關筆錄顯示,該地塊初始分配時,因薛永利家是 “最后一戶”,結合人口、土地質量等因素,經集體同意后該地塊權益歸薛永利所有;村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也明確,該地塊原始分配邊界與薛永利的訴求一致。此外,瓢井鎮政府曾多次組織調解,2014 年 6 月提出 “由吳德香補償薛永利 12800 元” 的方案,吳德香方同意后,薛永利因對方案內容存異議未接受,調解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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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程序:訴求未獲支持,爭議仍存
2014 年 9 月,薛永利以 “排除妨害” 為由,將吳德香、喻德俊、喻德平訴至大方縣人民法院(案號:2014 黔方民初字第 1152 號),提交了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會調查筆錄、知情人證言等材料,主張維護承包地權益。但法院以 “舉證不足以證明訴求” 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薛永利不服判決,向畢節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案號:2015 黔畢中民終字第 1265 號),中院經審理后維持原審判決,理由為 “現有證據無法明確承包地被侵占的具體范圍”。
四、當事人訴求:盼結合原始事實厘清權屬
薛永利表示,自己持有當年土地分配的知情人陳述、村委會核實記錄、土地承包合同等完整佐證,足以證明該地塊的原始權益歸屬,“當年參與分地的人大多還在,原始分配事實是清晰的”。他希望相關方面能結合土地分配的原始情況與現有材料,重新核查此事,明確承包地的權益邊界,維護農村承包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農村土地承包權益是農戶的基本生活保障,此類爭議的合理化解,既關系到村民
切身利益,也關乎基層權益保障的公平落地。目前,薛永利仍在通過合法途徑推
動爭議的妥善解決,此事的后續進展,也將持續影響基層土地權益糾紛的處理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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