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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融安警方
為維護全縣道路交通安全形勢持續平穩,防范交通安全突出風險,維護人民群眾出行安全和生命財產安全。近期,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全縣組織開展酒醉駕整治集中統一行動,嚴查嚴管酒醉駕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個別群眾無視法紀,“二次酒駕”被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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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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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9月27日22時00許,曾某某飲酒后駕駛桂BK6***號小型轎車行駛至廣西融安縣長安鎮桔香南路城南市場門口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使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曾某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58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查,曾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曾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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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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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02日08時06許,羅某某飲酒后駕駛桂B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融安縣長安鎮143鄉道2公里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使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羅某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71mg/100ml,屬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經查,羅某某曾因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羅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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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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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06日10時44分,藍某某飲酒后駕駛桂B9****小汽車行至融安縣長安鎮S1三南高速融安出口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當場查獲,經使用呼出式酒精檢測儀對藍某某進行酒精檢測,其酒精含量為92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后經柳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司法鑒定所鑒定藍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74.04mg/100mL,另查,藍某某曾于2023年9月20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藍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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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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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2日09時50分,陳某某飲酒后駕駛桂1****號小型轎車行駛至融安縣長安至大坡鄉1公里100米大坡路口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使用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對陳某某進行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35mg/100ml。經查,陳某某于2022年10月14日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陳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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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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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30日11時許,龍某某飲酒后駕駛桂B7****號輕型普通貨車行至融安縣G357線1472公里400米路段時,被融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使用呼出式酒精含量檢測儀對龍某某進行檢測,酒精含量為66mg/100ml。經查,龍某某2019年10月24日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公安機關處罰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違法行為人龍某某予以行政拘留三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行政處罰。
酒后駕車不是“賭運”而是“賭命”,極易發生交通事故,社會危害性極大。
平安出行始于心,拒絕酒駕踐于行。請廣大市民朋友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做到酒后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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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縣公安機關將持續保持對高危駕駛行為的嚴查嚴處態勢,通過對近年來酒醉駕違法、事故等規律特點以及現有查緝點設置情況進行多維度分析,以整治酒醉駕為牽引,同步開展“1+N”整治,嚴查貨車超載、面包車超員、失駕無證、違法載人等重點交通違法行為,為全縣人民營造安全出行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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