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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小寧在他人邀請下跨省取快遞,被查獲時快遞內藏有 4.4 余千克 “麻古”,小寧堅稱自己不明知快遞內有毒品,但法院最終以運輸毒品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現實中,不少涉毒案件的行為人都會以“不明知”作為抗辯理由,卻并非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究竟什么情況,才會被認定為“不明知”,進而判決無罪呢?
我們結合梁某炯案展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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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炯案案情
2013 年 7 月,梁某炯受蔡某某等人邀請,乘坐陳某駕駛的汽車從東莞前往陸豐甲子鎮,后獨自乘車返回,途經檢查站時,民警在車輛駕駛位座椅后夾袋內查獲 298.9 克甲基苯丙胺。歸案后,梁某炯始終否認明知車上有毒品,稱自己只是受朋友邀請同行,對毒品一事毫不知情。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查明,梁某炯上車時手中僅持手機,無其他物品;公安機關未能在毒品包裝袋上提取到梁某炯的指紋或 DNA;梁某炯與陳某接受檢查時無逃跑、抗拒等反常行為;且同案的蔡某某等人未歸案,無法查清毒品來源及實際持有人。
最終,法院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梁某炯明知是毒品而運輸,判決其無罪。
主觀明知的法律認定依據
《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昆明會議紀要)規定,“被告人到案后否認明知是毒品,又缺乏其他證據證明其明知的,可以根據其實施毒品犯罪的方式、過程及毒品被查獲時的情形,結合其年齡、文化程度、生活狀況、職業背景、是否有毒品違法 犯罪經歷及與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關系等情況,綜合分析判斷。”
這一規定明確了法院認定“不明知”需結合客觀事實與行為人自身情況綜合判斷,不能僅憑單方辯解下結論,也為兩案的不同裁判結果提供了關鍵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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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案對比“不明知”的認定關鍵
(一)主觀認知的客觀印證差異
小寧案中,矛盾點十分突出。一方面,小寧家境優渥,本無經濟壓力,卻為“取快遞”這一簡單行為收取 32500 元費用,該金額遠超普通跨省快遞運輸的合理報酬,明顯不符合正常勞務的對價邏輯;另一方面,朋友 “馬哥” 特意叮囑其 “注意周圍環境和周圍的人”,這種超出常規取件的提醒,本應引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的警惕。更關鍵的是,快遞內的毒品很可能被隱藏在避震器中,以日常物品偽裝毒品的方式,結合高額報酬與特殊叮囑,足以讓普通人對快遞內容產生懷疑,而小寧卻未對委托的合理性、快遞實際內容進一步核實,其客觀行為與 “不明知” 的辯解嚴重矛盾。
梁某炯案中,雖梁某炯有吸毒經歷,但無證據顯示其與毒品犯罪有牽連;從酒店監控到證人陳某證言,均證實梁某炯上車時未攜帶可疑物品;毒品被放置在駕駛位座椅后夾袋,該位置并非梁某炯專屬控制區域,無法直接關聯到其主觀知情,這些客觀事實均印證了 “不明知” 的合理性。
(二)行為表現的合理性區別
小寧在取件后打車前往指定地點,整個過程中,既未對高額報酬的合理性提出疑問,也未核實避震器內是否真為普通物品,完全未表現出普通人面對異常委托時的謹慎態度。
而梁某炯在乘車往返過程中,無任何逃避檢查、隱藏物品的行為,遇到民警檢查時正常配合,無反常舉動,這種表現與 “明知毒品而運輸” 的心理狀態不相符。
此外,小寧案中,快遞發自毒品高發地區云南德宏,且被查獲的毒品數量巨大,結合其跨省取件、收取高額費用、收到特殊叮囑等多重情形,足以讓法院認定其 “應當知道”;
梁某炯案中,雖目的地陸豐甲子鎮是毒品重災區,但無證據證明其事先知曉該地區特點,也無證據顯示其同行人員向其透露過毒品相關信息,無法推定其主觀知情。
(三)證據鏈條的完整性不同
小寧案中,警方通過追蹤發自云南德宏的快遞鎖定小寧,不僅在其取走的避震器相關快遞內直接查獲 4.4 余千克 “麻古”,還查實其收取 32500 元高額費用、收到 “馬哥” 特殊叮囑的關鍵事實,這些證據相互印證,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足以證明其運輸毒品的客觀行為及主觀明知。
梁某炯案中,關鍵證據存在缺失:毒品包裝袋無梁某炯痕跡,同案人員未歸案導致毒品來源不明,證人陳某也無法指證梁某炯接觸過毒品,現有證據無法形成閉環,不符合 “證據確實、充分” 的定罪要求,這也是法院認定 “不明知” 并判決無罪的重要原因。
不明知的認定核心要點
運輸毒品罪中 “不明知” 的認定,本質是對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的法律判斷,核心在于 “主客觀相統一”。法院不會僅憑 “我不知情” 的辯解就認可,也不會僅憑查獲毒品就推定明知,而是嚴格按照昆明會議紀要的要求,從行為方式、過程、查獲情形,到行為人年齡、職業、過往經歷等多方面綜合考量。
像梁某炯這樣,既無證據證明其接觸毒品、控制毒品,也無異常行為或合理懷疑指向其知情,且關鍵證據存在缺失的,才能被認定為 “不明知”;
而小寧案中,高額報酬、特殊叮囑、毒品偽裝在避震器中的藏匿方式、跨省取件等多重異常情形疊加,結合查獲的毒品數量與高發地區來源,足以讓法院推定其 “應當知道”,自然無法認定 “不明知”。
法律對毒品犯罪的打擊毫不手軟,但也堅守 “疑罪從無” 的底線,不冤枉任何一個無辜者。準確區分 “明知” 與 “不明知”,既是維護社會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體現。任何試圖以 “不明知” 掩蓋犯罪的行為,終將被證據揭穿;而確實被蒙騙的行為人,只要有充分客觀事實支撐,法律也會給予公正的裁判。
引用案例:
梁某炯運輸毒品案 人民法院案例庫 入庫編號:2023-06-1-356-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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