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李某彬等詐騙案
審理法院: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
案號:(2020)贛0822刑初71號
入庫編號:2024-05-1-222-006
關鍵詞:電信網絡詐騙 共同犯罪 幫助取款 明知
裁判要旨:
關于“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幫助取款行為的定性。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日益猖獗,嚴重危及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在上游詐騙犯罪尚未偵破的情形下,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下游的幫助取款行為如何定性,爭議聚焦于詐騙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于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而幫助取款的行為人,在認定其行為是否屬于詐騙共同犯罪時,應當以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為引領,判斷是否符合《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若符合,以詐騙共犯論處;若不符合,另行判斷是否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構成要件。
依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詐騙共犯,需同時滿足以下標準:幫助取款行為在電信網絡詐騙正犯的實行行為完成之前介入;幫助取款行為與電信網絡詐騙正犯結果之間具有因果性;幫助取款行為人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事前準備好現金、提供銀行卡用于接收贓款,隨后套現、取現,反復幫助電信網絡詐騙團伙套現、取款的行為人,應當認定為詐騙罪的共犯。
本文圍繞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審理的李某彬等詐騙案((2020)贛0822刑初71號),結合裁判要旨,對“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中幫助取款行為的定性進行深入分析。文章首先概括案件事實和爭議焦點,其次從共同犯罪理論、司法解釋適用及主觀明知認定等方面展開法律分析,最后總結辯護思路和裁判要旨啟示,以期為類似案件提供參考。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一)案件事實
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被告人李某彬、林某1、陳某某、鐘某明、林某生、李某仔、周某某等人形成犯罪團伙,專門為“殺豬盤”電信網絡詐騙團伙提供資金轉移服務。李某彬從杜某某處獲悉幫助虛假賭博網站“走錢”可獲利后,與林某1等人協商合作。林某1通過百度貼吧結識上線,并組織陳某某、鐘某明、林某生等人共同出資,提供銀行卡、支付寶賬戶等工具,幫助轉移詐騙所得資金。后續又糾集李某仔、周某某、林某2加入。
該團伙的操作模式為:李某彬通知林某1贓款金額,林某1等人提前準備等額現金(扣除3.6%抽成后)交予李某彬核對;李某彬上報上線杜某某后,指示林某1提供銀行卡賬號接收贓款;贓款到賬后,林某1將現金交付李某彬,由李某彬轉移給上線。林某1團伙成員通過支付寶多次轉賬、分拆資金,最終在銀行網點取現。團伙先后在廣西柳州市、福建廈門市、福州市等地操作,為規避調查,使用自動刪除聊天記錄的軟件,并集中住宿于賓館等待指令。至案發,該團伙幫助轉移詐騙資金達211萬余元至154萬余元不等。
江西省吉水縣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至四年十個月,并處罰金。判決生效后無上訴、抗訴。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幫助取款行為應定性為詐騙罪的共同犯罪,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爭議焦點具體包括:
- 主觀方面:被告人是否“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
- 客觀方面:幫助取款行為是詐騙犯罪過程的組成部分,還是獨立的事后行為?
- 法律適用:如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界定共同犯罪范圍?
二、法律分析:幫助取款行為構成詐騙罪共犯的理論依據(一)共同犯罪理論在電信網絡詐騙中的適用
共同犯罪理論以刑法第25條為基礎,強調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行為整體性。在電信網絡詐騙中,犯罪鏈條長、分工細化,幫助取款行為雖未直接實施詐騙,但若與正犯形成意思聯絡和行為協同,即可能構成共犯。
本案中,幫助取款行為與上游詐騙形成有機整體:
- 意思聯絡:各被告人通過接頭人、聊天軟件與上線保持溝通,對詐騙行為有明確認知。例如,林某1與李某彬商定抽成比例,并提前準備工具,表明其與詐騙正犯存在事前或事中通謀。
- 行為協同:取款行為與詐騙得手時間緊密銜接。被害人資金一旦轉入指定賬戶,被告人立即通過支付寶分流、銀行取現,確保詐騙分子迅速變現。這種“無縫對接”表明幫助行為是詐騙目的實現的關鍵環節。
根據犯罪支配理論,幫助取款行為對詐騙既遂具有功能性支配。正犯利用被告人的取款服務降低風險、提高效率,被告人則通過反復操作強化詐騙鏈條的穩定性。若將幫助行為孤立為事后環節,將割裂犯罪整體性,輕縱犯罪。
(二)《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的規范解讀與適用
《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提供資金支付結算賬戶、幫助轉移詐騙所得等,以共同犯罪論處。”該條款的適用需同時滿足三個要件:
- 幫助行為在詐騙實行行為完成前介入
- 幫助行為與詐騙結果具有因果性
- 行為人主觀上明知
第一,介入時間要件。詐騙實行行為的完成應以財物占有轉移為節點。本案中,被害人將資金轉入詐騙賬戶僅構成形式占有,而實際支配需通過取現實現。被告人從準備現金、提供賬戶到取款變現,均發生在詐騙正犯尚未完全控制財物之前。例如,林某1團伙在接到贓款后立即操作取現,其行為與詐騙正犯的支配行為同步,而非事后補救。
第二,因果性要件。幫助取款行為與詐騙結果存在物理與心理雙重因果聯系:
- 物理因果:無取款服務,詐騙資金無法快速變現,正犯犯罪目的難以實現。被告人的行為直接促成財物非法轉移。
- 心理因果:被告人的參與增強了正犯的犯罪決心。上游詐騙分子依賴該團伙的穩定取款能力,形成犯罪分工的信任基礎。
第三,主觀明知要件。法院從六方面綜合認定“明知”:
- 認知能力與經歷:被告人多數參與過網絡賭博,陳某某、李某仔曾受騙,對“殺豬盤”模式有清晰認知。
- 行為異常性:使用加密軟件、多地流竄、集中住宿等,表明其故意規避調查。
- 獲利模式:按比例抽成,與詐騙金額掛鉤,反映其對資金非法來源的認知。
- 地域背景:被告人來自福建,系電信詐騙高發區,可推知其了解犯罪性質。
- 操作頻率:多次重復取款,銀行卡流水巨大,遠超正常交易范疇。
- 供述印證:林某1、陳某某等人直接供認明知系“殺豬盤”詐騙資金。
這種推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明知”的司法解釋精神,即基于客觀行為反推主觀故意,避免犯罪分子以“不明知”為由逃避制裁。
(三)詐騙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界分
兩罪區別關鍵在于行為介入時點與作用:
- 詐騙罪共犯:行為發生于詐騙犯罪進行中,對詐騙既遂起促進作用。本案幫助取款是詐騙鏈條的必要環節,與正犯行為一體化。
-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行為發生于詐騙既遂后,僅對贓款處置起事后幫助作用。若本案被告人在詐騙分子完全控制財物后才介入取款,則可能構成該罪。
法院引用《電信網絡詐騙意見》第四條,明確將事前準備、事中取款行為界定為詐騙共犯,符合立法目的。電信網絡詐騙具有非接觸性、跨地域性特點,幫助取款行為往往是犯罪得逞的關鍵,若僅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論處,將導致刑罰失衡。
三、辯護思路與裁判要旨啟示(一)辯護思路總結
本案中,辯護方可能主張:
- 主觀不明知:被告人僅提供技術幫助,未參與詐騙策劃,對資金性質缺乏明確認知。
- 事后幫助性質:取款行為發生在詐騙既遂后,應定性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 罪責刑相適應:若定詐騙罪,刑罰過重,與行為作用不符。
法院駁斥上述觀點,理由如下:
- 主觀明知可通過客觀行為推定,被告人的規避措施、高額抽成等均指向直接故意。
- 介入時點早于詐騙完全既遂,取款是詐騙目的實現的必要步驟。
- 量刑時已區分各被告人作用,李某彬、林某1等主犯刑期較重,周某某等從犯刑期較輕,體現罪責均衡。
本案裁判要旨明確:對于電信網絡詐騙幫助取款行為,應以共同犯罪理論為引領,嚴格依據《電信網絡詐騙意見》認定詐騙共犯。其啟示包括:
- 統一司法標準:為類似案件提供明確指引,避免定性分歧。幫助取款行為若滿足介入時點、因果性與明知三要件,應以詐騙罪論處。
- 強化全鏈條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需綜合治理,對幫助行為從嚴懲處,切斷犯罪利益鏈。
- 注重主觀明知推定:結合認知能力、行為模式等要素綜合認定“明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證據漏洞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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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資深法律工作者,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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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川,北京君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
職業資格:具有中國律師執業資格,現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
業務領域:民商事訴訟 國內仲裁 破產重組 保險糾紛 職務犯罪
工作經歷:曾在北京某法院工作十四年,曾在民、商事審判庭、勞動爭議庭歷任審判員、審判長、副庭長,分管重大疑難及新型案件的審理及全庭案件的審核。長期從事民商事法律實務及研究工作。撰寫的多篇判決書及論文在國家級法律刊物發表,常年在北京大學、政法大學、外交學院、司法局、律師協會進行專題講座。因業績突出,先后榮獲兩次個人三等功、兩次集體三等功、一次市級優秀法官及多次院級嘉獎,有一定的社會影響。
金川律師 2013年加入君合后,主要從事訴訟仲裁、破產重整業務與保險糾紛。擅長合同糾紛、公司爭議、產品責任、建設工程、勞動糾紛、婚姻家庭等領域的爭議解決。金川律師同時為跨國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日常法律服務,在企業合規審查、重大項目法律風險評估、職務犯罪等方面有豐富經驗。
教育背景:于2001年獲外交學院國際法法學學士;2007年獲對外經貿大學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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