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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開門殺”,車險賠不賠?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直指“開門殺”等熱點難點,擬以明確的規范,驅散保險賠償長期以來的迷霧。
“開門殺”是一種多見的交通危險行為,指車輛駕乘人員在未觀察后方的情況下貿然開車門,導致行人或車輛碰撞,可能引發傷亡事故。這類事故發生后,雖然公安交管部門會依法認定責任,但在賠償方面容易發生糾紛,給受害人、司乘人員乃至保險公司帶來困惑。上述司法解釋一旦出臺困惑就有解了。
該《征求意見稿》明確,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并請求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一規定明確地將“開門殺”行為確定是機動車一方的責任。
顯然,這為受害人(即被侵權人)權益提供了強有力支持,可避免受害人承受身體痛苦后再承受經濟壓力,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賠償。《征求意見稿》還提出,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主張不向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有望破解以往的“賠償難”。
也就是說,“開門殺”交通事故發生后,不管相關方之間如何扯皮,法院將會首先保障受害人合法權益,而保險人就是賠償的兜底者。這就解決了乘車人無力賠償時,誰來賠償的問題,即由承保的保險人來賠償。如果保險人想推卸責任,法院不會支持。如此,賠償主體責任就明確了,“賠償難”將被破解。
同時,還平衡了乘車人和保險人的權益。《征求意見稿》規定,承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對造成損害有重大過失的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顯然,保險人與乘車人各自的賠償責任就更明確,該保險人賠償的由保險人賠償,該乘車人承擔的責任由乘車人來承擔。
坦率說,《征求意見稿》明確“開門殺”歸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還原了這類事故的真相。一般來說,正是因為機動車一方司乘人員在未觀察后方情況下貿然開車門,才導致事故發生。而保險人又是為機動車提供保障的,理應為事故賠償承擔兜底責任。至于乘車人與保險人責任劃分,要看保險合同。
過去多年,由于對“開門殺”行為及后續賠償缺少規范,才引發“賠償難”問題。若《征求意見稿》成為正式通過的司法解釋,將會定分止爭讓賠償問題不再犯難。這既能規范司法審理,保障事故受害人合法權益,還能促使乘車人、保險人主動承擔各自責任,盡量減少這類事故糾紛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
《征求意見稿》不但是解決“開門殺”事故“賠償難”的鑰匙,對保險和社會也將產生深遠影響。據有關人士介紹,這一新規不但會提升保險理賠的效率與確定性,讓理賠過程更加清晰、高效,而且將強力重塑公眾的風險意識與責任意識。因為不管是駕駛人還是同乘人,開門致人傷亡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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