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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自江蘇南京的一則新聞引爆網路:十年按時繳費,一朝患癌卻遭拒賠,保險公司以“病理分型及未行開顱手術”為由駁回60萬理賠款——李女士母子的遭遇,戳中了不少投保人對“保險理賠難”的擔憂。所幸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全額賠付,這份判決不僅還了當事人公道,更以法律名義夯實了保險行業的誠信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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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看似“依規辦事”,實則違背了保險法的核心精神。《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明確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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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十年如一日履行繳費義務,已盡到投保人的誠信責任;而小朱的病情有多家權威醫療機構的診斷記錄、手術證明和化療方案形成完整證據鏈,完全符合保險合同中“惡性腫瘤”的理賠范疇。保險公司以非核心的病理分型細節和手術方式為由拒賠,本質是對誠信原則的背棄,也是對保險合同核心保障條款的刻意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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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份判決的意義,更在于厘清了保險合同糾紛中的關鍵法律邊界。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免除或減輕其責任的條款,應當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若保險公司主張“特定病理分型”“開顱手術”是理賠前置條件,就必須舉證證明在投保時已向李女士明確告知該限制——顯然保險公司未能做到這一點。此外,《保險法》第三十條規定,對保險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作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法院正是基于這一原則,否定了保險公司的不合理拒賠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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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投保容易理賠難”的吐槽時有發生,部分保險公司為拉保單模糊保障范圍,理賠時卻嚴苛設限,既損害了投保人權益,也透支了行業公信力。李女士母子的勝訴案例警示行業:保險的本質是“風險共擔、損失補償”,誠信是不可逾越的紅線。對保險公司而言,與其在理賠時絞盡腦汁找借口,不如在投保時清晰告知條款、在理賠時秉持公正立場;對投保人而言,投保時要仔細核對條款,遭遇拒賠時也不必慌亂,可憑借完整證據鏈通過法律途徑維權。
最終,60萬理賠款的足額賠付,不僅是對一個家庭抗癌之路的支撐,更是法律對保險行業亂象的有力糾偏。唯有讓“誠信履約”成為保險公司和投保人的共同遵循,保險才能真正發揮“社會穩定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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