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話題 派出所副所長帶隊掃黃私放賣淫女沖上微博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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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情披露:
帶隊抓獲1名“組織者”和1名“賣淫女”,時任派出所副所長姜某竟在收取“組織者”5萬元后,將兩人釋放。據盤錦市盤山縣人民法院近日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該案一審判決書,上月底,姜某因犯徇私枉法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判決書披露,姜某曾任盤錦市興隆臺某分局刑事犯罪案件偵查大隊副大隊長,2023年5月11日任該分局某派出所副所長。去年8月2日,他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后被取保候審。
經審理查明,2023年8月18日,盤錦市某局興隆臺分局某派出所輔警趙某在涉黃群發現有人在某賓館從事賣淫活動,立即向時任派出所副所長姜某匯報。隨后,姜某帶領民警劉某、輔警趙某等到某賓館,將違法行為人韓某、馬某抓獲。在抓獲現場,姜某檢查了韓某的手機,確認韓某是“組織者”、馬某是“賣淫者”。姜某明知韓某具有犯罪事實,在收受韓某給予的5萬元后,將韓某、馬某二人釋放,且未對韓某進行調查核實,未開展立案、偵查活動。
法院還查明,姜某積極退繳贓款5萬元。盤山縣人民檢察院已將該款及利息45.9元移送至法院。
另據判決書披露的刑事判決書等,2022年4月,韓某因犯容留、介紹賣淫罪,被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個月,后于2023年5月30日釋放。今年6月,韓某因犯組織賣淫罪,被興隆臺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今年9月,盤錦市中院維持對韓某的判決,認定韓某在2023年7月21日至2024年3月期間有組織賣淫的事實,其中還認定馬某自2023年8月開始賣淫。
法院認為,姜某身為司法工作人員,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姜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積極退繳贓款,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鑒于姜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且姜某所在地的司法機關已對其作出審前調查評估,建議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對其宣告緩刑不會對社區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故決定對姜某適用緩刑。
據此,今年10月30日,盤山縣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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