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案例:倪某晶等人詐騙案評析——設局詐賭行為性質的認定
審理法院: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案號:(2019)滬0106刑初1720號
入庫編號:2024-03-1-222-008
關鍵詞:詐騙罪 賭博罪 設局詐賭 誘騙參賭
裁判要旨: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設置虛假賭局控制輸贏結果,讓被害人產生正在參與真實賭博、存在贏錢可能的錯誤認知,誘騙被害人不斷付出賭資,上述設局詐賭行為不具有賭博射幸行為的偶然性特征,而是符合了詐騙罪構成要件,應當按照詐騙罪定罪處罰。
一、案件事實與爭議焦點
(一)案件事實概要
2015年12月,被告人倪某晶為非法占有被害人劉某的錢財,與被告人陸某某等人精心策劃了一場騙局。倪某晶以賭博為名,將劉某誘騙至由陸某某等人預先設置的賭局中。該賭局并非真實的賭博,而是一場由多人配合演出的“戲”:朱某勁等人扮演賭客,陳某甲扮演賭場放貸人,陳某乙則作為“技術顧問”,負責使用特制工具控制賭局勝負。在賭局中,劉某在他人誘導下不斷下注,并在一個多小時內“輸掉”約200萬元。事后,劉某及其親友為償還所謂的“賭債”,共計向倪某晶轉賬188.7萬元。案發后,倪某晶等人被抓獲歸案。
(二)爭議焦點
本案的核心爭議焦點在于對被告人倪某晶等人行為的定性:是構成賭博罪,還是構成詐騙罪?具體而言,需要辨析被告人所設的“賭局”在性質上究竟屬于法律所規制的賭博行為,還是被著賭博外衣的詐騙行為。這一認定直接關系到罪名的成立、刑罰的輕重,體現了對被告人行為社會危害性本質的評價。
二、法律分析:詐騙罪與賭博罪的界限與穿透
本案的裁判要旨深刻地揭示了賭博罪與詐騙罪在特定情境下的區分標準。從刑法理論上看,兩罪在構成要件上存在本質區別。賭博罪(主要指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保護的法益是社會風尚和社會管理秩序,其核心行為是一種射幸游戲,參與者的輸贏結果具有偶然性,不受任何一方單方面的控制。而詐騙罪保護的法益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其核心行為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并基于該錯誤認識處分財產,從而遭受財產損失。
對倪某晶等人行為的定性,需要從以下幾個維度進行穿透式分析:
(一)行為性質的穿透:從射幸行為到確定控制
賭博行為最本質的特征在于其結果的偶然性。在真實的賭博中,雖然可能伴有作弊行為,但作弊的目的是增加己方獲勝的概率,其結果在終極意義上仍具有不確定性,即“出老千”者也無法保證百分之百的勝率,其行為本質仍是參與到一個結果未知的博弈中。
然而,本案中的“賭局”已完全喪失了這種偶然性。從預謀階段開始,倪某晶等人就對整個過程進行了精密的設計與控制。被告人陳某乙使用的專用工具,使得賭局的勝負不再是概率問題,而是由行騙集團單方面操縱的結果。這意味著,從劉某踏入賭局的那一刻起,其“輸錢”的命運就已經被注定,所謂的“賭博”不過是實現財產轉移的必然環節。這種對結果的絕對控制,徹底抽離了賭博行為所必需的射幸性根基,使其從一種風險游戲蛻變為一場單向的、確定的財產掠奪。
(二)被害人認知的穿透:從自陷風險到陷入錯誤
在真實的賭博中,參與人是自愿進入一種風險狀態,對輸贏的可能結果有明確認知和預期,其交付賭資是基于對賭博規則的認可和對偶然性結果的接受。即便因對方作弊而輸錢,其處分財產的直接原因依然是賭博行為本身。
但在本案中,劉某的認知狀態截然不同。倪某晶等人虛構了一個“存在贏錢可能性”的公平賭博場景,這正是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劉某基于對這一虛假場景的信賴,錯誤地認為自己是在參與一場正常的、有輸有贏的賭博活動,從而不斷下注。他處分財產(交付賭資)的直接動因,并非對賭博風險的接受,而是被“可能贏回來”的錯誤認知所支配。這種錯誤認知是由被告人的一系列欺騙行為(如安排假賭客、假放貸人、使用作弊工具)共同營造并維持的。因此,劉某的行為并非自愿陷入賭博風險,而是基于被欺騙而產生的錯誤判斷。
(三)財產損失的因果鏈條:從賭博邏輯到詐騙邏輯
在賭博罪中,財產損失是賭博行為本身帶來的直接后果,其因果鏈條是“參與賭博→輸錢→財產損失”。而在詐騙罪中,財產損失與欺騙行為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即“欺騙行為→產生錯誤認識→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財產損失”。
在本案中,劉某的財產損失并非源于賭博的偶然性,而是源于行騙集團的必然性控制。其處分財產的行為,是在“自己參與的是真實賭博”這一錯誤認識支配下作出的。這個錯誤認識,直接導源于倪某晶等人設下的騙局。因此,本案的因果鏈條完整地符合了詐騙罪的構造:設局詐賭(欺騙)→劉某誤以為是在真賭(錯誤認識)→不斷下注輸錢(處分財產)→倪某晶等人非法獲利(財產損失)。整個過程的邏輯是詐騙邏輯,而非賭博邏輯。
綜上所述,倪某晶等人的行為表面上披著“賭博”的外衣,但實質上已經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不在于破壞了賭博的管理秩序,而在于通過精心策劃的騙局,非法剝奪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因此,法院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實現了對行為本質的精準打擊。
三、辯護思路總結與裁判要旨啟示
(一)辯護思路的反思
在本案中,辯護方若試圖以賭博罪進行辯護,其核心論點應是強調行為的賭博外觀,主張被害人亦是自愿參與賭博,其損失源于賭博行為本身,以此割裂欺騙行為與財產損失之間的直接因果聯系。然而,這種辯護思路在面對本案確鑿的證據時是難以成立的。
有效的辯護思路不應局限于對行為外觀的爭論,而應著眼于行為性質的實質判斷。例如,可以圍繞“控制程度”展開,論證輸贏結果是否真正達到了“絕對控制”而非“概率優勢”;或者圍繞“被害人認識”展開,探討其是否對“賭局可能被操控”存在一定認知或放任,從而削弱“錯誤認識”這一要件。但在本案中,由于被告人事先預謀、分工明確、使用專用工具完全控制結果,且被害人是被特定誘騙而來,這些事實都強有力地支撐了詐騙罪的認定,使得以賭博罪辯護的空間極為有限。
(二)裁判要旨的啟示
本案的裁判要旨為司法實踐中處理類似“設局詐賭”案件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具有重要的啟示意義:
- 穿透式審查原則的確立:裁判要旨確立了在處理披著“賭博”外衣的非法取財案件時,應當采用穿透式審查方法。不能僅因行為外觀存在“賭”的形式,就機械地認定為賭博罪。司法機關必須穿透“賭博”的表象,深入審查行為人對賭局結果是否具有絕對控制力、被害人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等詐騙罪的核心構成要素。
- 對“射幸性”的實質判斷:該要旨強調了賭博罪中“射幸性”的本質特征。它提醒司法人員,賭博的偶然性必須是真實的、不確定的。一旦這種偶然性被人為地、徹底地消除,賭博行為就異化為一種實現詐騙目的的手段。對“射幸性”的有無及其程度的判斷,成為區分兩罪的關鍵。
- 精準打擊新型詐騙犯罪:隨著犯罪手段的不斷翻新,傳統的罪名界限日益模糊。本案裁判要旨展現了刑法應對新型、隱蔽型犯罪的能動性。它將那些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利用賭博作為工具進行詐騙的行為,準確地歸入詐騙罪的調整范圍,實現了對法益的周延保護,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所述,倪某晶等人詐騙案的判決,通過對設局詐賭行為性質的精準認定,厘清了賭博罪與詐騙罪的本質界限,強調了從行為控制力、被害人認知等角度進行實質判斷的重要性。其裁判要旨對于指導今后辦理類似案件,防止罪名適用不當,具有積極的示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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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和合規建設
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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