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隴法課堂
開講啦
每一則案例都是精心挑選
每一個法律知識
都關乎您的權益保護
今天
讓我們一起學習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小板凳準備好了嗎
開始上課了
讓我們先看這則案例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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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2月,王某在某超市蔬菜水果區購物時,因超市靠近水果攤的地面有大量果殼等雜物未及時清理,致原告滑倒摔傷腰部。次日,原告因疼痛難忍前往某醫院檢查治療,經診斷為“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癥,住院期間行腰2椎體壓縮性骨折后路徑皮椎體成型術,共計住院11天。王某以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全部責任,將超市及為其承保公眾責任險的保險公司一并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共計23萬余元。
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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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認為,超市的經營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超市作為經營場所的經營者,負有在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某超市未能及時清理地面雜物,導致顧客滑倒受傷,應承擔侵權責任。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購物時對自身安全亦負有謹慎注意義務。其因疏忽未注意地面情況,對損害發生有過錯,所以減輕某超市的責任。因某超市投保了公眾責任險,故應由保險公司在人身傷害賠償限額內,先行承擔侵權責任中的相應部分。剩余超出保險限額部分,由某超市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1、由某超市賠償王某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2萬余元的60%,剩余40%由王某自負。2、由某保險公司在公眾責任險限額內賠償王某50000元。宣判后,某超市不服判決上訴至中級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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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 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五條 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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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營者而言:安全保障義務是持續、動態的過程,必須落實到及時排查、清除具體危險隱患的行動中。尤其是在人流量大、易出現雜物、水漬的區域,更應加強巡查和清潔頻率,否則需承擔法律責任。
對消費者而言:進入公共場所,自身便是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在購物、通行時,應保持必要的謹慎,觀察周圍環境,避免因低頭看手機等分心行為導致意外發生。一旦自身存在疏忽,也可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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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梁小慶
編輯:梁小慶
終審: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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