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是道德的淪喪,還是法律的失靈,一場關于人性與規則的博弈,背后暗藏什么玄機?
近日,廣東廣州一失主不慎丟失手機,與撿到手機的女子電話溝通后,對方拒絕歸還。失主遂報警處理。在某網吧內,民警終于找到了撿到手機的女子,此時,一身名牌的她正在網吧對手機進行刷機,面對民警,她竟理直氣壯辯解:“這是撿的,不是偷的,我有權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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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那部手機就握在民警手中,失主焦急地站在一旁。按理說,事情本可就此了結——民警直接將手機交還失主,案件了結。然而,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民警并未立即歸還手機,而是拿著手機,語重心長的地對撿拾手機的女子進行說服教育。
就在這"嗚嗚渣渣"的勸說過程中,更令人意想不到的情況發生了:女子突然一把從民警手中奪回手機,場面瞬間失控。
這一搶奪行為,使得事件性質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它不再是簡單的民事糾紛,而是升級為對執法權威的公然挑戰。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該行為已涉嫌構成尋釁滋事(強拿硬要或任意占用公私財物)或阻礙執行職務;若情節嚴重,甚至可能觸犯《刑法》中的妨害公務罪。因為此時,手機本身已從一個“遺失物”轉變為關鍵的“涉案證據”。
而此時的失主,雖然有警察在場,卻只是表示要"起訴",未能當場要求警方以涉嫌侵占或破壞財物為由采取強制措施,也未能立即指出搶奪行為本身的違法性,并要求警方依據《刑事訴訟法》為調查需要扣押手機、保全證據(即使數額不夠,但情節惡劣也構成此罪,比如撿拾者準備在網吧進行刷機的行為,已經明顯具有侵占或破壞財物的惡意)。
這一令人啼笑皆非的插曲,暴露出執法過程中令人深思的問題:執法者在現場需平衡程序正義、教育勸導與即時效率,但此案也凸顯了果斷處置的重要性。如果民警在拿到手機的瞬間就完成歸還,或在搶奪行為發生后立即依據新發生的事實采取強制措施、扣押證據,如果失主能更清晰地主張自己的權利,這場鬧劇或許就能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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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廣州這名女子的行為只是冰山一角。她撿到手機后,不僅拒絕歸還,還在網吧進行刷機操作。面對民警,她理直氣壯地辯解:"這是撿的,不是偷的,我有權不還!"這種看似"理直氣壯"的背后,實則暴露了公眾對遺失物法律規定的普遍誤解。
無獨有偶,上海一對情侶撿到一條價值14萬元的定制項鏈,因認為"不值錢"便隨手丟棄在小區草坪,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4.5萬元。而更令人唏噓的是,西安曾發生一起"百萬合同歸還拉鋸戰",失主李先生裝有百萬元工程合同的提包被撿到后,因報酬未談攏,拾得者竟揚言"錢我也不要了,包你也別要了",導致重要文件無法及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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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案例折射出我國當下遺失物歸還問題的復雜圖景:拾得人往往混淆了"撿"與"偷"的法律界限,而失主則面臨"物歸原主"與"有償歸還"的兩難選擇。
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條明確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這一規定確立了拾金不昧不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義務。
法律為拾得人設定了兩條核心義務:返還義務和妥善保管義務。如若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遺失物毀損、滅失,拾得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為何那對丟棄項鏈的情侶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法理依據。
對于拾得者索要合理補償的行為,我們應當從客觀理性的角度看待其合理性。 拾得者在歸還遺失物過程中,往往需要付出時間、精力和實際成本,如交通費、誤工費等。
法律并非不保障拾得人的權益。《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這實際上是對拾得者付出的合理補償,而非單純的"報酬"。
從社會激勵(功利主義法學)角度考量,承認并保障這種合理補償請求權,能夠讓做好事者不寒心,符合"善有善報"的世俗社會運行法則,進而促進更多物歸原主的美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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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當拾得者拒不歸還的行為達到一定嚴重程度,則可能觸犯刑法。《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將他人遺忘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數額巨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在實施侵占行為的過程中,又故意毀壞了所侵占的財物,且毀壞行為達到了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那么行為人同時觸犯了侵占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指出的是,本案例中女子將手機帶至網吧進行刷機的行為(此舉可能導致手機內重要數據永久丟失,給失主造成超出手機本身價值的損失),已經超出了單純"撿拾"的范疇,具有了明顯的非法占有和故意毀壞財物的目的,其行為可能從民事侵權升級為刑事犯罪。
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侵占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是兩個獨立的罪名,且行為人的兩個行為(侵占和毀壞)均具有獨立的社會危害性,因此應當對數罪實行并罰。
面對意外之財,人性難免搖擺。2018年中國青年報社社會調查中心聯合問卷網,對2003名受訪者進行的一項調查顯示,81.3%的受訪者認為“有償歸還”合理。56.5%的受訪者認為“有償歸還”有一定正向激勵作用,能鼓勵歸還行為;43.4%的受訪者認為“有償歸還”是更加務實、理性的“拾金不昧”方式。這反映出在社會轉型期,人們逐漸認識到純粹的道德號召并非萬能良藥。
在肯定拾得者合理補償請求權的同時,也必須警惕過度索酬和敲詐行為之間的界限。如廣州案例中女子不僅拒絕歸還,還前往網吧進行刷機,這種行為已經超出了合理索酬的范疇,具備了非法占有和破壞財物的惡意。法律在保障拾得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必須堅決打擊此類侵害所有權的行為。
對比國外立法,德國民法典規定,拾得物價值在500歐元以下的,報酬為該價值的5%;超過500歐元的,超過部分按3%計算。日本《遺失物法》則規定酬金不少于物件價格5%,不多于20%。這些規定體現了法律對人性的務實回應:通過合理的利益機制激勵道德行為。
值得注意的是,廣州曾出臺規定建議"拾主可以自愿將遺失物品價值10%的金額獎勵拾遺者",實施后效果顯著:1995年廣州市公安局收到送交拾得的人民幣109萬元,而同年北京市公安局僅收到7.5萬元。這一對比揭示了合理回報機制對促進物歸原主的積極作用。
理想的遺失物歸還制度,應當在道德與法律之間尋求平衡點。一方面,我們不能完全依賴"無償歸還"的道德高標準,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漫天要價"的功利主義泛濫。
"拾金不昧"中的"不昧",指的是不隱藏、不占有,而非完全拒絕任何回報。 享受合理報酬是法定權利(本分),放棄報酬則是道德的體現(情分)。這種區分既尊重了法律對最小道德的要求,也為更高道德追求留下了空間。
在法治社會框架下,我們應當正視拾得者合理補償的正當性,但同時必須明確反對任何形式的侵占及破壞財物的行為。像廣州案例中女子的刷機行為,不僅違背道德,更可能觸犯法律。真正的善行應當是在尊重他人所有權前提下的利他行為,而非假借"拾得"之名行侵占之實。
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制度設計應當更具操作性。有學者建議,我國應盡快完善遺失物立法,明確"有償"的標準,讓"拾金索酬"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同時,借鑒國外"感恩入法"的經驗,如《山東省見義勇為獎勵和保護條例》規定"受益人應當對見義勇為人員表達謝意",這種規定既具操作性,又能引導社會形成感恩氛圍。
拾金不昧的古老美德在現代社會遭遇挑戰,實為道德自律與制度他律的永恒命題。法律不能強求人人成為道德楷模,但可以為道德行為提供制度保障;道德不應被法律完全替代,而應成為法律的精神支撐。
理想的社會規范應當既能夠保障拾得者的合理權益,讓其不因善行而蒙受損失,又能夠有效遏制借機侵占的惡意行為。對于拾得者付出的時間、精力和成本,法律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但對于刷機這類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法律必須劃清底線,嚴肅追責。
當我們撿到他人財物時,不妨思考:法律要求我們歸還,道德鼓勵我們無私,而人性希望得到認可。這三者并非必然沖突——合理的補償機制既尊重了人性,遵守了法律,又為道德的培育提供了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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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妨回顧我國古代"子路拯溺"的典故,我們更能理解合理回報機制的社會價值。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后,欣然接受了對方為表感謝而贈送的一頭牛。孔子對此行為大加贊賞,認為"子路受而勸德",并預言"魯人必拯溺者矣"。
而對比"子貢贖人"的故事:子貢自費贖回國人卻拒絕應得的補償,反被孔子批評,因為過高的道德標準會讓普通人望而卻步,反而不利于鼓勵善行。這揭示了深刻的治理智慧:符合常情的回報機制比高不可攀的道德說教更能促進善行普及。
在現代社會,這種智慧依然閃光。對拾得者支付合理補償并非道德滑坡,而是對實際付出的公允回報,是"善有善報"這一樸素正義觀的體現。
在這種制度設計下,我們或許能看到更多"完璧歸趙"的溫馨場景,少一些"對簿公堂"的無奈糾紛。良好的規則設計應當讓好人得到好報,讓善意不被辜負,讓惡行受到懲戒,這才是法、理、情和諧統一的社會理想圖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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