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紙 45 年前的《自留山登記表》,承載著湖南農民鄒喜忠的林地權屬憑證,卻在遷居后陷入權屬爭議的漩渦。近日,記者深入調查發現,這場跨越三十余年的林權糾紛,暴露出農村土地確權、流轉中的歷史遺留問題與程序困境,更牽動著普通農戶對合法財產權益的迫切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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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業三定” 留憑證:45 畝林地的權屬根基
時間回溯至 1984 年,全國范圍內開展 “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 的 “林業三定” 工作。彼時,鄒喜忠是張家界市慈利縣楊柳鋪鄉三合村(現復興村)紅星組村民,經村集體分配,他獲得位于三合山 “芝麻坑”“長嶺”“大地埡” 三宗自留山,面積共計 45 畝,主要種植油茶林。
這一權屬關系被明確記載于《慈利縣楊柳鋪鄉三合村自留山登記表》,表格加蓋當地政府公章,成為鄒喜忠主張林地權益的核心法律憑證。
二、維權路的輾轉:法院裁定與行政答復的 “循環”
為追回權益,鄒喜忠于 2024 年將慈利東方希望畜牧有限公司、楊柳鋪鄉復興村村委會等訴至慈利縣人民法院,要求支付林地補償款 24.75 萬元。
法院裁定卻給維權潑了一盆冷水。慈利縣人民法院(2024)湘 0821 民初 1993 號民事裁定書指出,涉案林地權屬存在爭議,應先由政府部門確權,不屬于法院直接管轄范圍,裁定駁回鄒喜忠的起訴。
隨后,鄒喜忠向慈利縣自然資源局申請確權。該局 2025 年 9 月 1 日的《依法履職事項答復意見書》稱,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爭議不屬于自然資源部門調處職責,建議其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訴。
這意味著,鄒喜忠的維權陷入 “政府讓找法院,法院讓找政府” 的程序迷陣。
三、法律博弈:“林業三定” 憑證的效力之爭
鄒喜忠的代理律師指出,根據《湖南省林木、林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林業三定” 時期縣級政府核發的山林權屬證書應受法律保護,不得擅自變更。同時,《湖南省林地林權登記換發證實施辦法》明確,林權換發需以 “林業三定” 確權為基礎,不得重新分山分林。
四、農戶訴求:盼權屬明晰,解維權困局
“我在向陽村沒有一分地,原村的林地是我家的命根!” 鄒喜忠坦言,自己始終持有 1984 年的原始自留山登記表,遷居后未在新戶籍地獲得任何土地權益,懇請有關部門依法明確林地權屬,維護其合法財產權益。
截至發稿,楊柳鋪鄉人民政府尚未就此事作出公開回應。這場糾紛不僅關乎一戶農民的生計,更折射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困境。如何在法律框架下兼顧歷史事實與程序正義,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成為亟待破解的課題。
(本文為客觀調查報道,若涉事方有不同意見,可聯系本報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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