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戚某通過購買手機號注冊新用戶后打車不付款的方式,騙取滴滴公司運營費,給滴滴公司造成損失人民幣30萬余元,后因涉嫌詐騙罪被公訴至法院。2025年11月11日,海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檢方指控,2023年至2024年間,被告人戚某通過網(wǎng)絡(luò)購買大量非實名認證的虛擬號,以“低價叫車”的名目吸引乘客,為乘客提供網(wǎng)約車代叫服務(wù)。被告人戚某收取乘客支付的部分車費后,利用虛擬號的隱蔽性,拒不向平臺支付實際產(chǎn)生的費用,給滴滴公司造成損失人民幣30萬余元。上述乘車費均用于被告人戚某日常消費使用,目前尚未退賠被害單位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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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控辯雙方針對被告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聊天記錄、鑒定意見等證據(jù)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被告人戚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我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專門賣虛擬手機號,這種手機號就是電腦生成的,不是真實的手機號,然后我就買了虛擬手機號注冊滴滴出行的賬號幫別人打車。滴滴有先乘車后付款的機制,坐完車可以不付車費,我從乘客那里收取實際車費五折左右的車費。事后我就棄號換新的手機號繼續(xù)打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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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階段,檢方認為,被告人戚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66條之規(guī)定,應(yīng)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辯方對詐騙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僅對詐騙金額提出異議。被告人自述已認識到自身的錯誤,對被害單位深表歉意,愿意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法院將擇日對此案進行宣判。
來源: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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