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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秦仲海 陸火
出品|塔子山評說
近期,包頭中院即將對一起撲朔迷離的醉駕案件作出終審判決。
一審庭審中,鑒定人當庭報出的關鍵數據,與司法鑒定報告中的結論相差近四倍:按庭審計算結果,被告人的血液酒精含量僅約50余mg/100ml;而書面報告則給出221.86mg/100ml,遠超入罪標準。
不僅如此,這起看似普通的醉駕案,還被指在血樣提取、封存、送檢及鑒定等多個環節存在程序性瑕疵。案件最終走向仍未可知,但被告人——教師賈軍祥的命運,已在這一連串程序與數據之中被悄然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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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滿爭議的鑒定報告
01 可疑的鑒定數據
賈軍祥,1966年3月出生,系土默特右旗二十四頃地中心學校教師。辯護人稱,其人平素工作勤勉,與人為善,無前科及其他違法記錄,日常表現良好。
土默特右旗檢察院指控稱,2023年7月13日21時50分許,賈軍祥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黑色豪爵牌兩輪摩托車,沿工業路由東向西行駛至綠苑小區門口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
現場呼氣篩查結果為212mg/100ml。隨后,賈軍祥被帶至醫院抽血。次日10時55分許,公安機關將血樣送至包頭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最終鑒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為221.86mg/100ml,遠高于80mg/100ml的醉酒駕駛刑事立案標準。
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宗證據結構完整的典型危險駕駛案件:查獲經過、書證、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理化檢驗報告以及兩張視聽資料光盤,共同構成了公訴機關的指控框架。
例如,執法記錄儀記錄了賈軍祥被攔查、進行呼氣檢測及赴醫院抽血的全過程;其本人在偵查階段兩次供述中,均承認“醉酒后無證駕駛黑色豪爵牌兩輪摩托車”的事實,供述前后一致;同桌就餐的證人樊恒元亦證實,當晚曾見其飲用白酒。
然而,真正引發爭議的,并非“是否飲酒”,而是決定罪與非罪的那一組鑒定數據。
庭審中,經辯護人詢問,鑒定人當庭陳述:本案兩個樣品的峰面積比結合線性方程參數計算后,所得乙醇含量分別約為55.91mg/100mL和52.51mg/100mL。而書面鑒定報告卻載明為221.86mg/100mL。
兩者相差近四倍,這一矛盾直指案件核心事實存疑。
一審法院曾當庭表示將于庭后核實,但最終既未調取原始試驗記錄、氣相色譜圖等底層數據,也未在判決書中對此關鍵爭點作出回應。
02 程序之爭
除數據本身的巨大分歧外,辯護人還指出,本案在程序層面存在一系列疑點。
首先,根據同步錄音錄像及《當事人血樣(尿樣)提取登記表》,被告人并未在登記表上簽字,辦案民警亦未簽字,表格中的簽名存在偽造或事后補簽的可能。
更關鍵的是,血樣提取與封裝過程并未被完整記錄。現有視頻僅顯示抽取第一管血液的畫面,隨后被告人即離開抽血室;封裝、編號、標記等關鍵環節均未呈現。錄像中甚至出現另一名犯罪嫌疑人與其同時在場采血的情形。
辯方據此提出核心質疑:司法鑒定中心最終檢測的那管血液,是否能夠被可靠證明為賈軍祥本人當晚提取、且未受污染的樣本?
與此相連的,是血樣保存與送檢條件是否合規的問題。血樣于2023年7月13日22時30分許采集,至次日10時55分受理,間隔約12小時;至檢驗開始,已相隔約17小時。
直至2025年8月6日,土右旗公安局交管大隊才出具情況說明稱,血樣被存放于“專門用于存放血液的醫用冷藏冷凍箱”中。
辯方認為,僅憑事后出具的一紙說明,且未附視頻、照片或原始記錄,難以證明血樣在保存和送檢過程中始終處于規定的低溫條件。且出具說明者并非當日實際操作人員,其證明力本身亦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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賈軍祥因此患上嚴重抑郁癥
在司法實踐中,單一程序瑕疵往往難以動搖裁判結論,除非其能夠與具體不利后果形成直接關聯。在本案中,血樣提取、封裝、保存、送檢等環節均存在疑點,而鑒定人又在庭審中給出了與書面結論嚴重不一致的數據。
在此情形下,辯護人認為原本被視為“核心證據”的鑒定報告,不再是一個可以直接采信的穩定事實,而成為一份需要重新審查、解釋,甚至可能被排除的可疑證據。
此外,鑒定程序本身亦存在多重疑問:是否具備完整的委托與聘請手續;鑒定機構為何拒絕提供檢驗過程的視頻、照片及氣相色譜圖;鑒定所依據的是否為“歷史校準曲線”,而非本次檢測現場制備的校準曲線;相關儀器是否處于有效檢定期內。
尤為關鍵的是“歷史校準曲線”問題。《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明確要求,校準曲線應與本次檢測條件相匹配,并滿足線性相關系數要求。若鑒定人在庭審中確曾承認使用“歷史校準曲線”,則意味著本案的定量分析方法本身,可能存在根本性缺陷。
03 “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面對上述質疑,一審法院幾乎逐項予以否定。
法院援引2013年12月18日施行的相關規定,認為對于鑒定過程、查獲經過、呼氣檢測及抽血過程,并無強制性的“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要求。只要相關過程有記錄,即可保障程序的客觀真實性。
換言之,一審法院的裁判邏輯相當明確:即便存在局部瑕疵,只要整體證據鏈條具備真實性與關聯性,便不足以動搖有罪認定。
據此,土默特右旗法院認定公訴機關指控“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025年12月22日,一審判決作出:被告人賈軍祥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已繳納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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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形式上看,這起案件并不復雜:一名無證駕駛人酒后騎行摩托車被當場查獲,呼氣檢測與血液鑒定結果高度接近,供述、證人、視頻及書證相互印證,定罪量刑邏輯自洽。
然而,一審判決并未正面回應辯方提出的核心疑點。
在醉駕案件這一高度依賴標準化程序與科學鑒定的領域,法庭應以何種強度審查一份看似權威、實則由多個細微環節支撐的鑒定報告?
當該報告被視為“核心證據”時,面對數據矛盾、取樣瑕疵與程序缺口,法院是否只需確認“整體真實”,還是必須深入追問每一個可能影響結論的細節?
對賈軍祥而言,這不僅是程序爭議,更關乎其是否應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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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賈軍祥向包頭中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無罪或發回重審。
也許,二審法院仍會將其視為一宗普通的醉駕案件。但在證據意義上,它已成為一個值得審視的樣本——當一個數字足以決定罪與非罪時,這個數字的來源,便不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一道關乎命運的“生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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