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勤:非法狩獵案件的辦理難點與治理建議
來源:檢察日報
●建議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深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犯意提起者、策劃者,采用“毒電炸”等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手段,或者有環境資源類犯罪前科劣跡,當嚴則嚴、從重打擊,審慎適用緩刑。
●強化與自然資源、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互動,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動執法等長效機制,共同做好社會調查前置、督促生態損害賠償等工作,凝聚齊抓共管合力。
●激發社會公眾參與非法狩獵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借助社會治理網格力量,通過公益觀察員、舉報電話、隨手拍等方式以及信息化科技手段,及時發現收集非法狩獵違法犯罪,建立社會防線。
近年來,執法司法機關依法打擊非法狩獵違法犯罪,全力保護野生動物取得了較好的成效,但辦案中仍存在法律規定不完善、辦案標準不統一等問題,亟須加強監管、統一標準,探索預防、打擊、保護、監督、修復、治理的多元化路徑。
建議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根據野生動物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非法狩獵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最低為2000元。實踐中,非法狩獵案件刑罰較為寬緩,大多被判處單處罰金,與行政處罰未形成梯次。部分案件屬于觸犯“雙禁”規定情形入罪(即禁獵區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禁獵期且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但狩獵數量較少,對環境資源破壞不大,予以入刑打擊容易導致罪責刑不相一致。雖然“兩高”《關于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可根據獵獲物數量、價值和狩獵方法、工具等綜合考慮認定,但并未細化數量、價值等標準,規定較為原則,仍難彌合認識分歧。
建議統一執法司法尺度,深入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對于犯意提起者、策劃者,采用“毒電炸”等危害性較大的犯罪手段,或者有環境資源類犯罪前科劣跡,當嚴則嚴、從重打擊,審慎適用緩刑。對于夫妻、父子等近親屬之間的共同犯罪,綜合運用行政處罰與刑事追究、不起訴與起訴、緩刑與實刑等,體現輕重有別,建立行政處罰、刑事處罰的梯次銜接模式,對采用自護式、預防性獵捕措施,在主觀上并非積極追求獵捕野生動物,且未造成嚴重生態損害,或者觸犯“雙禁”規定情形且獵獲物價值不高,作行政處罰能夠起到打擊抑制作用的,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宜以入罪評價。強化起訴必要性審查,將價值、動機目的、存活狀態、獵捕方式、既往經歷等作為不起訴考量因素,對于具有認罪認罰、坦白或自首等從輕減輕情節、獵獲物價值剛達入罪標準、履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的,認定為“情節輕微”。
破解執法司法難題
實踐中,執法司法存在一些難題:一是非法狩獵監管涉及自然資源、林業、公安等多部門,日常巡查多以公安機關為主,監管機制不夠健全、力量不足,執法監管有待加強。二是因行政違法證據與刑事證據標準不一,容易出現證據采集、固定不及時、不規范,到刑事偵查環節時已錯失最佳取證時機,補證難度較大。三是野生動物鑒定價值偏高,“三有動物”鑒定價值遠遠高于市場價格,與行政處罰罰款、生態資源損害賠償金相掛鉤,容易出現“行重刑輕”的處罰倒置,絕大多數涉案人員經濟條件較差,無力負擔較重的罰款數額,也無力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導致傾向于“以刑換罰”,一些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不大的涉案人員被起訴后也無法適用緩刑。四是獵獲物不易保存處置,青蛙、鳥類等獵獲物開展鑒定須是動物活體,其生存需要一定的生態環境和相應條件,而辦案部門在野生動物的保育知識和技能方面專業性不夠強,因處置失范而致獵獲物死亡、受到二次傷害的情形時有發生,扣押罰沒后的保存處置難度較大。因此,需要建立健全辦案協同機制。
一是加大行政監管力度。建立非法狩獵行為常態化聯動監管機制,加大一線監管查處力度,配備運用無人機等實時監控儀器設備,突破發現難、查證難的困境。定期對農貿市場、集市攤販、餐飲行業等開展重點巡查,推動落實對氣槍、網具等工具制銷源頭監管措施。加強網絡監管,落實互聯網實名制注冊要求,利用關鍵詞監測等大數據技術,加強對狩獵工具、獵獲物等網絡交易的監督管理,對于發布買賣野生動物信息的,及時屏蔽賬號、刪除信息,有效識別、阻斷非法狩獵衍生下游犯罪。
二是健全行刑銜接機制。強化與自然資源、公安、法院等部門的溝通互動,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報、聯動執法等長效機制,共同做好社會調查前置、督促生態損害賠償等工作,凝聚齊抓共管合力。定期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督促執法部門將發現的涉罪案件線索及時移送司法機關,防止以罰代刑、降格處理。聯合建立獵獲物后續處置機制,明確在查處非法狩獵違法犯罪行為后,聚合林業、動物專家等多方力量,共同對扣押、罰沒的獵獲物作科學、穩妥處理。加強引導偵查取證,注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加強上下游全鏈條打擊,準確運用鑒定價值等。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視情提出檢察意見,加強跟蹤落實不起訴后非刑罰責任。
三是完善生態修復機制。全流程落實恢復性司法理念,引入生態修復、公益服務等懲罰性、教育性考察工作機制,完善公益服務評價監督標準,引導行為人繳納生態修復、環境損害賠償、環境處置等費用,或者采取增殖放流、勞務代償、認購碳匯等方式積極修復生態。
四是優化專業化辦案機制。利用檢察一體化優勢,建立環境資源犯罪專業化辦案團隊,在線索收集管理、調查取證、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強化協作聯動,形成跨層級、跨部門的工作合力。
推動多方共同防范治理
非法狩獵涉案人員多為中老年男性,低學歷低收入且初犯居多,犯罪動機主要是出于食用目的,多在鄉鎮、農村作案。這主要是由于群眾食補野味的沉疴陋習較難轉變,對非法狩獵行為危害性認識不夠,基層普法宣傳覆蓋面不夠廣。此外,非法狩獵人員被作為犯罪對象處理,不僅要接受刑罰制裁,還要承擔犯罪附隨性負面后果,不利于其重新回歸社會。這就需要推動多方共同防范治理,探索懲治、防范、治理非法狩獵行為的治理路徑。
一是全面預防犯罪。充分發揮預防犯罪的先期屏障作用,促使生態資源保護從事后治理向事前保護轉變。通過風險研判、類案分析、專題報告、檢察建議等形式,提出完善規章制度、強化監督管理等建議,協助發現、堵塞生態資源監管保護漏洞。構建預防犯罪社會化機制,加強留守老人、低保等群體的福利保障,助力農村治理現代化進程。
二是強化社會監督。激發社會公眾參與非法狩獵治理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借助社會治理網格力量,通過公益觀察員、舉報電話、隨手拍等方式以及信息化科技手段,及時發現收集非法狩獵違法犯罪信息,建立社會防線。暢通公眾揭發舉報違法犯罪的渠道,細化落實舉報線索辦理、答復、獎勵等舉措。
三是深化宣傳引導。鼓勵和支持野生動物觀察、研學、生態旅游等活動,推動民眾親近自然、減少傷害。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加強全民性普法教育,聯合村(居)委會等開展以案釋法、新聞發布會、播放微電影等活動,通過庭審進田間地頭、公開聽證、講述案例故事等方式,在“世界動物保護日”“愛鳥周”等節點集中宣傳,營造全員參與保護生態的良好氛圍,引導樹立“人與野生動物和諧共生”的理念,從消費終端減少對野生動物的需求,摒棄食用野生動物的陋習。
四是探索犯罪記錄封存。探索建立輕微犯罪封存制度,在行為人服刑完畢后,根據其犯罪性質及刑罰輕重,有針對性地設置應遵守義務和相應考察期限,對于表現良好的,對犯罪記錄予以封存,降低犯罪附隨后果及輕罪案件給社會帶來的次生危害。
(作者系江蘇省鹽城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李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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