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真實案例分享4: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金額43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4:宋某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刑事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石家莊市欒城區人民法院(原河北省欒城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11刑初113號
涉案金額:43萬元(涉詐金額12萬)
從輕減輕情節:認罪認罰、初犯、自首
從重情節:無
開庭前是否羈押:否(拘留5日后取保)
處罰:被告人宋某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取保日期:2024.3.20
判決日期:2025.05.09
公訴機關指控:
2024年1月份,被告人宋某成通過網絡認識自稱能辦理貸款的上線人員(身份不明),在明知上線利用銀行卡實施犯罪的情況下,仍按照上線要求,于2024年1月25日到長春市將自己的吉林銀行儲蓄卡(卡號6231********)交給他人(身份不明)用于接收電信詐騙資金并轉出。經查,宋某成的上述銀行卡單向資金流水共計434875元,其中電信詐騙資金122410元。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被告人宋某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
被告人宋某成辯稱,起訴書指控內容屬實,認罪認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宋某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宋某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宋某成在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口頭傳喚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宋某成認罪認罰,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依法可對其從寬處理。被告人宋某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后確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的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量刑建議合法適當,予以采納。
判決結果:
被告人宋某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