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始社會,以血緣紐帶基礎的氏族制度,是基本的社會制度。隨著社會的發展,它經歷了一系列的歷史變遷,由最初的母系氏族演變為父系氏族;由氏族發展出胞族、部落等組織。進入階級社會后,在不少地區和民族中氏族組織依附于政權組織而殘存很久。達斡爾族的情況就是如此,他們的氏族組織與清代八旗組織相結合,直到20世紀初還保持其清晰輪廓,從而為說明原始社會晚期的社會組織提供了例證,也為探討達斡爾族的早期社會面貌留下了可貴資料。
![]()
滿都爾圖/2004 攝影:蘇偉偉
滿都爾圖,(1934—2007),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研究員,兼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研究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民族研究所民族學研究室主任、民族研究所學術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高級職稱評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01.
哈拉——原生的父系氏族
達斡爾人將他們原來的父系氏族稱為“哈拉”,他們共有敖拉、鄂嫩、莫日登、郭布勒、金奇里、德都勒、蘇都爾、索都爾、吳然、沃熱、吳力斯、訥迪、阿爾丹、胡爾拉斯、鄂爾特、卜古勒、何音、畢日揚、陶木、鄂斯爾20個哈拉,自清末以來取其哈拉的詞頭,簡稱為敖、鄂、孟、郭、金等姓。每個哈拉又分為若干“莫昆”,實際上是新分化的女兒氏族。
達斡爾人的哈拉是由同一男性祖先的后裔組成的血緣集團。 這種祖先不是傳說中的人物,而是記載于他們的族譜的始祖。至 20世紀40年代,各哈拉的族譜均已有16 代至17代,其始祖的生年當在16世紀末或17世紀初。據史料記載和民間傳說,17世紀時的達斡爾族已使用鐵器,不僅種植糧食作物,而且種植各種園藝作物,有了明顯的階級分化。當時他們所擁有的堅固設防的木城和鐵制箭簇鏃、刀矛,為他們抵抗后金統治者的征服戰爭,尤其為抵抗沙俄的向東侵略而進行的斗爭譜寫的威武雄壯的史詩提供了物質基礎。所有這一切都說明,17世紀中葉的達斡爾族早已跨出了氏族社會,他們稱之為哈拉的父系氏族,已經不是初生形態的氏族組織,而是幾經分化的社會組織了。
![]()
十七世紀中葉達斡爾族在黑龍江流域分布圖/孟志東編繪
至20世紀三四十年代,達斡爾人的哈拉還保持其社會職能, 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共同的地域。據達斡爾族民間收藏的滿文地圖記載,他們一部分哈拉的名稱與原來居住地的山河的名稱相一致。 例如鄂嫩哈拉的名稱與他們在黑龍江北時居住的鄂嫩河同名; 金奇里哈拉名與精(金)奇里江同名,郭布勒哈拉與郭布勒阿彥同名,吳力斯哈拉與吳力斯穆丹同名。達斡爾人遷居嫩江流域后仍保持共聚族而居的傳統,以布特哈地區為例,自墨爾根城(今嫩江縣城)以下至諾敏河口,是敖拉、鄂嫩、莫日登三個哈拉的聚居地,訥莫爾河兩岸則是郭布勒哈拉的聚居地,每個哈拉分別形成若干自然村落,相鄰而居。
二、 禁止哈拉內部通婚。即使長期分居在兩個不同地區的同一哈拉間也不得通婚,這是每個達斡人必須恪守的原則。清末,郭布勒哈拉某男子不聽從族眾勸阻,執意與同一哈拉的某女子結婚,結果他的兒子不能入族譜,當事者雖然是朝廷命官七品佐領也無可奈何,只能乘修繕族譜時一再殺豬備酒宴請族人賠罪,才將其兒子的名字記入族譜中。新中國成立初期在婚姻法保護下,莫日登哈拉一男子與同哈拉的某女子結婚后,在群眾奧論的壓力下幾經波折,最后不得不移居他鄉。從上述實例不難想象,在氏族制度的全盛時期人們是如何嚴格遵守氏族外婚的原則的,它是氏族制度賴以形成和存在的最基本的原則。
三、繕修哈拉族譜。達斡爾族的每個哈拉都有自己的族譜,按輩分填寫男性成員的名字,原用滿文書寫,后多改漢文或滿漢文并用。50年代中期,全國人大民委會內蒙古東北少數民族社會歷史調查組在達斡爾族民間看到他們完好收藏的鄂嫩、敖拉、郭布勒、莫日登、金奇里等哈拉的族譜。繕修族譜是一個隆重的儀式,每隔20年左右舉行一次,由族中輩高年長者主持,各莫昆均推年長者為代表攜帶本莫昆的支系族譜前來參加。繕修族譜要殺牛或豬,將其主要部位煮熟,并同糕點和酒等供于案前,主持者將族譜攤開,將上屆繕修后出生的男子的名字按其輩分用紅筆填寫在其父親的名下,死亡者的名字則用墨筆蓋寫。儀式結束后舉行宴筵歡聚,還可舉行賽馬、射箭和曲棍球賽等活動。在繕修族譜的場合,一切禮節以輩分而不以年齡為依據,年長的晚輩對年幼的長輩也必以禮相待。達斡爾人素重族譜,除血緣組織固有的因素外,清代世襲佐領世系的辨別,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四、處理哈拉內的重大事件。清道光年間莫日登哈拉一男子在朝廷任待衛,因品行不端被貶而回鄉,仍無惡不作,當地旗佐官員見其勢大,不敢干預,莫昆成員亦無可奈何。為處理這一為害族眾者,莫月登哈拉7個莫昆的長老聚會,決定將其處死,并乘其酒醉,處以絞刑。達斡爾族中雖然沒有固定的氏族議事會,但遇到重大事宜,由各莫昆的代表聚會議決的組織形式,卻體現著臨時議事會的職能。
![]()
《達斡爾族百科詞典》2007 滿都爾圖 主編
五、 舉行集體狩獵活動。達斡爾人的哈拉早已失去組織共同的生產和生活的經濟職能,但有的哈拉仍以集體從事傳統的生產活動的形式保留了他們共同生產的習俗,例如鄂嫩等哈拉即如此。約在一個世紀前,鄂嫩哈拉的各莫昆在每年春季舉行全哈拉的圍獵活動,推舉狩獵能手為總“阿維達”(圍獵長)。負責組織和指揮全哈拉的圍獵活動,各莫昆又推舉各自的“阿維達”協助總“阿維達”并組織和指揮各自的獵手。參加圍獵活動者按統一指揮包圍預定的獵場,逐步縮小包圍圈,最后用弓箭射殺被圍的野獸。這種圍獵活動的主要目的已不再是經濟上的收益,而屬于早期集體狩獵生產活動的遺俗。如果獵獲物多,則按各莫昆實行平分,如果獵獲物少,則充做集體生產的費用。
六、舉行全哈拉的射箭比賽活動。由于達斡爾族長期以來以狩獵為其主要生產之一,加上在清代服兵役,因而他們素重射擊技藝,在全哈拉范圍內舉行射箭比賽的傳統,長期保留在達斡爾族民間。直到20世紀初,每當春季三月,莫日登、鄂嫩等哈拉的各莫昆選出自己的優秀射手參加全哈拉射擊比賽。賽場設靶,射中環數多者為勝。射擊比賽要殺牛或豬共餐,其費用由敗者承擔。
七、吊祭長者。按達斡爾人的習俗,般人的葬禮在莫昆范圍內辦理,但輩高年長并有影響人物的葬禮非常隆重,同哈拉的各真昆選舉代表,攜帶酒和肉等參加葬禮。
從上述幾點不難看出,達斡爾人的哈拉的職能主要是社會性的,而且同典型的父系氏族的職能相比,哈拉的職能又是部分 的,例如它沒有哈拉的首領和公眾會議制度,沒有共同的宗教活動和公共墓地;收養養子也無需經哈拉批準。而這些職能已經被莫昆取而代之。可見,達斡爾族的哈拉原來曾經是父系氏族組織,隨著時間的推移,由哈拉分化出莫昆以后,它便逐漸演變為胞族。“胞族,像在美洲人那里一樣,是一種分裂成幾個女兒氏族同時又把它們聯合起來的母親氏族,這種母親氏族常常表示所有這些女兒氏族出自一個共同的祖先。”達斡爾人的哈拉正是這種已經分化為新的女兒氏族(莫昆)而又把它們聯合起來,以共同的祖先維系起來,以一定的社會職能聯系在一起的胞族組織。所不同的只是,這種作為原來的氏族組織的哈拉還在保留著它禁止哈拉內部通婚的職能,說明莫昆還沒有最終取代氏族的全部職能。
![]()
達斡爾族婚禮/2003 攝影:蘇偉偉
02.
莫昆——正在形成中的女兒氏族
達斡爾人的每個哈拉均分為若干個莫昆,例如鄂嫩哈拉族譜上的始祖額穆蓋的7個曾孫的后代成為該哈拉的7個莫昆;莫日登哈拉族譜上的始祖薩吉哈之孫和后兩代曾孫的后代組成該哈拉的7個莫昆,等等。達斡爾人的莫昆是具有父系氏族的雛形的血緣共同體,它內部的血緣關系比哈拉更近,因而它的生命力更為強盛些。莫昆的職能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具有共同的地域。達斡爾人的每個莫昆都組成一個單獨的自然屯落,其四周以山河等地形為大致界線,與其他莫昆或哈拉睦鄰而居。莫昆地域內的山林、河流、牧場、打草場和漁場等,均為莫昆公有,在統一管理和安排下,莫昆成員均可利用。
二、有莫昆首領和莫昆會議制度。每個莫昆都有主持日常事務的公職人員,稱為莫昆達,選舉為人公正、具有辦事能力者擔任,無固定的期限,亦無報酬。其職責是管理莫昆公共財產,調解民間糾紛,主持召開莫昆會議。由成年男子參加的莫昆會議是最高權力機構,會議討論決定生產上的共同性問題,如春耕前燒荒的地段和日程,開割柳條林和采伐育林山的日期等外,還討論決定莫昆內重大案件的處理。因損害公共利益,敗壞社會道德;不執行莫昆會議決定而受莫昆會議懲罰時,任何人不得違抗。清末布特哈地區德都勒屯某世襲佐領因不執行莫昆會議關于在田地四周修筑籬笆,以保護莊稼的決定,不得不受鞭打處分。
三、嚴禁莫昆內部通婚。由于莫昆的血緣關系比哈拉更近,限制莫昆內部通婚的制度更為嚴格,違者必將受到莫昆的懲罰。20世紀40年代,郭布勒哈拉滿那莫昆某男子與同莫昆的女子結婚,引起族眾反對,召開莫昆會議,打開莫昆族譜,由莫昆長老們訓斥當事者,施以體罰,并決定不承認其子女本莫昆成員,其男兒不得記入莫昆族譜。
四、有莫昆公共財產。由于達斡爾人沿江河兩岸居住,每個莫昆都有公共的柳條林和漁場,有公共的牧場和打草場,山區還有公共的育林山。柳條林分若干地段,按年分段割取,在規定的日期內每戶出一個勞動力割柳條以供自用。育林山的采伐也有計劃地進行,各家只能砍取自用木材和燒柴的柞木。漁場上集體捕獲的魚按戶平均分配,如有外莫昆的人來捕魚,要收取一定數量的魚份子。這些公共財產的管理和利用,均由莫昆達負責安排。
五、批準莫昆成員收養養子。按習慣達斡爾人如沒有兒子,可以收養養子。被收養者如系本莫昆的孩子,無需經莫昆批準;如果收養其他莫昆的孩子,必須首先征得莫昆會議同意,才能改變其哈拉和莫昆族籍,收入本莫昆的族譜中。
六、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和相互幫助的義務。按達斡爾人的習俗,死者的遺產由兒子繼承,如沒有親生兒子,可由近親侄兒繼承。繼承遺產者負責辦理死者的葬事。一般情況下女兒無權繼承遺產,只有招入贅婿者除外,否則要引起莫昆成員的干預。當莫昆成員的合法利益和人身受到侵害時,同莫昆的成員有幫助伸冤和資助訴訟的義務。莫昆內的婚喪等事宜,要由莫昆族眾共同協助辦理。長輩死亡時,其近親晚輩還有服孝的義務。
七、有共同的祖神和集體的祭祀活動。達斡爾人的每個莫昆都有自己的祖先神,他們稱為“霍卓爾?巴爾肯”。有以各自莫昆的祖先神為其神靈的莫昆薩滿,無償的為本莫昆人跳神治病。莫昆薩滿的重大領神儀式等宗教活動,由其本莫昆族眾協助組織和分擔其經濟開銷。每個莫昆還有共同祭祀的“敖包”,每年春秋兩季由莫昆集體祭祀,殺豬宰牛獻祭,祈求風調雨順,五谷豐收,牲畜興旺。
八、有共同的墓地。原來達斡爾人的各莫昆都有其共同的墓地。稱為“莫昆?夸然”,后來由于人口的增殖,出現莫昆內各分支的墓地。在公共墓地里按血緣的親疏和輩分的大小,分不同的行列埋葬死者。已婚和未婚的姑娘不能埋葬在莫昆墓地。已婚成年女子則與其夫并列,埋葬于夫方莫昆墓地。
![]()
《民族知識叢書-達斡爾族》滿都爾圖 著
上述達斡爾族莫昆的職能,即按男系計算世系,有莫昆首領和議事會,莫昆內部禁止通婚,莫昆成員間可以相互繼承遺產和實行互助,批準收納養子,有共同的宗教活動和墓地等項內容,與古代希臘和羅馬氏族的職能極其相似。達斡爾人莫昆的這些職能與北美易洛魁人的氏族相比,除了后者的世系是按女系計算外,亦無原則區別。恩格斯在論述氏族制度的歷史地位時曾指出:“氏族,直到野蠻人進入文明時代為止,甚至再往后一點(就現有資料而言),是一切野蠻人所共有的制度。”達幹爾族的莫昆組織為恩格斯的這一科學論斷提供了又一例證。
需要說明的是,在達斡爾族中不僅莫昆內部禁止通婚,而且哈拉內部也同樣禁止通婚。按正常情況,新的氏族既然從老的氏族中分離出來并已取得獨立的地位,新的氏族內禁止通婚,與同一胞族內的各氏族間允許通婚是并行而來的。而在達斡爾族的同一哈拉的各莫昆間仍在禁止通婚這一事實說明,他們的莫昆做為新生的氏族,還沒有最終取得獨立的地位。
無可置疑,我們所考察的達斡爾族的氏族組織,不是野蠻時代的氏族組織,而是保留在文明社會的殘余形態了。可以認為,當清統治者征服達斡爾族時,他們的氏族組織保持著更為完備的形態,給清統治者提供了統治和管理達斡爾族人民的可利用的組織形式。清初理藩院在布特哈地區編制八旗時,不是拆散他們原有的氏族組織和破壞他們聚族而居的特點,而是利用它作為八旗組織的基礎。清代布特哈八旗中,以達斡爾人為主組建的鑲黃旗以鄂嫩哈拉為主,正黃旗以敖拉和莫日登哈拉為主,正白旗則以郭布勒哈拉為主。其中正黃旗19個佐中,由同一哈拉的單一莫昆組成的佐6個,由同一哈拉的兩個莫昆組成的佐8個,由兩個哈拉的兩個不同的莫昆組成的佐兩個,由三個哈拉的三個不同的莫昆組成的佐1個,不知所屬哈拉的佐兩個。
在整個清代,達斡爾族旗民不僅不能擅自離開其原來的旗佐遷往他處,而且八旗兵外出不得超出百里之外,以保障按時參加軍事操練和隨時應征參戰。因而他們始終保持聚族而居的傳統,為氏族組織的延續提供了條件。同時,氏族民主制為達斡爾族人民提供了抵制封建特權的斗爭武器,使他們利用氏族民主的習慣法,懲處魚肉人民的特權者,因而,使氏族制扎根于人民。所有這些,使得達斡爾族的氏族組織長期保留在階級社會中。
![]()
達斡爾哈拉(姓氏) 民間傳統體育運動會/2016 攝影:蘇偉偉
03.
貝功——父系大家庭
從以上兩節可看出,無論是哈拉還是莫昆,它們的職能都是社會性的,都沒有組織生產和生活的經濟職能。承擔經濟職能的是莫昆下面的“貝功”——父系大家庭。近百年來達斡爾人的大家庭瓦解以后,貝功這一名稱延用下來,個體小家庭也稱為貝功。
直到19世紀末葉,達斡爾族還保留著大家庭聚居的傳統,只是家庭的規模比其早期更為縮小了。19世紀末莫日登哈拉尼爾基莫昆聚居的尼爾基屯共約150 戶,除30戶屬小家庭外,其余120左右戶均屬大家庭,人口多在20人左右。其中人口最多者29口人,男12人,女17人,祖孫4代,除祖父母外,第二代兄弟4對夫妻,第三代親、堂兄弟共7對夫妻,還有一尚未出嫁的姑娘,第四代系4個曾孫女。該屯另一大家庭也近三十口人,祖輩兄弟4對夫妻,子輩親,堂兄弟8對夫妻。鄂嫩哈拉博庫爾淺莫昆一個大家庭的規模更大,祖孫4代,近五十口人。這些大家庭都聚居在三間乃至五間住宅里,容不下者還蓋廂房居住。
每個大家庭對外都是獨立的經濟單位,對內則是共同生產和消費的整體。在家庭內按性別進行自然分工,男子從事農業、狩獵和林業等多種生產,婦女除家務勞動外主要是經營園田。在自然經濟條件下,每個大家庭都用一付犁或兩付犁耕種數十坰士地,廣種薄收,種植燕麥、大麥、蕎麥、稷子、黑豆和蘇子等大田作物,其收獲物除全家口糧外充做役畜飼料。在園田里種植白菜、蘿卜、豆角,土豆等園藝作物,作為常年的副食。采伐的木材除自用外,編排木流送到沿江城鎮出售。獵產品中不可少的貂皮,是按年向朝廷進獻的貢物,肉類主要用于自食,細毛皮張是商品獵品,用以換取鐵制農具、獵具、布匹和日用工業品。大家庭的所有生產資料如土地、牲畜、生產工具,均為全家庭公有。
由于當地地廣人稀,農業生產廣種薄收,土地在達斡爾人的意識中并不重要,始終沒有形成嚴格的私有觀念。凡有畜力者均可開墾新荒地,在其耕種期間占為己有,一旦拋荒,仍歸莫昆公有。牲畜對于達斡爾人是重要的私有財產,衡量一個家庭的貧富,主要以其占有牲畜的多少為依據,而不論其占有土地的多少。凡種一付犁地者,必須要有四頭耕牛,若種兩付犁地,必以能套出八頭耕牛為前提;遠出行獵或進山采伐木材,必須有乘騎和牽引車輛的馬匹。因此,凡殷實的大家庭,都有數頭(匹)、十余頭(匹)役畜,并有數頭奶牛和仔畜,這些牲畜都是全家庭的公共財產。
每個家庭都有男性家長,稱為貝功達,通常由長輩擔任,唯有長輩年老體衰時將此職交給其弟或長子擔任。家長負責處理日常事務,涉及全家生計的重大問題,要同全家人計議決定。有勞動能力的家長均不脫離生產勞動,即使不能承擔重體力勞動者,也要參加輔助性勞動。除年老的家長在生活上有所照顧外。家長沒有明顯的特權。家庭中的長輩女子主持全部家務,園田的種植,家畜家禽的飼養,炊事和擠奶等,均由她安排,男人從不過問;年長的婦女對子女的婚事也起重要作用。丈夫死去后如果兒子年幼,在他成年前母親可以代行家長職責。
![]()
《中國民族學五十年1949-1999》宋蜀華、滿都爾圖主編
達斡爾人是否曾因內部貧富分化而出現過家庭奴隸,已無從稽考,在清代曾有達斡爾族八旗官兵因有戰功而賞戰俘為奴隸者,這是迄今我們所知道的達斡爾族家庭奴隸的主要來源,此外還有少數人從內地買來兒童為奴者,這些奴隸的繁衍,主要靠其相互婚配所生的后代。因此,占有奴隸者只是少數個別戶,奴妻在總人口中的比例還不到百分之五。在家庭里主奴之間的關系披上一層血緣的外衣,相互間以一定的親屬關系相稱呼。按習慣主人住西屋,稱為上屋,奴隸住東屋,稱為下屋,因此,奴隸依年齡差別稱主人為上屋的伯父、上屋的叔父或上屋的哥哥,主人家年輕人則稱年長的奴隸為下屋的伯父、下屋的叔父或下屋的哥哥等。一般家庭里主奴吃同灶,同勞動,只是奴隸的勞動時間長一些。除個別主人苛待奴隸外,達斡爾人對奴隸的壓迫和剝削帶有溫和的色彩,主人要幫助其成年奴隸成婚,個別主奴關系好而又無嗣者,靠奴隸養老送終,并將其家產遺傳給他的奴隸。
在新生的女兒氏族(莫昆)和大家庭(貝功)之間還有一種稱作 “莫音”的層次,每個莫昆分為若干個莫音,其詞意為“部分”,是氏族的分支。每個莫音包括若干個大家庭,按血緣輩數,這種分支的范圍不超過五六代。可見,所謂的莫音實際上是家族,是隨著人口的繁衍和家庭的分化而來的,因而還沒有形成它獨自的職能,只是同一個莫音內部相互互助的傳統保留得更為濃厚而已。
在父系氏族制里,除個別情況外氏族從來不是經濟整體,每個氏族分為若干父系大家庭,它以其產制的原則組織全家庭的經濟生活。這個階段上的父系大家庭,可稱為共產制的父系家庭公社。隨著私有制的發展和貧富兩極分化,共產制的父系大家庭也發生歷史的變遷,尤其在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時期和進入階級社會后的相當長的時期內,在很多氏族中這種家庭公社仍還存在,但在這種家庭公社內部父權增長起來,取代原來的民主制,并在家庭里已包括非自由人——奴隸,這是原來的共產制的父系家庭公社質變的標志。恩格斯以羅馬的家庭為典型概括的這種家庭的主要標志,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一是父權的結論,所指的正是這種已經質變了的家長制家庭公社。
綜觀達斡爾族父系大家庭的諸特征,可以推斷它也是由原來的共產制的父系家庭公社演變而來的,因而它還保留著生產資料公有,實行民主管理和婦女地位尚不十分低下等歷史遺跡,但它已變成以父權和家庭奴隸為標志的家長制家庭公社。盡管在達斡爾族的家長制家庭中父權并沒有發展到象羅馬家庭中的家長那樣具有對其子女實行野蠻的生殺之權;達斡爾人的家庭奴隸數很少,并非每個家庭都蓄養奴隸,但它畢竟具備了上述兩個方面的基本特征。
![]()
達斡爾族鄂嫩哈拉祭祀活動/2002 攝影:蘇偉偉
04.
其他
“氏族一旦成為社會單位,那么差不多以不可克服的必然性(因這是極其自然的)從這種單位中發展出氏族、胞族及部落的全部組織。”達斡爾族中氏族和胞族的情況,本文前面已有概述,那么,達斡爾族是否曾有過部落組織;如果有,其具體情況又如何?對此我們沒有直接的材料可供論證,只能根據一些跡象進行探索。
17世紀中葉,對于當時分布在黑龍江北的達斡爾族及與其相鄰的各民族來講,是劍與火的年代,是他們有組織的抵抗征服者和外來的侵略勢力的英勇奮戰的年代,達斡爾族并同鄂溫克等族抵抗后金統治者征服的戰爭剛剛過去,抵抗沙俄侵略者的戰爭又接踵而來。在這些斗爭中,當時民族內部還沒有行政機構的達斡爾族,如果沒有比氏族、胞族的范圍更為擴大的部落乃至部落聯盟的某種組織,要動員和組織幾乎全民族的力量,似乎是不可能的。
17世紀前的達斡爾族之曾有過部落組織,還可從另一方面的記載中加以推測。據《清太宗實錄》記載,自1634-1637年“黑龍江地方頭目”巴爾達齊多次率眾向后金王朝進貢貂皮。所謂“黑龍江地方頭目”之銜,自然不會憑空而來,況且他每次率領的族眾,少則二十余人,多則六十余人,都是近十個屯落的代表人物,說明當時巴爾達齊地位之顯要。
那么,達斡爾族中部落等組織的名稱是什么呢?可供考證的社會組織的名稱除哈拉和莫昆外,還有斡爾闊、畢爾吉、愛滿等稱謂。其中斡爾闊多在薩滿的禱詞中出現,可能是與薩滿的派別或所供奉的神的種類有關的名詞。
畢爾吉,按其詞意可譯為“類”,其具體含義尚難確切解釋。據記載,鄂嫩哈拉族譜的總稱是“鄂嫩哈拉,都博淺畢爾吉,阿那哈淺愛滿”;在民間也有不少認為某哈拉為某某畢爾吉之傳說,但其具體名稱又多互相矛盾。如傳說敖拉哈拉系吳力斯畢爾吉,莫日登哈拉系音那奇畢爾吉,德都勒哈拉系精奇里畢爾吉,郭布勒哈拉系阿彥淺畢爾吉,也有傳說郭布勒哈拉也是都博淺畢爾吉者。這些傳說的具體內容雖不確切,但它說明畢爾吉作為一級社會組織的統稱,確實存在過。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鄂嫩哈拉總譜中記載的都博淺畢爾吉,卻與順治年間在布特哈達斡爾族地區設置的三個扎蘭中的都博淺扎蘭的名稱相同。都博淺扎蘭以鄂嫩哈拉為主,同時包括一部分其他哈拉的旗民。都博淺這一名稱重復出現,而且是在更大范圍的地域概念上重復出現,看來不是偶然的,從都博淺畢爾吉到都博淺扎蘭的內在聯系中,可以推測,所謂畢爾吉當是比氏族和胞族更高一層的社會組織的名稱。
上述鄂嫩哈拉總譜全稱中的愛滿一詞,是不可忽略的歷史名詞。在現代達斡爾語中,愛滿一詞是指民族,然而在歷史上的含義并非如此,是指小于民族的人們共同體,這是毫無疑義的。在蒙古族歷史上也有“愛馬”(亦稱“愛馬克”)的記載,其含義大概為部落,如革命前的外蒙古喀爾喀四部,蒙古語即稱為四個愛馬克,現內蒙古自治區所轄的盟,仍還沿用著愛馬克之名。根據這些跡象推測,達斡爾人所謂的愛滿,與同一語族的蒙古語的愛馬克相類似,原意為部落或部族,后來才泛指民族的。
文字摘自:《滿都爾圖民族學文集》2006年 民族出版社,文章原載于《社會科學戰線》1985年第2期,引用請根據原文并注明出處;注釋及參考文獻從略,請以正式出版刊物為準;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